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医师王平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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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轮功学员王平女士二零一五年五月五日结束一年的冤狱迫害时,身体虚弱,回家后还不断地被骚扰,送到精神病院继续迫害,强迫打针,灌输不明药物,以致奄奄一息、生活不能自理,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含冤离世,终年五十三岁。

王平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原安徽省五河县卫生防疫站 、五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主管医师。自2002年以来,她被非法关押有三十多次,遭受了看守所、洗脑班、精神病院、劳教所、监狱各种酷刑折磨迫害。

以下是她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

2002年10月 五河县拘留所15天;
2004年10月 五河县看守所7天;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 日 安徽省女教所11个月;
2006年11月左右 安徽怀远精神病院1周;
2008年4月 五河县看守所1个月;
2009年1月13日——2009年2月13日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个月;
2010年7—8月 五河县拘留所2次30天左右;
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3日 蚌埠市洗脑班;
2011年2——3月 五河县拘留所3次,15天左右;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7日 安徽省女教所 100天左右;
2012年3——2013年6月间 五河县拘留所10余次每次3—5天;
2013年2月14日---2013年3月4日左右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19天左右;
2013年7 月 合肥市精神病院9天
2014年5月6 日——6月13日 蚌埠二看 37天;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5日 安徽省女子监狱11个月;
2016年1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乘坐宿松至蚌埠的火车,上车不久被绑架

下面是王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所写的对江泽民的控告状,其中记述了她遭受的种种迫害事实: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王平,女、51岁,原安徽省五河县卫生防疫站 、五河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主管医师,家住五河县城关镇沱河路 50号。

被控告人:江泽民

本人根据一同附上的控告状中的指控对被告人,江泽民,提出起诉。控告状中详细描述了江泽民为以下罪行所需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他作为暴力镇压与酷刑折磨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共同犯罪的主犯的责任。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 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煽动了对中国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下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或“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中国刑法”或“刑法”)第247, 232, 248, 254, 234, 236, 237, 238, 397, 399, 263, 267, 270, 275, 245, 244, 251以及第246条。

控告请求

1、依法对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并予以法律制裁;

2、依法撤销对控告人的出入境限制,对控告人个人及家庭给予恢复名誉、公开道歉、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1)恢复公职;(2)补发我从2014年7月至今被扣发的工资。(3)赔偿精神损失一百万人民币。

3、依法恢复法轮功创始人的名誉,向法轮功创始人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与经济损失;

4、依法取缔中央及以下各级“610”办公室非法组织,并依法彻查该非法组织的一切非法活动,并严惩其犯罪罪行。

一、介绍

如下所述,我是通过以下方式接触并开始修炼法轮功的:

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变得更加善良、更加宽容、更加真诚。作为法轮功修炼者,我身心都获得了很大的受益。

我于1986年毕业于安徽医科大学。上高中时我曾患严重鼻炎,经常晚上憋得不能睡觉,还经常头昏脑胀,吃药也没什么效果。上大学后头昏脑胀的情况越来越严重,甚至不能看书,记忆力、思维力也严重下降,紧张的学习生活使我感到非常疲惫,精神痛苦。我曾向家人提出退学,父母不同意,我只好支撑到毕业,期间承受着别人无法想像的痛苦。大学毕业时同学们都高高兴兴的,只有我高兴不起来,对于未来感到很悲观。工作后我的状况也没有多少好转,只是没有紧张繁重的学习生活了。

随着结婚生子,我的身体也每况愈下,夫妻也经常争吵,三天两头吃药打针吊水,中药西药不断。那时我经常自己给自己打针,从不做皮试,到批发部批发大包小包中药来家吃,三十多岁的我看起来像四五十岁,一次在娘家别人以为我是母亲的妹妹。我当时四肢无力,走不动路,吃不下饭,身体消瘦。夫妻分居两地,每天支撑着上班,带孩子,真是生不如死。

我知道药物已救不了我,也曾练过多种气功,也没有多少效果,只是活一天算一天的挨日子。那时我县广场上已有人开始炼法轮功,有熟人介绍说这个功很好,我当时也没抱希望,我知道气功都那么回事,就随便叫人拿本书来看。

我看了大法书后觉的很好,因为从没有气功师这么写过,把炼功与修心做人联系起来,觉的这功法很纯正,理论也很高深,用很浅白的语言讲出了深奥的道理,而且解释了许许多多科学无法解释的现象。当时就觉的法轮功很不一般,不是一般的气功,当即决定修炼法轮功。这一年是1998年底。

我很快参加了晨炼,身体也神奇般迅速好转,一天比一天好,人也越来越有精神,体重也增加了二三十斤,此后有十来年,我未吃过药打过针,直到2013年。

我修炼法轮功后,在单位上按师父要求的“真善忍”做人,处处与人为善,不再斤斤计较,遇到矛盾找自己的不足,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工作中也不再计较名利得失,早来晚走,常把别人不愿做的事给做了,任劳任怨。以前,我性格偏执,固执己见,自以为是,记恨心重,怨天尤人,通过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健康,天天乐呵呵的,变的性格开朗,乐于助人。我在防疫站时是在计免门诊部,每天人来人往,工作繁忙,我尽量为别人着想,耐心细致为他们服务,很受群众欢迎。我当班时有群众说“又碰到你上班了,真好”“是你在这上班,我就放心了” 分到监督所时,我承包了单位的卫生间打扫,数年如此,毫无怨言。

修炼法轮大法使我心胸开阔,善待丈夫与婆婆。我与丈夫性格不和,在一起就争争吵吵,丈夫性格偏执暴躁,给我很多伤害。后来我调动工作,夫妻两地分居,我内心对他仍有很深的怨恨之心。修炼法轮大法后,我从他的角度考虑问题,放下对他的怨恨心,主动看望他关心他,并在得知他有婚外情后仍支持他钱做生意,在他零八年突然因病去世后为他还清了一切债务,几乎每年从千里之外来看望他母亲,送她钱物,在她生病住院时照顾她,病房内外的人都说我真是个好媳妇。而婆婆性格怪癖,不通情理,儿子去世后怨天怨地,常常对我恶言恶语,耍性子,使脸色,我都不计较,仍善待她,要在没修炼前,我是绝对做不到的,在我修炼前我公公去世时我都没回去过。

