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级法院枉法维持对栾凝的十年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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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近日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轮功学员栾凝上诉案被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刑二庭审判长杨子楠,审判员徐宁、兰东兴组成的合议庭枉法冤判,没有开庭审理,没有采用律师意见,驳回了栾凝上诉,维持了银川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对栾凝非法判刑十年、罚金十万的一审判决。

栾凝今年六十岁,大学文化,原来在宁夏劳动人事厅教育中心任副主任,宁夏法轮功辅导站副站长。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因不放弃信仰又是辅导站副站长,栾凝先后三次被非法抓捕,其中两次被判刑,一次三年、一次四年;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绑架到洗脑班拘禁、被原单位开除公职失去养老等社会保障。

栾凝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被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派出所吴学林、张夏宇、马涛、罗麟等警察绑架,非法审讯后,被关入银川市看守所。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日,兴庆区检察院将该构陷案提交到兴庆区法院。期间宁夏政法委、610人员操控银川市兴庆区公安分局、兴庆区检察院又增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构陷栾凝。栾凝家人聘请的律师提出兴庆区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没有管辖权,兴庆区检察院随将该案上交银川市检察院。

二零一八年九月五日,银川市检察院将案件提交银川市中级法院,二零一八年十月,银川市中级法院以构成案件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将案件退回银川市检察院。检察院再次将案件提交到中级法院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为栾凝案开了所谓的庭前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两位律师尽力阐述了各自的法律意见。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对栾凝非法开庭。银川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魏宏宇及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徐文君等共三名检察官构陷栾凝;银川市中级法院法官郭鹏任本案审判长,李刚、徐玉芳任本案审判员。栾凝的家人聘请的两名律师做了无罪辩护,庭审中一名律师在辩护过程中被法官无理逐出法庭。

在法庭调查质证阶段,律师查明以下事实。(1)一个邮政职工证人证实:签字前没见过栾凝,就在警察拿来的很多东西上签了字。出庭作证的警察承认冒充被告人在所谓“反动宣传”信件的扣押笔录上签署了虚假意见。(2)警察将被告人羁押到看守所以后抽血,用血样污染来源不明的信件后,再做DNA鉴定指控被告人有罪。(3)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人拜永强、周栋在6份邮件“内装纸张表面擦拭物检出DNA分型,且为栾凝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的鉴定报告,达到了从人体上直接获取的血液、肉体细胞、皮肤细胞才能达到的亿分之一错误率的程度。辩护人要求法庭将本案审理中发现的有关公务人员拜永强、周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但一审法院没有依《监察法》移交。

栾凝也表示:坚信人在做天在看、坚信善有善报、坚信有沉冤昭雪的一天,提醒人们坚守良知和善良。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宁夏银川市中级法院下达判决书,对栾凝非法判刑十年,罚金十万。五月六日向栾凝宣读后,栾凝当即提出上诉,家人也为栾凝聘请了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分别面见了二审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徐宁、兰东兴法官,重申了一审质证查明的问题;又提出了“伪基站鉴定书”对被鉴定物只有几何尺寸约束,没有关键零部件型号、技术参数、颜色的约束,是一份万能鉴定书的问题;指控的526份“疑似违法宣传册”中,挑选不出一份具有代表性的内容片段收入《刑事判决书》;两者均不能做为证据使用的意见。

两位律师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栾凝案的审判长杨子楠、审判员徐宁、兰东兴递交了请求栾凝案二审开庭审理的法律意见书,同时以口头、书面形式请求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将本案审理中发现的有关公务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强烈愿望。

家属接到《刑事判决书》后精神受到了深度伤害,深感栾凝案不是依法判决,是枉法判决。家人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和银川市纪检委、监察委、公检法等相关部门面呈了、快递了《刑事控告书》,期盼着二审能还栾凝清白。

二零一九年七月下旬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没有开庭,没有收到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枉法驳回栾凝上诉,维持了银川市中级法院原判。八月七日栾凝被送往宁夏石嘴山监狱,关押在重监区——16监区。家属闻讯到监狱探望,监狱不允许接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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