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州法院、潍坊中院冤判董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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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青州法轮功学员董桂文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遭绑架至潍坊市看守所,被秘密庭审并宣判。家人聘请了律师帮助董桂文上诉,潍坊中院二审因证据不足,两次驳回,第三次秘密二审后,于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左右,在没通知家人和律师的情况下,把董桂文秘密送到了济南女子监狱。

董桂文遭黑社会似的绑架

二零一六年三月七日,董桂文去青州五里镇集市上讲真相时,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在回家的途中,被五里派出所警察绑架,后被非法关押在潍坊看守所。董桂文被绑架后,家人对她的下落毫无所知,去当地派出所,公安局,法院, 潍坊看守所等地方询问,都说不知道,亲戚朋友们很是担心。

三月三十日,家人给她请了律师,律师当天去接见时,才得知中共人员早已在三月二十日左右对她非法开庭。四月十日左右,董桂文被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董桂文不服判决,在律师的帮助下提出上诉。七月二十日左右,构陷案发回青州法院重审。

非法庭审中法官和检察官听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后的心理变化

法官: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的非法庭审中,董桂文每次讲述法轮大法是教人向善的好功法,自己身心受益等时,法官郑学军总会大声斥责,总是打断董女士的讲话,说:知道了,知道了。

但是听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后,使他思考了一些问题,庭审结束后,法官单独问律师,国家为什么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法轮功是×教?(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江泽民集团更不能代表国家。)律师回答说:全世界好多国家都在学炼,唯有中共反对,所以,不敢在法律中体现。这正说明法轮功不违法,迫害法轮功才是违法的。

检察官:检察官窦益涛宣读完所谓的“罪证”后,辩护律师熊冬梅指出:在中国所有的涉及法轮功的公开文件中,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的通告,再到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之后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说修炼法轮功违法。我的当事人破坏了哪部法律,使哪部法律没有得到的实施?检察官窦益涛听后,如坐针毡。

当检察官窦益涛提出是有人实名举报时,辩护律师指出,既然他们说我的当事人董桂文向他们宣传法轮功,使他们受害,所以举报,那他们应该作为本案的受害人,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应该参加庭审,他们来了,可以当面问问我的当事人给其带去了何种伤害?这时窦益涛以他们是举报人搪塞。

当检察官列举董桂文以前遭到劳教和判刑时,拿了一些资料作为物证。辩护人要求看劳教那次的物证,辩护人问董桂文:你被抓时,有没有在宣传法轮功?董女士回答:我是在自家种的大棚里干活时被便衣警察带走的。辩护人又问:他们有没有逮捕证明?董女士回答:没有。辩护人问:他们抄家时有没有出示搜查证明?董女士回答:没有。辩护人问:他们从你家搜查出的东西都是你的吗?董女士回答:我又不在现场,不知他们拿走了什么东西,也不知是不是我的。

辩护人说警察抓我的当事人时,证件不全,抄家时我的当事人不知道,搜查出的东西没有物证,只有图片,证据不足……综上所述,我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理应立即释放。最后法官草草的就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庭审后检察官窦益涛说:中共迫害法轮功这么多年了,确实是都判错了。

回到中共江泽民制造的邪恶环境中,法官、检察官依旧执法犯法

潍坊中院第二次发回青州重申的理由是对董桂文的判决太重了。家人通过律师得知这次定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三日在潍坊看守所开庭,律师表示这种案子理应公开审理,这种做法不合法,看守所以董女士的身体不好来搪塞,其目的是以看守所条件有限为借口,拒绝家人参与庭审。

此次庭审检察官窦益涛宣读完对董女士罗列的罪状后,由律师熊冬梅为她做了无罪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提问了公诉人窦益涛有关董女士不构成犯罪的多个问题,窦益涛都未作答。董女士还是慷慨激昂地说:我无罪,讲真相救人是为别人好,是对的。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左右,在没通知家人和律师的情况下,当局把董桂文秘密送到了济南女子监狱,看守所及监狱都不说如何判的案,二审法官也不接电话,不见面。狱方说是让等通知。

通过对法轮功学员董桂文被绑架、关押、庭审、枉判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到公检法在对待法轮功问题上处处违法,环环犯罪,与流氓、恶霸黑社会无异,从这些所谓的执法者身上,丝毫看不出法律应有的公平公正和执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江泽民允许公检法践踏法律、迫害好人、违法犯罪,可是神不允许,当作恶者都不知悔改的时候,收走他们人权和性命的灾难就要来临。

法官郑学军、检察官窦益涛在庭审中曾经闪现过一丝善念,但是很遗憾后来没有见到他们善念支配下的相应行为。希望公检法人员尽快了解法轮功真相,让正义充满身心,真正担当起警官、检察官、法官的责任,不枉今生做人的大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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