师父要我们用慈悲心去对待一切人,包括迫害你的人,多年来我遭受到来自公安、国保、劳教所、监狱警察及犯人的无数次打骂、侮辱、酷刑折磨,给我身心造成剧烈伤害,但我没有去仇恨他们,把他们当作敌人,仍用善心看待他们,希望他们明白真相,分清善恶,选择美好未来。这都是大法的威德,师父的伟大。

以下是支持本案、控告状中未提及的本人的个人迫害信息。

二、被告人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

我和我的近亲属,遭受了(被告人)以下犯罪:

1、刑讯逼供罪

中国刑法第247条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从二零零零年五月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三十多次被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囚禁,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我遭到了来自公安、国保、劳教所、监狱警察及其家属亲友、犯人的无计其数的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这些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乃至杀人犯、吸毒犯(受其指使)对我造成了剧烈的精神与身体上的痛苦。为了强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对我实施了以下酷刑折磨的具体日期、时间、地点与人物如下:

二零零零年五月,一天我正在上班,有城西派出所的警员拿一张表让我填一下,我一看,上面有一栏写着谈谈对法轮功的认识。我说法轮功很好啊。那人 也没让填表立即就回去了,找来城西所所长洪钟把带到城西所反复问讯谈话,又找来我家人、领导、同事等,非让我写保证不炼功,污蔑法轮功。我坚决拒绝,当时被扣在派出所,从上午直到傍晚才给回家,中午也没让回家吃饭。第二天又被传唤到公安局,反复问讯,非让我承认错误,遭拒绝后,最后公安分管迫害 法轮功的李荣国(人称李主任)指使单位给我停薪停职反省。期间我遭到来自家庭单位的巨大压力,并被公安局三天两头传唤。直到四月后才去上班,单位扣发 三个月工资。

二零零五年一月六日--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五日在安徽省女子劳教所二大队,为逼迫我“转化”写“四书”将我单独关在一个包房里,不准离开规定的范围、不许和别人说话、上厕所要请示。派专人二十四小时看守,任意打骂、凌辱、罚站 等,不准睡觉,不准上厕所、不准与任何人接触,每天强迫所谓“学习”各种诬蔑法轮功的资料洗脑。晚上强迫写思想汇报,不写不准睡觉。在伙食上不给荤菜,只给一个素菜。也不准买任何副食及营养品之类的。每天强制劳役达十多个小时。从早上五点起床,除去三顿吃饭时间,直到晚上一、二点多。不准家人会见、信件被扣押。我抗议迫害被殴打,鼻子打破;嘴被裹胶带;罚站;关禁闭,电棍电。(详见下面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次家人托熟人来接见,我讲了在这里的遭遇,从此每天被迫从早站到晚,持续很长时间。副队长林云还要求每晚写所谓的思想汇报,还要在晚十二点以后写。一次包夹将 我思想汇报交去后值班的干事说不合格让重写,我拒绝,结果一夜没睡。人熬的两眼发直精神萎靡神志不清,不知不觉闭上眼直往前栽,然后吸毒犯对着大声 吼。白天强迫听诽谤法轮功的言词,搞精神折磨、疲劳战。

此外,吃不饱饭,只准吃蔬菜,饭菜由包夹人员打来,打多少由她们定。还不准购买任何副食品。不久我饿得下肢浮肿,脚穿不进鞋。一次我让包夹多打一点饭,包夹马上翻脸恶言恶语并报告警察,黄素英还故意找一个盆子打了一盆子饭叫我吃掉,故意污辱。我抗议迫害冲出去房间,多次被包夹朱传君、杨小晴等殴打,用胶带封嘴。一次包夹朱传君将我鼻子打破,上厕所将我一脚踹在凳位上。一阜阳劳教曾将我嘴打出血。每天强制劳动,从早上五点一直干到晚上一二点,不干就罚站。我抗议劳动迫害,喊法轮大法好,被关禁闭,一间黑屋子只有五,六平方米,屋里放个马桶。门上留个窗口。一天二十四小时戴手铐,从早五、六点站到晚十点后,只给两顿饭,每顿只有很少饭,限制喝水。

为逼迫我写所谓遵守“所规队纪”的保证,人不准坐下,整日站着,黄素英还搬个椅子坐在门口把窗口打开,看见我坐下就叫人来打骂,或自己进来拿电棍电。林云也亲自拳打脚踢,还把法轮功师父像贴在墙上辱骂。我被关押九天出来时整个人小了一圈。出来不几天将我调四队干活。后来又将我送所部洗脑班“转化”。在洗脑班,又被单独关押,不准出去,不准和别人说话,每天强迫听看诽谤法轮功言论,被转化人员打骂,胶带封嘴,双手反绑,强迫听佛教音乐。我一度被迫害的精神恍惚。后保外就医一年。

二零一零年十月九日---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四日在蚌埠市洗脑班,为迫使我转化写“保证”等,我被单独关押一房间内,不准出门,每天强迫听看诽谤法轮功言论、光盘等。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二零一五年五月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期间,为逼迫我转化写“四书”我被狱警孙文每晚罚站到十二点四月余;被包夹犯人陈余全、李芳、黄士兰、孙业群、程梅的等打骂侮辱;被指导员曹学芝电棍逼迫强拉卫生所,强迫吃饭;强迫去洗脑班。

2、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刑法第248条禁止“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

我在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监狱被监管期间遭到了以下的体罚虐待:

(一)2005.1.6~2005.12.5我在位于合肥的安徽省女子劳教所期间受到以下体罚虐待:

1)刚到劳教所不久家人来看我,二大队副队长林云以我不转化为由拒绝家人会见。

2)在二大队,我被单独关押在包房内。不准我出门,不准我和别人说话或别人跟我说话,不准我到饭厅吃饭。由两个劳教人员轮流日夜看守。洗碗、上厕所都在没有人的 情况下才能去。

