【圓明網】第三十八屆聯合國肆意拘留工作小組會議就二名法輪功學員古塔勞工局(Guta District Labour Bureau)前局長李陵(Li Ling)及吉林省吉林市居民裴吉林(Pei Jilin)遭到非法逮捕的案例作成下列決定︰修煉法輪功的自由應受到全球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第18條信仰自由及第19條意見表達自由的保護。工作小組要求(中國)政府採取必要步驟補償這二名學員以及遵行全球人權宣言所規範的標準及原則。
根據法輪大法信息中心2004年3月15日的報導,某些法輪功學員向聯合國肆意拘留工作小組提出李陵及裴吉林因修煉法輪功而遭到非法逮捕的個案,在經過五個月的調查後,工作小組作成以上決定,並將作成工作小組報告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60屆會議。
在調查過程中,工作小組將中國政府的回應轉交提案人(法輪功學員)並收到評論意見。根據個案的事實,即提案內容與中國政府的回應以及法輪功學員的觀察,工作小組作成以上決定。
以下是本調查的初步內容︰
1.提案人提供的信息
提案人指出,古塔勞工局前局長李陵于2002年5月28日在家中遭到數名警察逮捕,被送到錦州市(Jinzhou)第一拘留中心。隨後,她被判四年監刑。2002年11月15日,她被送到遼寧省大北監獄(Dabei),在該監獄內,即使她的健康已出現危急狀況,仍然被迫從事粗重工作,目前下落不明。
據報導,李陵曾于1999年末遭到逮捕,當時她是到北京為法輪功請願,北京東城區法院判她一年半監刑。
裴吉林,50歲,吉林省吉林市居民,吉林化學公司第101廠員工。2002年6月16日他在吉林市臨時住家中遭到數名警察逮捕,並被帶到吉林市文廟警察局(Wenmiao Police Station)。據報導,他自文廟警察局逃脫後又遭到逮捕並被送入某處勞教所。
有消息指出,裴吉林先前曾因被指控修煉法輪功而遭到三次逮捕。1999年10月,他在前往北京為法輪功請願的路途上被逮捕拘留在保子雁(Baoziyan)拘留中心15天;1999年12月,再次遭到逮捕。獲釋後,2000年10月1日裴吉林再度前往北京為法輪功請願,並再次遭到逮捕。隨後,被送到北京吉林市聯絡處,裴進行絕食抗議非法拘留。三天後,被轉到吉林市第三拘留中心。一個月後,裴被判勞教所三年,後來被轉到吉林市九台(Jiutai)市勞教所。2001年9月,由于健康狀況危急而獲釋,到2002年又被拘留。
2.中國政府的回應
中國政府在其回應中表示,1999年10月27日李陵及其他人在公共場合非法請願,沒有依法事先提出申請。2000年1月17日區人民檢察官向東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指控李違法非法請願,法院審理後裁定李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請願之事實並依中國刑法第296條判她應服18個月監刑。李提出上訴,中等人民法院支持原判決。李在完成監刑獲釋後,再度擾亂公共秩序,利用異端團體破壞法律執行。錦州市古塔區人民檢察官提出起訴,指控李利用異端團體破壞法律執行,並判處4年監刑,李提出上訴。2002年11月4日,錦州市中等人民法院認定原案判決之事實無誤,判決符合法律規定之比例原則,因此作出反駁上訴之裁定並支持原判。
此等審判個案都有公開聆審,檢察機關提出充足證據及證詞,且證人之證詞都經過被告及律師的詰問並作成記錄。在此等二件審判中,由于被告並未指定律師,法院均有為被告準備律師並充分地保障他的程序權利及利益。
2000年10月5日,裴吉林因擾亂社會秩序而被吉林省勞動再教育委員會分派三年勞教。2001年10月,裴在勞教所內由于血壓升高且身體十分虛弱,勞教所同意他出來接受醫療。在醫療期間,裴持續擾亂社會秩序,2002年6月18日,吉林市勞動再教育管理委員會以其非法活動派他勞教二年。
3.提案人的回應
提案人在其回應中表示,為避免國際批評,中國政府進行詆譭法輪功的活動,中國政府聲稱李陵的公平審判權利有受到保障,但正好相反,她所獲得的是表面虛應的審判而不是公平審判,中國政府為她指定的律師是在強迫她而不是為她辯護。提案人補充說明,李陵在第一次被關押時提出上訴,清楚說明她遭到逮捕與拘留的真正理由是因為為法輪功請願。李陵遭到的第二次判刑屬秘密性質,發生于2002年5月至11月之間,她的家人並未獲通知有關她的這次審判。
至于裴吉林,也是一名法輪功學員,提案人說在中國的透過勞動懲罰再教育的制度是基于中國國務院(Chinese State Counsel)的指導,是一項行政措施,不具有保障公平審判權利之本質。
4.工作小組觀察到中國政府並不否認李陵及裴吉林因為修煉法輪功而遭到拘留。
5.無證據顯示他們二人所修煉法輪功是有暴力、非和平的信仰,基于此等個案之考慮要素,其自由修煉的權利應受到全球人權宣言第18條及第19條的信仰自由及意見表達自由的保護。
6.當涉及實踐此等自由之議題時,任何限制都意味著存在違反國際法律的事實。在此等個案中,李陵及裴吉林分別遭指控參與非法請願及擾亂社會秩序,但並未說明罪行的暴力本質。因此,本工作小組認為李陵及裴吉林是因為修煉法輪功及以和平方式捍衛法輪功與實踐信仰自由、意見表達自由及集會請願自由的事實而遭到拘留,而此等自由是受到國際人權法的保障。
7.基于前述理由,本工作小組作成下列意見︰
李陵及裴吉林的損失是肆意的,且是違反全球人權宣言第10、11、18、19及20條,並且屬于可向本工作小組提交個案的第二類。
8.基于前述意見,本工作小組要求中國政府採行必要步驟補償此二位當事人,並遵行全球人權宣言所規範的標準及原則。本工作小組鼓勵中國政府批准「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