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营救同修的修炼感悟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二零一五年,同修A参与外地请律师营救同修的项目,律师费是我出的,虽然我没有参与整个过程,但也知道一些细节和结果,当时有很多想法,但是因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此项目,所以没有贸然干涉。

然而因为此事,我和丈夫同修就开始关注明慧网上关于运用法律反迫害方面的内容,我们渐渐认识到运用法律反迫害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如果做好了,不但能真正的营救同修,更重要的是,能通过这种方式震慑邪恶,制止迫害,救度公检法司人员。从法律上反迫害,更能让民众看清邪党知法犯法的强盗嘴脸,人间的法律不是给邪恶逞凶的工具,我们大法弟子应该归正它,行使法律的真正使命——惩恶扬善。

或许一切都是有安排的。二零一六年,本地一名同修被绑架,同修A又找到我和丈夫,提出要请律师营救同修,我和丈夫就顺理成章的担起了请律师营救同修的任务。从那之后三年的时间,我们共负责了六场请律师营救同修的官司,接触了数位律师,场场官司都不一样,有些状况甚至错综复杂。过程中有喜有悲,有惨痛的教训,也有经验的积累,有矛盾中不知所措的迷惘,也有明晰法理后的正念正行。方方面面的感悟都很深,但是因为篇幅有限,我想仅从与律师的配合这一方面来交流一下经验教训和心得,与同修们交流。

一、只做完全、彻底的无罪辩护

大家都知道,常人打官司请律师,只是为当事人本人减轻刑事责任。而我们大法弟子请律师,虽然也是为了营救同修,但是还有更深远的维护大法、救度众生的意义,那么必须是基于修炼大法无罪这个最基本的前提。所以,我们都知道请的律师必须是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在这个大的前提下,对请来的律师自然都是很放心和信赖的。能为我们做无罪辩护的律师基本上都能认清邪党的本质,对大法有正面了解,并且有正义感、社会责任心。所以,二零一六年,接触第一位律师时,我们都很信赖他,因为他说他自己读了一些师父的经文,以至于后来我们有点象同修一样相处了,而忽视了一个事实,他还是个常人,思维中都是常人的观念。

当这位律师在为一名老年教师同修做辩护的时候,在做完无罪辩护之后,又做了有关量刑辩护的陈述,大致意思是:“在我坚持认为我的当事人无罪的前提下,鉴于我的当事人年龄较大,为教育事业做了一辈子的贡献,希望法官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

开庭当天,去了一些同修,现场的同修当时就对这位律师的辩护很不满意。我们当即找到律师,律师解释说,他在看守所被老年同修想回家的人情带动,按照律师惯有的思维,觉得做一下量刑辩护对被非法关押同修有益处。他一再强调他做的是无罪辩护,并把辩护词给了我们。我们虽然理解律师想帮助被迫害同修回家的心情,但是明显感觉这个量刑辩护有悖于我们修炼大法无罪的初衷。

在后来的另一场官司中,我们吸取上次的教训,对另外一位律师提前讲明只做无罪辩护,不做量刑辩护。没想到这位律师善意的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并不矛盾,并说如果不做量刑辩护的话,卷宗都没必要仔细看,既然无罪那就对所有“证据”一概否认就行了,如果做不到无罪释放,就只能任其重判。听了这位律师的说法,我们意识到这不只是个别律师的误区,很有必要对此问题進行系统的梳理,与律师深入沟通,形成共识,这样才能把营救同修的事做到位,达到救人的效果。

我和丈夫查阅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又从修炼的角度,在法理上深入的交流了这个问题,写了一篇《关于律师是否做量刑辩护的交流》的文章,后来这篇文章发表在明慧网上。文章中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针对大法弟子被构陷的案件,只能做彻底的、纯粹的无罪辩护,量刑辩护就是不同程度的妥协,而金刚不动的大法弟子面对邪恶的迫害不接受任何妥协,是从根本上否定的。”

那么,如果我们要求律师只做无罪辩护,不做量刑辩护,是不是就象前面律师所认为的那样,对邪恶构陷大法弟子的卑鄙手段和捏造的所谓“证据”不理不睬了呢?就任由邪恶对大法弟子肆意迫害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这恰恰说明律师并没有真正领会同修请他打官司的目地和意义所在,这就需要我们進一步的向律师讲明真相。

中共邪党的邪恶之处,就在于它一方面干着伤天害理的恶事,一方面又冠冕堂皇的掩盖着。其实,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公检法人员心里都知道是在走过场,在庭审之前,六一零把刑期都定好了,他们很多人也为虎作伥,以固有的思维认为大法弟子可以任由他们迫害,可以在所谓办案过程中,肆意捏造证据進行构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辩护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把恶人所有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全部都揭示出来,就等于是剥下了邪恶者的画皮,让所有参与的人员,看清邪恶者的本质,从人的层面上震慑邪恶因素,从而唤醒他们的正义感。