3)每晚一、二点以后才准睡觉,早晨五点准时起床。有时只睡一小时,有时一夜不让睡。警察黄素英一值班就让我一夜不睡觉。白天强迫听诽谤法轮功言论,并有多人不停喋谍不休对你叙叨,搞疲劳战,要打瞌睡立即被罚站或包夹打骂。我被熬的两眼发花、耳鸣、视物模糊,精神混乱,坐着、站着不知不觉就睡着了。

4)强迫背所谓“所规队纪”不背不准睡觉。强迫每晚写思想汇报,不写不准睡觉,警察不通过不让睡 觉。

5)我抗议迫害喊“法轮大法好”被包夹打骂,拽头发拽衣服在地上拖,嘴上裹七八层胶带绑在床柱上。参与包夹我的劳教人员有朱传君、杨小芹、陈冬梅、汤地荣等。

6)警察逼迫我写遵守“所规队纪”保证,不写就让包夹殴打。

7)强迫奴役劳动。每天早晨五点起床就被强迫干活直到晚上一二点之后睡觉,一夜不睡就干一夜活。不干活就罚站

8)关禁闭。为抗议奴役劳动一次我在饭厅喊“法轮大法好”,警察们将我戴上手铐关禁闭,在禁闭室,每天从早六点站到晚十点后,不准动,吃饭也不准坐下,每天只给两顿饭都很少一点,水也只给一点点。站不住就叫包夹殴打,警察黄素英进来用电棍电逼迫站立。林云对我拳打脚踢并骂大法师父,并逼我写保证。禁闭九天出来后人整个小了一圈。

9)食睡是人的基本生存权,而劳教所就是通过剥夺人的基本权利来剥夺人的生存权。我在劳教所期间不准购买任何食品,不准吃荤菜,连早晨每人都有的一个鸡蛋也不给,素菜也只打一份,每天饭菜也由包夹打到房间,饭也打得少根本不够吃。几个月下来我饿的下肢浮肿脚针刺样痛,脚肿的穿不进鞋,一按一个凹坑,赤脚强行穿上导致脚趾甲长到肉里。至今我不能穿窄头鞋,出狱时要定期修趾甲。最后我只剩七八十斤,说话声音微弱。

10)一次家人通过找关系才得以接见,我向家人诉说她们对我的迫害,之后我被罚站几个月,每天从早上起床一直站到晚睡觉,除了吃饭上厕所。双腿站的青紫粗肿,行动迟缓。

11)被侮辱:一次会议室开所谓揭批会有转化者发言我站在最后只说了句:你说的不是事实,结果被拉到队前嘴上裹多层胶带罚站,还被警察耻笑,会后又回到房间罚站到深夜。我让包夹多打点饭,包夹回报给警察,黄素英让人打了一盆子饭叫我吃掉,嘲笑我是“猪”。

12)在劳教所洗脑基地我被转化者殴打,嘴裹上胶带,双手反绑耳朵里塞上耳塞强迫听佛教音乐。

最后她们把我送到精神病院鉴定说我精神有问题,于2005.12.5保外就医。

从劳教所回来后我行动迟缓,面部浮肿麻木,思维迟钝,身体老化,通过炼功才慢慢恢复。

(二)2010.7.1~2010.10.17第二次在安徽省女教所期间我受到以下体罚虐待:

我因坚持找国保大队队长沈士军索要非法扣留的电脑打印机法轮功书籍及佛像,被沈士军打骂侮辱,沈士军说,没有理可讲,就这样,愿告你告去。出于报复强行将我送到精神病院鉴定,并于2010.7.1从单位再次将我绑架进劳教所劳教二年。

在四大队,我抗议非法关押拒报数拒穿劳教服喊法轮大法好,为此遭残酷迫害:常被胶带封嘴双手反绑在床上,警察指使人把我衣服扒掉只穿短裤胸衣,把个人衣服全部收走,晚上睡觉也穿劳教服,如不穿就将手脚绑起来。从此家人送衣服也不给,枕套里全是劳教服,不准给家里打电话,信件也被扣压。

吸毒劳教将我绑在床架上,用布条将嘴勒烂,从此我开始了绝食反迫害,遭野蛮灌食。警察们利用心狠手辣的吸毒教使用刑具开口器野蛮灌食。潘所长说撬嘴比插管舒服,哪样舒服哪样来。开始在警察办公室灌,后来交给几个吸毒的在车间一角暗自操作,将门关上,不准别人看,一人骑在我身上其余几人压胳臂压腿,开口器越开越大,将嘴角撕烂冒血,上下颌抵烂潰疡,医生提供压舌板给吸毒犯用来撬嘴,将牙齿撬松撬掉撬的满嘴冒血,一边灌食一边侮辱取笑:扇耳光、辱骂、把纸盖在脸上、把吐在毛巾上的流质再拧到嘴里。一次吸毒犯张志军竟然将我衣服解开一边捏乳头一边灌食调笑。潮湿的衣服不给换直到焐干或故意用电风扇吹(9、10月),灌食经常呛到气管里人几乎窒息。

灌食时我的惨叫声整个车间都能听到,为防止我喊叫吸毒犯经常在我嘴里塞上布条或卫生纸,外面再用胶带连头裹上多层,等布条拽出时上面沾满血迹。吸毒犯们承认是警察意思,说干部把你交给我们管了,还说吴队长说了不要把她当人待,参与灌食的主要人员张志军自称行善没有作孽多,为了加分早回家。

在车间每天被用绳子反绑双手,或把胳臂勒住吊在窗子上,常双手勒的发紫肿胀麻木,双脚也被绑住,并常被打骂侮辱,身上多处青紫伤痕。一次在我双脚绑住不能动的情况下吸毒犯邓婉君用力将我推倒,使我整个人直直载倒地上,有两次被抓住衣领勒晕。

参与灌食的吸毒犯有张志军、王艳、孙林、邓婉君。

在教舍为了不让我喊叫,警察指使劳教们经常用袜子、卫生巾、短裤塞进嘴里,再用布条或胶带勒住,一次一吸毒犯将整条短裤塞进嘴里硬是将一颗撬松的牙齿塞掉痛的我身体发抖。等第二天将短裤拽出时,整条短裤都是血迹。

