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外交部给议会法律委员会有关法轮功学员言论自由的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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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致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

兹送上70案例中2002年6月14日第266号问题的答复之复印件,该问题为(丹麦)外交部长对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的一份书面质疑的回复。

(丹麦)外交部

(签名)


正文 :

2002年7月22日
丹麦议会司法委员会于6月14日所提问题,
普通部分-附件第691号

问题:“部长将如何在中国高级政要访丹麦时保障言论自由,其中也包括法轮功运动的追随者的言论自由?”

回复:在外国对(丹麦)进行访问期间,无须采取任何特殊程序以保障言论自由之必要。任何人及运动(团体)可在我国宪法许可范围之内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合法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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