尽管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被中共谎言所欺骗,为利益所驱使,成为中共迫害大法弟子的帮凶,但是他们也是受害者,等着我们大法弟子救度。如果在大法弟子和辩护律师的正念配合下,在事实和真相面前,他们能够良心发现,摆脱邪恶的控制,做出有利于大法弟子的正义判决,那也是他们为自己选择了美好的未来,这才是大法弟子请律师打官司的真正目地和意义所在。

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必须让律师清楚的知道,我们不做量刑辩护,但我们希望律师能够当庭揭露公检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为大法弟子做完全、彻底、有始有终的无罪辩护。

通过写这篇文章,我们自己的思路也清晰了。在后来的律师配合中,我们都按照这个原则去跟律师沟通交流,引导他们按照我们的路子走,事实证明在后来的几场官司中,律师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通过一段时间的配合,我们渐渐明晰了律师在我们这个项目中应该担任的角色和能够起到的作用。利用律师这个特殊的身份为我们的营救工作充分发挥作用。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律师与被关押的同修進行交流、加强正念。二零一八年,我身边熟悉的一位同修被绑架,在非法庭审前五个月时间,律师总共会见了同修八次,每次我都提前准备好与同修的交流信,让律师会见时念给她听。因为我非常了解这位同修,清楚她的修炼状态,所以我写的交流信很有针对性,对她加强正念、向内找都有很大的帮助。并且这位律师的悟性很好,会背很多师父的经文,经常给同修背诵经文,鼓励同修的正念。同修出来后,回忆说,那段时间,律师的会见对她帮助很大。

因为一般请的都是外地律师,所以不是每一位律师都有空暇时间经常来会见同修,这需要和律师沟通,根据需要的具体情况来安排。同时考虑律师的营利需求,如果需要增加律师额外的工作,我们通常除了路费还会补给一些相应的费用。

其次,律师在会见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时,可以从法律的角度向他们讲真相。这个环节很重要,但是不同律师做法不同,用心程度不同,起的作用也不同。二零一七年,一位老年同修被非法关押期间,老伴突发重病住院,同修的不幸遭遇牵动着参与营救同修的心。这时同修的卷宗已经到了检察院,我们给律师增加了费用,希望他能以他的身份发挥更大的作用。律师很用心的做了准备工作,与检察官通电话的时候,坚持面谈(因为有的检察官推辞见面)。

负责这个案子的是名三十多岁的女性检察官,律师一见面,就很友好的说,你们这里还挺正规的,比别的城市强多了,很快缓和了气氛,在友好的你来我往的寒暄中,律师切入正题,讲到法轮功在国际上的形势,当前中国国内现当政者与迫害政策的切割,讲到别的城市出现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案子撤诉的情况,检察官对这点很感兴趣,问:“某律师,你做过的案子有这种情况发生吗?”这一问正中下怀,律师早就准备好了,立刻拿出自己做过的案例文件给她看。

整个过程近两个小时,效果非常好,临走的时候,律师以朋友的身份提醒她:“这个年头,咱们做事都得留个心眼。”检察官将律师送到门口,临别了,还说了声:“谢谢某律师”。后来在这个案子中这位检察官两次退案,再加上整体同修的营救,被迫害同修被释放回家。

当然,律师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庭审时的无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一般都围绕信仰无罪,修炼法轮功合法,对法轮功定罪是蓄意错用法律等几个主题来展开。这些对在场的人都是很好的听真相的机会,许多参加过庭审的同修家属听了律师的辩护,才明白即使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可是对于那些长期被邪党洗脑的公检法人员,依然知法犯法、枉法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丈夫提出请律师反诉公检法人员蓄意错用法律违法判决,并另行支付律师费。可是对于这个提议,几位律师都委婉推辞了,估计他们还是有压力的。不过有的律师虽然没有主动控告他们,但是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对公检法所有不符合法律的程序、行为均不配合,并当场揭露,这个对公检法人员的震慑力也是极大的。二零一八年的那场非法庭审,律师在这个环节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非法庭审那天,我们去了庭审现场,目睹了整个庭审过程。律师首先做了无罪辩护,又对公安人员取证过程中前后矛盾的地方提出质疑,之后突然提出现场庭审无效,原因是当庭法官宣布检察院公诉人名字是A,而现场实际提起公诉的是B(因为律师认识此人),律师当场指出既然B不是公诉人,那只能是书记员,而书记员是不能提起公诉的。所以根据《刑事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今天的庭审是无效的。律师的这个举动,使得在场的法院、检察院的人员都非常尴尬和被动,庭审过程均有录像,律师陈述语速缓慢,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