灌食时加不明药物导致头晕、视物模糊、腹胀怄气、心慌胸闷,心律达每分一百次。

每天三次灌大量流质,灌得直往外吐,吸毒犯却不将开口器取下继续把嘴撑着不让吐出来。还长时间不给上厕所,直到小便解在身上,流到地上,还被犯人殴打辱骂,一次一犯人拿纸沾上小便朝我嘴里塞。

插鼻管灌食时穿“约束衣”灌完不取下管子也不脱“衣”,就把人绑在那。或将两臂用绳子拉直固定,人呈“大”型,灌食管子也不取下,数小时后放下时,双臂抽动疼痛软弱无力,回家后很长时间不能恢复。

我绝食三个月,牙齿撬掉四颗,口腔溃疡牙龈炎,体重减轻二十斤左右,身体虚弱,劳教所怕承担责任让当地警察带回,回来前要我保证不上网。

(三)2009.1.13~2009.2.13被关押在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期间戴脚镣10天,被监室在押人员殴打。

(四)2013.2.14—2013.3.2左右被关押在蚌埠二看期间被强迫穿约束衣、戴手铐脚镣,手铐脚镣连在一起腰不能直起直到出狱。15天左右。曾有在押人员拽着脚镣在地上拖拉。

(五)2014.6.13~2015.6.1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我遭受到以下体罚虐待——

1)不准我和别人或别人和我说话,由刑事犯每天看管监视。监室犯人夜晚轮流看管。包夹犯人说曹导说了要跟王平划清界限。

2)因我不写不炼功保证,狱警孙文罚我每晚站到12点,有时到1点,罚站四月余。

3)被包夹打骂侮辱。包夹杀人犯陈余全、李芳经常对我打骂侮辱。陈余全曾在车间公开扭掐我,致身上多处青紫伤痕;用针刺我手背;用鞋刷猛砸脚背;在监舍将我双手绑在床架上,用鞋底捣我嘴,使口腔出血嘴部肿胀,进食困难。我向分管狱警孙文反映,孙文说:谁看见了。向指导员曹学枝反映,曹反指责我说:你到这里还这样。

4)指导员曹学芝用电棍逼迫,让人强拉去卫生所打吊针、手脚绑住强迫抹药。

5)我不吃饭抗议迫害,被强迫灌食,曹学芝并以电棍威胁说:你不吃饭就用电棍电你。在超市购物时李芳说不给她买吃的只买奶粉留灌食用。

6)强拉我去监狱转化基地强迫看听诽谤法轮功的言论、书籍、光碟。洗脑班徐队长曾用手捏我嘴不让我说话,拿脏毛巾堵我嘴,把我拉到走廊里扯来扯去。

7)强迫劳动,不干活就罚站。

8)找各种借口限制或拒绝我购买食品,我要求购买食品指导员曹学芝骂我:“不要脸”。

9)包夹犯人每天找各种借口刁难、嘲笑、辱骂我。如限制上厕所、吃饭时将我勺子弄断、不给我添饭添菜、给狱警打报告罚我站、不准朝窗外看、等等。

10)不准给家里打电话,信件也被扣压。

多年的非法关押迫害使我的家人特别是我母亲与儿子遭受极大的精神压力。我母亲几乎精神崩溃,常夜不能寐,身体衰老很快,每天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在我出狱 时常丧失理智的指责打骂我。儿子精神不振,自暴自弃,以上网排遣苦闷,常彻夜不归,导致学业荒废。

3、报复陷害罪

中国刑法第254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仅因为我合法修炼法轮功的行为,我被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劳教所、监狱的人员当作“罪犯”对待。在这些地方,我遭到了酷刑折磨以及其他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见虐待被监管人罪)。此外我还由于坚持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找国保警察申诉他们对我的非法行为,索要我的私人物品(包括电脑、打印机、法轮功书籍)遭到了国保警察的打击报复。按照中国宪法,中国公民享有言论、信仰、集会、结社、游行以及示威的自由,而我所做的只是行使这些权利而已。同时,我被剥夺了做无罪辩护的权利、质问对方证人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律师为我辩护的权力。对我的指控都是基于如法炮制的、模糊的、过于宽泛、粗糙的法律,而这些法律完全是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暴力镇压而设计的。抓捕、参与非法监禁我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我遭受了第254条所禁止的报复陷害罪。

以下是那些抓捕我、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和监狱的人员的职位与头衔,以及我遭到的打击报复的详细信息,包括大概日期。

2011年2月,国保大队沈士军、郭保同到我家中非法搜查(无搜查证)现场抄走电脑、法轮功书籍等物品,此后我找沈士军索要,沈拒不归还对我打骂侮辱,将我前后拘留三四次,出于报复又将我送精神病院鉴定,并于2011.7.1将我抓进安徽省女教所劳教二年。

2012年3月20日国保大队江胜到我办公室非法搜查(无警察证、搜查证)抄走法轮功书籍,我找江胜要书被江胜及家属打骂并拘留二、三次。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前夕,国保大队郭保同、派出所警察到我家中及办公室非法搜查,抄走电脑、打印机、师父法像、书籍等物品,并将我关进拘留所。之后我找沈士军、郭保同索要被收缴的物品及书籍遭沈、郭及家属打骂侮辱。

至2013年7月,我前后被拘留十余次,被沈士军及众亲友殴打几十次泼冷水七八次,并被“故意伤害罪”诬告,实情是:2013年2月11日我找沈要沈东西,沈妻吴芳带亲友三四人殴打我,朝我泼冷水,误伤一老年妇女,之后沈家暗中伙同受害者老伴李廷富诬陷为我所伤。五河公安故意包庇,以“故意伤害罪”构陷将我关押入蚌埠二看,五河法院欲诬判,之后原告良心发现撤诉。五河公安并不罢休,2014年4月又以“寻衅滋事罪”构陷,在没有抓到我本人的情况下将我儿子抓到洗脑班关押四五天,并于2014年5月6日将我抓捕进蚌埠二看关押,五河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诬判我一年刑期。

