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尔兰法轮功之友:立法提案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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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2年12月12日

亲爱的阁下:

爱尔兰法轮功之友听闻香港提议依据基本法第23条制定新法时甚感震惊。

随函附上以此为主题在爱尔兰发布流通的新闻稿复本,内容包括吾等对本项立法提案的关注事项。我们也完全同意国际特赦组织就本主题的声明内容,包括该组织2002年12月9日发布的新闻稿,及其与其他九个地区性非政府组织于2002年11月18日发表的联合声明。

如其所持之立场,香港政府公布的立法提案远超越执行第23条所必要的法律,所列的罪行名称过于模糊且缺乏明确定义,此有违国际法要求任何法律所列之罪行必须予以明确且具体的陈述。立法提案也危及思想、良知、宗教等自由以及言论自由权利、和平集会权利与自由结社权利。威胁任何此等权利之行为系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设若香港政府希望持续保有民主、开放及自由的社会,必须放弃执行本项立法提案,否则将威胁所有在香港居住及工作的人士,包括有意修炼法轮功的香港居民以及那些防卫其他人权利的人士。这不仅是香港居民的关注重心,包括全球无以计数的香港朋友也同样密切观察及担忧本立法提案之发展。我们盼望香港政府再次考虑本项不合时宜且不必要的立法提案。

诚挚的

洛斯玛莉.渥拿
爱尔兰法轮功之友发言人

2002年12月14日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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