非法庭审结束后,法官留下了律师,态度很客气的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说:“以您的身份,应该很清楚法轮功在咱们国家到底是怎么回事,你也清楚这是一群什么样的人,中国国内形势说变就变,能帮他们就尽量帮帮他们吧……”

值得一提的是,这之前,律师约见这名法官时,法官推辞不见,而现在却能主动找律师协商,应该说律师的作为震慑了他们。因为当时从表面上看,这位同修被抄出一千多份资料,庭审公诉人建议刑期是二~三年,这个刑期一般都是他们内部事先商量好了的,最后这位同修被非法判刑十个月。应该说律师的作为使得这名法官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有所收敛。

当然,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取决于某一个环节,它和我们的修炼是息息相关的,以上我们只是从律师发挥作用的角度来阐述这个问题,我们也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三、提升自己,摆正与律师的关系

前面讲的都是和律师配合好的一面,其实过程中,也有很多不如意的地方。这些不如意有的需要我们修去执著心,有的需要增强包容心,有的需要我们智慧对待,更重要的一点,我们还要摆正与律师的关系。

我们悟到,律师能为大法弟子辩护,也是历史上安排好的,他们就是以这种身份来帮助大法弟子证实法,应该说他们也是有历史使命的。虽然他们大多是常人,但是能担起这个使命必须也得要求他们有良好的品行道德。所以合作过程中,就不单单是一个简单的雇佣关系,他们也是需要大法弟子救度、归正的众生,所以配合过程中,我们只能正一切不正的,不能因为我们的人心助长他们的不正当行为。

二零一六年的两场官司,律师费都是我和丈夫自己出的,因此在付费额度的问题上,没有太多顾虑。记得第一次接触律师时,觉得他们能为大法弟子发声,我们的心情都是感激有加,所以谈律师费时,丈夫很痛快的表示:“我们经济条件好,不需要优惠。”以前有过这方面经验的同修提醒我们,注意珍惜大法资源,而丈夫认为是我们自己出的钱,不存在这个问题。

那两场官司,一审下来,结果都不是很理想,我们询问律师向中院上诉的必要性,律师表示:“上诉还是有作用的。”所以,我们两个案子都委托该律师上诉。其实我们这里二审是不开庭的,律师所做的工作只是邮寄给中院一份通用版本的上诉书,内容只是根据个案做一下微调,而每个案子上诉的律师费是一万元。对此,我心里有些想法,找机会咨询了其他律师,他的建议是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许多地方二审并不开庭,如果只是递交一份上诉书,由当事人自己上诉就可以了,没必要浪费资金委托律师。如果二审要开庭,或者有特别情况需要上诉中院的,才有必要花钱请律师。

这期间还发生一件事情,先前配合过的律师在另一场官司中提出律师费要涨价,并说现在普遍都涨了,北京等地涨到一审(三个阶段)五、六万元(我们以前是每个阶段一万,路费另算)。我觉得不管是否属实,让我们听到这样的话,一定是我们的心有问题。就着这个问题,我跟丈夫交流:“律师能帮助大法弟子,也是在完成他们的使命,我们不能有感恩戴德的心,他们毕竟是常人,有人心,我们不应该助长他们‘大法弟子的钱好挣’这样不正的想法,这不是真的对他们好;另外如果助长了这样的风气,岂不是给那些贫困地区的同修请律师增加了负担。”丈夫觉得很有道理,承认之前的想法不正:觉的他们顶着压力是在为我们付出,内心有拿钱补偿的想法。如果大法弟子的心都摆不正,又如何去正世人呢?律师也是在履行自己的使命,不能狭隘的理解成为我们在付出。我们摆正心态,坚持按照原来的付费标准。

后来,有律师抱怨说做法轮功(被构陷)的案子压力大、挣钱少时,我跟他说:“大法师父说:‘一个常人在这种对大法弟子迫害的今天能够做了大法弟子做的事,这个人一定成神,即使他是常人都没修炼。’[1]你想想在历史的今天,你能为大法做事,这不是你的荣幸吗?这些不是用金钱能换得来的,你应该感到无比荣耀。”他虽然没说什么,但感觉他在认真思考。

二零一七年,因为案情需要,经别的律师介绍,预约了一位律师,见面前了解到有关这位律师的一些争议,我们经过慎重思考,决定先见见面再说。接触后,发现这位律师其实就是很有个性,不愿随着我们的思路做事,也不愿多交流,但是对一些原则问题的认识是没有问题的。既然这样,我们就放下心来,诚心对待他。那年十二月份的一天,天降暴雪,他通知我们晚上十一点多去机场接他,结果我们在机场等了好久,才得知因本地暴雪,飞机跑道来不及清理,飞机降到别的城市了。他告诉我们说不知飞机今晚还能不能起飞,他也在等通知,要我们先回家吧。于是我们就回家了,机场到我家一个小时车程,到家时已经下半夜了。刚脱了外衣,律师发来短信,说马上要登机了,并说如果已经回家了,就不要去接他了,他可以打车去宾馆。丈夫说:“这样的天气,也不知机场还有没有出租车了,反正现在也没有睡意,还是去接他吧。”这样我们又冒着风雪,回到机场接到律师,看的出来,他很感动。从那以后,他对我们随和了许多,还给我们提了许多好的建议,而且非常注意我们的安全,接送他去敏感地方,他都是避开摄像头下车。