以下是将我送到洗脑班、看守所、拘留所、劳教所、监狱的人员:
五河公安局局长 髙风
五河城关派出所所长 王宇
五河原政法委副书记610负责人 鲍宪海
五河国保大队队长 沈士军 指导员郭保同 警员 江胜
五河原公安一科科长 郭术桥
蚌埠市国保大队 李某(职位不详)
五河检察院公诉科
五河法院刑事诉讼庭

4、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37 条 禁止通过拘禁或其它方式非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中国刑法第238条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需从重处罚。

我遭受了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囚禁。我是仅仅由于信仰法轮功而被抓捕的。在没有自由选择律师的情况下,我被拘禁、不允许做无罪辩护、并且无法(不论是本人还是通过律师)质问对我的起诉的法律依据。对我的拘禁的依据都是基于模糊、过于宽泛的、粗糙的法律,和/或专门为了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镇压而设计的法律。许多这些法律都侵犯法轮功学员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示威与游行的权利。以下是我被非法拘禁、抓捕或关押的大概时间、地点:

2002年10月 五河县拘留所15天;
2004年10月 五河县看守所7天;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 日 安徽省女教所11个月;
2006年11月左右 安徽怀远精神病院1周;
2008年4月 五河县看守所1个月;
2009年1月13日——2009年2月13日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1个月;
2010年7—8月 五河县拘留所2次30天左右;
2010年10月9日———2010年10月23日 蚌埠市洗脑班;
2011年2——3月 五河县拘留所3次,15天左右;
2011年7月1日——2011年10月17日 安徽省女教所 100天左右;
2012年3——2013年6月间 五河县拘留所10余次每次3—5天;
2013年2月14日---2013年3月4日左右 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19天左右;
2013年7 月 合肥市精神病院9天
2014年5月6 日——6月13日 蚌埠二看 37天;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5日 安徽省女子监狱11个月。

5、滥用职权 和 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397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目击证人报告陈述,公安领导与官员经常通过非法罚款、恣意没收财产、敲诈钱财和勒索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属等滥用职权的行为设圈套欺骗他们和/或胁迫他们转化、放弃信仰、违心供认或提供敏感的信息。

目击证人还描述了在全中国范围内,中共官员与中共所控制的监狱警察猖獗违反刑法第397条的现象。犯人如果虐杀或残暴殴打法轮功修炼者,可以获得减期——甚至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法轮功学员家属经常被迫行贿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免受更残酷的虐待。家人为法轮功修炼者提交的伙食费也时常都被监狱警卫和犯人共谋一起分赃。

如下所述,为逼迫我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我被扣发工资及非法没收财产——
2000年5月,我县对所有法轮功学员搞人人过关,我因拒绝写诽谤法轮功的言论及不炼功保证,五河610指使单位将我停职四个月,扣发三个月工资约两千多元。

2011年2月,国保大队沈士军、郭保同到我家中非法搜查,抄走电脑、法轮功书籍、背包、手机、现金等。之后将电脑及书籍非法扣留,拒不归还。沈士军说就不给,你愿告就告。

刑法第399条禁止“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司法系统中的流氓成员违反刑法第399条的多个罪行已被中国律师与目击证人广泛报导。

通过使用模糊的,任意的、专门为了暴力胁迫逼供或以其它方式斗争法轮功而制订的循环逻辑法律,我遭到了非法拘禁与关押。指控我的证据都是捏造的。我被剥夺了中国法律保证对所有中国人民适用的正当程序保护。对我的判决都是根据政治考量事先早就已经定好了的。

2014年4月,五河公安不顾国保警察及家属违法犯罪的事实(详见如下:故意伤害罪),反以“寻衅滋事罪”诬告,5月6日将我抓进蚌埠二看关押,五河检察院明知冤枉批捕,五河法院快速审判,只是走走过场,借用蚌埠某区一简易庭,也不通知家人,下午开庭上午指定律师才到,整个开庭时间不到一小时,没有任何人旁听。

6、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63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包括入户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以及持枪抢劫。
刑法第267条禁止抢夺公私财物”。
刑法第270条禁止“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刑法第275 条禁止“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为了不让我修炼法轮功,我的法轮功书籍与其他财产被闯入家中的人员带走。时间、日期、地点与描述如下:

自2006年起国保大队沈士军、郭保同、江胜等多次(约7、8次)到我家中及办公室非法搜查抄家,没收我电脑、打印机、佛像、书籍,且拒不归还,我坚持索要遭打骂劳教判刑。因此我遭受了刑法第263条、267条禁止的犯罪。

7、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中国刑法第245条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此罪的需从重处罚。

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等人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并搜查了我的住宅。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8年4月一次;2010年7-8月两次;2012年2—11月间三、四次。国保大队沈士军、郭保同、江胜等到我家及办公室非法搜查,没收电脑打印机书籍等私人物品。因此我遭受了刑法第245条禁止的犯罪。

8、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国刑法第251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通过上述的、仅仅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犯下的罪行,我被剥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自由信仰权

9、强迫劳动罪

中国刑法第244条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 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

我在限制个人自由的劳教所、监狱等地遭到了暴力与其它方式的威胁以逼迫我进行无工资的强制劳动。时间、日期、地点与其他详情如下:

2005年1月6日--2005年12月5日在安徽省女教所期间被强迫干各种手工活,如手提袋、捻纸、撕标签等不干活就罚站遭打骂,完不成任务不准睡觉等虐待。

2014年6月13日--2015年5月6日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期间被强迫在服装车间干活,不干就遭罚站或犯人打骂。

10、故意伤害罪

中国刑法第234条禁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仅仅因为我修炼法轮功,我被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官员及为他们工作的手下或与其合作的人员伤害。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保护信仰自由的中国宪法。见以上第二章“违反中国法律的犯罪”第1、2、4、5、6项。我也遭受了酷刑折磨定义以外的身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包括被殴打、侮辱、打耳光和被耻笑。此外我还遭受了来自国保警察的故意伤害,具体如下:

