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滨州市七旬苏翠荣被非法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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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省滨州市现年七十二岁的法轮功学员苏翠荣二零一八年四月遭滨城区法院以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七年,并勒索罚金三万元。苏翠荣已提出上诉,要求撤销非法判决。

苏翠荣所遭受的迫害并不是因为她犯法了,而是因为她坚持正信,不写违心的保证书。写保证书就放人、不写就判刑,这也恰恰说明邪党根本不讲法律。

苏翠荣的上诉状中明确指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之处。苏翠荣与刘文芳、吴宝玉不应并案审理;法院没有证人出庭、没有出示物证原物,对于视听资料没有播放等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公正可言;法院非法剥夺苏翠荣质证权等等多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

苏翠荣老人与法轮功学员刘文芳、吴宝玉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家中,遭到滨城区市西派出所防暴大队警察绑架,随后又遭非法抄家,一个月后遭滨城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八年三月遭非法开庭,滨城区法院不顾律师为苏翠荣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冤判苏翠荣。

苏翠荣未修炼法轮功的时候,不但吸烟、喝酒,而且性格急躁 ,遇事爱发火,并且身患多种疾病,如妇科附件炎症等,是医院的常客,修炼法轮功以后仅仅一个月这些常年折磨她的疾病全都好了,她也变的和善了并戒掉烟、酒。

苏翠荣不仅自己身心受益,还看到很多功友在大法修炼中祛病健身、道德提升。在对法轮功及师父遭受诬陷时,苏翠荣选择用良心告诉世人真相。二零零七年三年十五日,苏翠荣遭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八年,滨州市杜店开发区办事处利用奥运迫害法轮功学员,办起了洗脑班,把苏翠荣关在里面。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 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而且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违法或是犯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布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五十号,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解除。

公安警察、检察官、法官本应该是维护正义和公道的,而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他们无视法律,在610的胁迫与唆使下昧着良心,践踏法律,执法犯法,扮演着可悲、可耻的角色,如还不悬崖勒马,当正义回归、报应来时,等待他们的也将是可悲、可耻的下场。而且人间的报应只是为了警醒世人,地狱的报应那才是偿还恶业的过程,还会殃及子子孙孙。

在此恳请滨州市公检法人员,坚守内心的良知,排除干扰,纠正违法的判决,作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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