在和律师配合的过程中,我们象对待其他世人一样,把大法弟子的风范展现给他们,所以我们接触的律师都对我们很信任和敬重。有一次,一位律师问起前一年营救回家的同修的现况时,我说:“其实我不认识这位同修,至今也没见过面。”这之前他只知道我们在营救那位同修时所付出的一切,却不知道我们和那位同修素不相识,他由衷的说:“你们这个群体是没有人能击垮的了。”

四、过程中的反思

几年下来,每一场官司,我们都竭尽全力,希望能有所突破,从形式上来看,围绕着官司,方方面面做了不少事情 ,同修整体配合给公检法人员邮寄真相资料;粘贴营救同修的不干胶;非法庭审前发放有真相内容的邀请函;特别是同修们整体配合发正念,应该说所做的这一切在解体邪恶、救度众生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虽然这些年请律师打官司在我们证实法中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们也看到或感觉到一些不好的现象或趋势。虽然能为法轮功辩护的律师数量在增加,但是中共邪党也加大了对律师的迫害,司法部内部限定律师不得就法轮功定性问题進行辩护,目前公检法迫害大法弟子的具体依据是前两年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而这个“两高司法解释”在认定有罪的前提下讲如何量刑,邪党就是要诱导律师围绕这个“两高司法解释”来辩护。其实是邪党在给律师设置圈套:用表面的法治来掩盖实质的迫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对无罪辩护投入精力越来越少,基本上都是套用固定的模式,无罪辩护的力度不够,越来越有走过场的感觉。更有甚者,明慧网有文章披露,个别律师私下与法官达成默契:我辩我的,你判你的。与高智晟那批正义律师相比,目前有些律师的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虽然他们崇尚正义,愿意为正义站台,但是他们更多的关注自己的收益,不愿触动邪党的底线,不想给自己带来危险。在安全方面给自己画了一条红线,在红线范围内,怎么做都行,超出红线就不做了。

我和丈夫再次深入交流了这个问题,觉得律师出现这种现象和我们大法弟子整体的状态有关系。反观我们自己的修炼状态,在破除邪恶方面,因为境界所限,不能真正神起来,用师父赋予我们的神的威力去彻底清除邪恶,全盘否定旧势力从上至下安排的迫害机制,而是固守着人这一层的理,不敢也不愿突破,内心对迫害无可奈何。天上人间都是对应的,我们大法弟子都这样,还能指望作为常人的律师替我们顶着邪恶吗?

就拿当前来说,随着正法形势推進,世间形势变化也很大,发生了中美贸易战、香港反送中等事件,好多同修动了常人心,把自己摆在人的位置上,把解体邪党的希望寄托在常人身上。世人所做的一切,都是在天灭中共的过程中为自己选择未来,而大法弟子是解体邪恶的主导者,而不是旁观者。师父说:“作为大法弟子来讲,也不应该把希望寄托于所谓的自然变化、外在的变化、常人社会的变化,或者是谁给我们的恩赐。你们就是神,你们就是未来不同宇宙的主宰者,你们指望谁呢?众生都在指望着你们!(鼓掌)真的是这样啊。”[2]

我和丈夫认识到这些后,觉得如果大法弟子没有实质的提高,那么请律师打官司也好,其它项目也好,就会流于一种形式,所有的项目离开了我们修炼人提升的因素,那项目本身和常人中的工作没什么两样了。基于这个考虑,我们推掉了那些只为走过场,而没有实质意义的官司,这样的官司不只会浪费大法弟子的资源,还会加重同修们的依赖心,忽视营救同修中整体正念的作用。我们必须回归到修炼提高这个最本质上来,使每一个项目,每一场官司都能在我们大法弟子的提升中展现它的价值、完成它的神圣使命。

师父告诉我们要:“修内而安外”[3]。这六场官司,表面上看是我们做了自己该做的事,实质上是师父在过程中安排我们看到自身修炼的不足,从而能够继续提高,更加成熟。写到这里,由衷的感恩师父的慈悲苦度。同时,也感谢同修们过程中无私的配合,感谢正义律师的辛苦付出,愿众生都能得到大法的慈悲救度,都能拥有美好的未来。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二》〈二零零二年美国费城法会讲法〉
[3] 李洪志师父著作:《精進要旨》〈修内而安外〉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