自2010年—2013年间国保大队警察多次到我家及办公室非法搜查,没收电脑打印机佛像法轮功书籍且拒不归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找他们申诉对我非法行为并索要我的私人物品遭到江胜及家属、郭保同及家属,沈士军 及妻子及众多亲友的打骂侮辱:

2011年2月5中午,五河县国保大队恶警沈士军、郭保同、江胜等一行不法人员闯到我家,强行搜查,队长沈士军几乎翻遍我家所有的柜子,包括纸袋、盒子等,并现场抢走电脑、打印机、手机二部、MP3一个、MP4一个、背包一个、现金数百元、大法书籍及真相资料 二十多份。然后扬长而去。临走时叫我初七上班时到国保大队去一趟。

第二天上午,我到沈士军家准备向沈士军讲真相,沈士军大声说:你给我滚。然后将我推下楼梯,我跌跌撞撞差一点栽倒。我说:我只跟你说几句话就走。沈士军再一次将我推下楼梯,并打电话叫人要将我劫持到拘留所。我见状便离开了。次日我找沈士军讲真相,沈士军拽我衣领或双脚从楼梯上往下拖,身上拖烂,并将我抓进拘留所。

在国保大队办公室,沈士军将我打倒在地,拖到电脑旁,双膝跪在我身上玩电脑如此二十次之多。将我绑在椅子上用胶带封我嘴,用力扇我耳光。

2013年2月11日,我去沈士军家里要求归还被非法 收走的大法书。沈士军找来亲友三、四人对我进行打骂,沈老婆吴芳朝我身上泼数盆冷水,沈邻居一老年妇女拉我欲将我拖下楼。有一人站在楼梯上从我后背猛踹一脚,使我一头从楼梯上栽下去,拉我的老年妇女 也一同跌倒闪了腰。吴芳及亲友将我从楼梯拖下,又在地下拖拉殴打,有一人猛打我耳光,使我耳朵当时闭气,耳廓打烂。两、三天后,五河县城关派出所一警察给我 家人送通知书,说跌倒的妇女的骨折,诬陷我故意伤害。2013年2月14日左右将我劫持到蚌埠市第二看守所,欲加害非法定罪。我在蚌埠第二看守所绝食抗议十九天,被强行灌食,后原告良心发现撤诉,我才免遭迫害。

从2013年2至6月间,沈士军妻子吴芳多次殴打我、扯我头发,带亲友殴打我、朝身上泼冷水,在地拖拉,用胶带捆绑。

2013年4月2日上午,在沈士军家门口,沈士军将我打倒在地,跪在我身上,将我双手反绑,我头朝下脸贴地不能动,沈用穿着皮鞋的脚踢我的嘴,致使我前面三颗牙齿松动,丧失功能。沈还把我外面的衣服掀开,往里 面灌凉水(当时气温零下1—到1度),使我衣服从里到外全部湿透。还用脚踢我的背,然后将我头朝下扔在楼梯上,沈老婆还用巴掌扇我,用脚踢我。直到110人 员来将我拖走。如此迫害灌凉水有3、4次。

沈士军将我双手反绑在他家门口楼梯扶手上,用胶带封住嘴,用力猛扇我耳光致我鼻孔流血、面部肿胀呈墨色、眼睛睁不开一月余。详情如下:

2013年4月3日上午7:00左右,我到长沈士军家,敲了几下门,这时沈老婆吴芳开门出来说,你等一下,吃过饭我和你去见局长,说完关门进屋。我又敲了几下,这时沈开门出来,把我摔倒在地,将我双手背在后面,用力抓住,腿跪在我身上,压得我喘不过气来,后用胶带将手绑起来,用力猛扇耳光,还把脚及嘴都用胶带绑上,将头朝下放在楼梯上,后来我 自己翻坐在楼梯上。沈用脚踹我后背,扇我耳光,鼻子被打出血不止,血滴在裤子上,这时沈关门回房间。我用力蹭到他家门口,用脚敲门,这时沈开门,说你进来。我 将脚伸进他家屋里,身子在外,我用脚敲他家鞋柜,沈见状,将我仰面按倒在地,拿卫生纸擦鼻血,并故意用力擦来擦去,又把我拖到楼梯上,我又往回蹭,沈拿来 胶带将我手吊绑在楼梯扶手上,我只能拧身坐在楼梯上。

8:30左右,沈离开家去上班,不一会他老婆也离开,将我丢在楼梯上。我双臂疼痛难忍,腰也拧得很痛,双手发麻发凉。后来可能有知情人报警。9点左右,有两个 110人员上来,见状大吃一惊,并说这种情况我们管不了,叫派出所来人吧,说完便走了。过了很长时间,也不见派出所来人。

9:30左右,来了几个巡防队的人。有警察当时就说了一些指责的话,还有拿手机对我拍了照。有警察找来剪刀将我绑在楼梯上的胶带剪开。我下楼梯来到通道上,靠墙坐在地上。这时有很多围观群众,人们纷纷指责恶警暴行,路面上停着警车,来了很多警察。之后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队要我去医院,我说我先报警,一警察说要请示领导,他走后便不见踪影,也不见领导回话,派出所的人对我报警表现冷淡,他们还把我拖到里屋坐,没有人来过问。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坚持之下,才勉强登记一下,然后就想了事,我一再坚持下,才做了笔录。

在楼梯口沈士军将我殴打十几分钟,眼角踢裂血流满面,缝七八针,脑后一血肿,头发扯下一大绺,扔掉一只鞋。详情如下:2013年4 月6日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到印刷厂宿舍大门口(国保大队沈士军家楼下大院门口),站在那里,不一会沈士军过来,我过去想找他说理,要求归还被无理 抢走的私人物品,我刚叫他一声,沈士军便开始殴打,不停用脚踢我头面部,我一站起来。他就将我踢倒,还用力扯我头发。大概有十几分钟,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双手也都是血。头发也扯下一大绺,还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只。后经医院检查,眼角踢裂,缝7,8针,后脑一2,3厘米血肿。

8:30左右,沈离开家去上班,不一会他老婆也离开,将我丢在楼梯上。我双臂疼痛难忍,腰也拧得很痛,双手发麻发凉。后来可能有知情人报警。9点左右,有两个 110人员上来,见状大吃一惊,并说这种情况我们管不了,叫派出所来人吧,说完便走了。过了很长时间,也不见派出所来人。

9:30左右,来了几个巡防队的人。有警察当时就说了一些指责的话,还有拿手机对我拍了照。有警察找来剪刀将我绑在楼梯上的胶带剪开。我下楼梯来到通道上,靠墙坐在地上。这时有很多围观群众,人们纷纷指责恶警暴行,路面上停着警车,来了很多警察。之后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队要我去医院,我说我先报警,一警察说要请示领导,他 走后便不见踪影,也不见领导回话,派出所的人对我报警表现冷淡,他们还把我拖到里屋坐,没有人来过问。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坚持之下,才勉强登记一下,然后就想了事,我一再坚持下,才做了笔录。

在楼梯口沈士军将我殴打十几分钟,眼角踢裂血流满面,缝七八针,脑后一血肿,头发扯下一大绺,扔掉一只鞋。详情如下:2013年4月6日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到印刷厂宿舍大门口(国保大队沈士军家楼下大院门口),站在那里,不一会沈士军过来,我过去想找他说理,要求归还被无理 抢走的私人物品,我刚叫他一声,沈士军便开始殴打,不停用脚踢我头面部,我一站起来。他就将我踢倒,还用力扯我头发。大概有十几分钟,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双手也都是血。头发也扯下一大绺,还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只。后经医院检查,眼角踢裂,缝7,8针,后脑一2,3厘米血肿。

8:30 左右,沈离开家去上班,不一会他老婆也离开,将我丢在楼梯上。我双臂疼痛难忍,腰也拧得很痛,双手发麻发凉。后来可能有知情人报警。9点左右,有两个 110人员上来,见状大吃一惊,并说这种情况我们管不了,叫派出所来人吧,说完便走了。过了很长时间,也不见派出所来人。

9:30左右,来了几个巡防队的人。有警察当时就说了一些指责的话,还有拿手机对我拍了照。有警察找来剪刀将我绑在楼梯上的胶带剪开。我下楼梯来到通道上,靠墙坐在地上。这时有很多围观群众,人们纷纷指责恶警暴行,路面上停着警车,来了很多警察。之后我被拉到派出所,巡防队要我去医院,我说我先报警,一警察说要请示领导,他 走后便不见踪影,也不见领导回话,派出所的人对我报警表现冷淡,他们还把我拖到里屋坐,没有人来过问。直到中午,在我和家人坚持之下,才勉强登记一下,然后就想了事,我一再坚持下,才做了笔录。

在楼梯口沈士军将我殴打十几分钟,眼角踢裂血流满面,缝七八针,脑后一血肿,头发扯下一大绺,扔掉一只鞋。详情如下:2013年4 月6日晚上大概11点左右,我到印刷厂宿舍大门口(国保大队沈士军家楼下大院门口),站在那里,不一会沈士军过来,我过去想找他说理,要求归还被无理 抢走的私人物品,我刚叫他一声,沈士军便开始殴打,不停用脚踢我头面部,我一站起来。他就将我踢倒,还用力扯我头发。大概有十几分钟,我的面部不停的流血,双手也都是血。头发也扯下一大绺,还把我的鞋子也扔了一只。后经医院检查,眼角踢裂,缝7,8针,后脑一2,3厘米血肿。

2013年5月左右,在沈士军家,他一男性亲友采用流氓手段对我拉拉扯扯,其儿子将我塞进私家车威胁绑架我。

2013年1至7月间,在沈士军老丈人吴世恒家及地税局办公室,沈士军小舅子吴峰(五河县地税局职工,50岁左右)、老丈人吴世恒、丈母娘张立英对我数十次打骂侮辱,泼我冷水,在地上拖拉,致我头部两次打烂缝针、脑后血肿衣服拖烂、身上青紫伤痕一月不能消退,头发大片脱落。详情如下:

5月30日晚及5月31日早,安徽蚌埠市五河县法轮功学员王平找吴峰说理,遭吴峰殴打,晚上天还下小雨,吴峰将王平拖在雨地里,用脚猛踢,嘴唇踢烂流血,口腔出血,一颗牙齿松动,人被踢倒在雨地里半天不能动。第二天早,吴峰用木板砸王平头,头被砸破,血流不止,缝两针。

吴峰是国保大队队长沈士军小孩舅,是地税局职工,近50岁。他们一家人一直不承认是沈士军亲戚。2013年6月左右,我到吴峰家找吴峰说理,城关派出所警察朱广学谎称是他家,然后用拳打我面部,将我牙齿打掉一颗,鼻子流血不止,面部肿胀十余天不能消退。


11、侮辱、诽谤罪

中国刑法第246条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江泽民指使了中共控制的媒体与宣传机器,征集与保证中共领导与干部和中国民众(无论国内或国外)对他执意发起的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的支持。通过对法轮功与其学员的诽谤故意误导中国民众,如将法轮功修炼者比作“罪犯”,“自焚者”,“精神病患者”,“害虫”,“蛇”等,江泽民为了推动他对法轮功学员的其他犯罪行径,诽谤和侮辱了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与所有其他法轮功修炼者都遭受了被告人违反第246条的犯罪行为(详情如上所述)。

12、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中国刑法第236条禁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中国刑法第237条禁止任何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或“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

如下所述,我在中华大地执行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政策的十六年中,三十多次被非法拘禁、抓捕、关押和囚禁,遭到了来自公安、国保、劳教所、监狱警察及其家属亲友、乃至杀人犯、吸毒犯(受其指使)的无计其数的各类侮辱与羞辱人格的对待以及其他虐待,其中包括性暴力和侮辱,略举几例如下:

2005年在安徽省女子劳教所二大队期间,包夹朱传君等曾用脚猛踢我的下身,还说打你私处叫你说不出口。

2010年在安徽省女子劳教所四大队,我抗议非法关押,喊法轮大法好,拒穿劳教服,被胶带封嘴,晚上双手反绑在床上。警察吴静丽指使人将我衣服扒掉,只穿短裤胸罩,把我衣服收走,还威胁把我拉出去。晚上睡觉也穿劳教服,如不穿就将手脚绑起来。从此我家人送衣服也不给,枕套里全是劳教服。

我绝食反迫害,遭野蛮灌食,吸毒劳教张志军骑在我身上,其余几人压胳臂压腿,开口器越开越大,将嘴角撕烂冒血,上下颌抵烂溃疡。用压舌扳撬嘴 牙齿撬松,经常撬的满嘴是血。还一边侮辱折磨取笑,一边灌食。扇耳光,辱骂,把纸盖在脸上,把吐在毛巾上的流质再拧到嘴里,一次灌食吸毒犯张志军竟然将王平衣服解开,一边捏乳头一边灌食调笑。潮湿的衣服不准换,直到把它焐干,有时故意用电扇吹。灌完还不给上厕所,致使小便解在裤子上,吸毒人员还用纸沾上尿液朝我嘴里塞。

为防止我喊叫,嘴里经常塞上布条、卫生纸、卫生巾、短裤,外面再用胶带连头粘上。吸毒犯后来承认是劳教所干部的意思,说干部把你交给我们管理了,还说吴队长讲不要把她当人待。在车间吸毒犯以往外走为由,每天用绳子反绑我的双手,脚绑住,常常双手勒 的发紫肿胀,或把胳臂勒紧绑在窗子上。并常常打骂污辱,身上多处青紫伤痕,有两次被人抓住衣领勒晕。有几次灌食呛到气管里,人几乎窒息,吸毒犯还说是故意 装的。

此外我要求归还被抢物品,被城关派出所警察朱广学等、国保队沈士军、郭宝同、江胜及家属,沈士军亲友吴峰、张立英、吴世恒殴打辱骂。(详见前面“故意伤害罪”)

三、违反国际法律的犯罪

自1999年4月27日至2015年,江泽民个人或伙同已知与未知的共同犯罪参与者发动、设计、谋划、命令、主导、落实、管理、参与或通过其它方式煽动了针对中国各地法轮功修炼者的酷刑折磨以及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与惩罚。如上所述,这些行为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13、《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酷刑罪

《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第1条第1 款禁止“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报或供状,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为对他加以处罚,或为了恐吓或威胁他或第三者,或为了基于任何一种歧视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为,而这种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

为逼迫我承认自己没有犯下的罪行、和由于我修炼法轮功而对我进行打击与报复,我遭受了剧烈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与伤害。对我实施这些行为的包括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警等安全人员以及他们所控制的手下。

更多详情请见第二章第各项。

14、《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群体灭绝罪

《反种族灭绝公约》第2条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为。

对所有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犯下的罪行足以达到群体灭绝罪的要求。为了将法轮功从中国彻底铲除,我和其他同等处境的法轮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杀、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与囚禁、强制奴役等其他身体上的伤害。

这些大规模犯罪的详情请见附上的控告状。

15、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及其它不人道行为

当某些指定行为,如迫害、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和其它不人道行为是针对任何一个民间群体的大规模或系统性的攻击的一部分且行为人知晓这个攻击时,国际习惯法将其定义为反人类罪。

强制失踪的定义是在政府或政治组织的授权、支持或默许下,逮捕、拘禁或绑架个人,并在这之后拒绝承认剥夺了该人的自由或者拒绝提供该人的下落的信息,目的是长期将他们转移到法律的保护之外。

已有成千上万的法轮功修炼者在拘禁中失踪。在被关押后,当局不允许法轮功学员和家人和朋友联络,多年没有音讯。在当局不告知他们的下落的情况下, 他们的家属推测他们已经死亡了。

强制流放的定义是通过驱逐或其它胁迫方式,把一个或多个人,转移到另一个地点。

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都遭到以驱逐或其他胁迫方式被强制带到劳教所、看守所等地。

迫害的定义是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或性别的原因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由于其集体特性而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故意和严重的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为。

包括本人在内的法轮功修炼者都因为作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身份而被剥夺了基本权利。这些行为违反国际法。被剥夺的基本人权包括但不限于:免遭强奸和轮奸,免于被摘取器官,免于被非法或任意监禁和拘留,免于被强制流放、强制失踪,免受残酷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免受侵犯强行法的违法行为,以及免遭虐待。

16、长期任意监禁

国际习惯法的强行法规范禁止长期任意监禁他人。

公安与610安全工作人员不经过任何法律或正当程序,把法轮功学员,包括本人,关进劳教所、黑监狱、洗脑班、监狱等看守场所。在被关押期间,法轮功学员遭受了非法的待遇,包括酷刑、公开侮辱、器官摘取和其它形式的法外杀戮。详情请见以上第二章第3项。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江泽民对我所犯罪行如下: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已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

被控告人为了达到其妄图根除法轮功的目的,对作为信仰群体的法轮功学员实施“肉体上消灭”、“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国家恐怖主义灭绝政策,已经构成了群体灭绝罪。中国已经加入联合国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禁止酷刑公约》。据此,江泽民作为中共迫害元凶违 反国际法,已构成危害人类罪、酷刑罪等公认的国际犯罪。违反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条第1款、《防止及惩治种族灭绝罪公约》第二条以及国际习惯法中的多个反人类罪。

2、违反《宪法》:

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违反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违反第三十八条侵犯公 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违反第三十九条,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触犯《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第二百六十三、二百六十七、二百七十与二百七十五条:抢劫罪、侵占罪和毁坏财物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

4、违反《刑诉法》:

违反《刑诉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所有参与迫害的单位与个人所犯以上罪责,皆因江泽民一手造成,所有参与迫害的行为者的行为,也是对其自身生命的犯罪,在我们修炼者看来他们更是受害者,本人对他们暂不起诉,一切由江泽民负全部责任。江的所作所为给我个人和家人造成了极大伤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我的合法权利,更为了免于中华民族沦陷于道德崩溃的泥潭,特对江提起刑事诉讼。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级人民法院、最高级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依法惩办江泽民。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平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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