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七旬刘本玲、李春生被劫入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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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盘锦市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法轮功学员刘艳、刘庆江、刘本玲、李春生等被绑架、构陷,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遭盘锦市兴隆台区法院非法庭审。在没有人证、物证,证据也是捏造的情况下,法院于九月七日对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1、刘艳被非法判刑两年,勒索罚款5000元。
2、刘本玲,女,77岁,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勒索罚款4000元。
3、刘庆江被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勒索罚款3000元。
4、李春生,女,76岁,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罚款2000元。

刘艳、刘庆江、刘本玲、李春生四人上诉,现得知由盘锦大洼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刘本玲、李春生两位七旬老太太大约在二零二三年年底被要求检查身体后送入监狱关押迫害。

四名法轮功学员遭绑架构陷经过

刘艳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晚七点在资料点被盘锦市公安局及当地派出所警察绑架,所有大法书籍、资料、打印机、电脑等物品被警察抢走。随后,刘艳的弟弟刘庆江也被绑架。两人被关押在盘锦市看守所三所。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李春生在家中被警察绑架,二月二十六日上午由家人接回。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点多钟,刘红、刘本玲先后在自己家中被盘锦市公安分局队长黎明、盘锦市公安分局局长带一帮人绑架,将其绑架到公安分局。刘本玲就被铐上手铐、强迫签字、搜身、照像、右手腕被戴上一个类似电子表的东西。然后被带进了一个审讯室,警察对她进行威逼、恐吓、诱骗,并篡改口供,逼供到凌晨四点半才放她回家。刘红被非法关押到四月初后回家。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一点多,刘本玲被检察院人员用车从家中拉到检察院,要求她签字。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刘本玲被法院传去,交给她一份盘锦市兴隆台区检察院起诉书。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盘锦市法院非法庭审四位法轮功学员刘艳、刘本玲、李春生(女)、刘庆江。其中刘艳、刘庆江被强制戴着手铐、脚镣。刘本玲认为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她明确指出,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三十九号文件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中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令,明确废除了对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所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在中国完全合法。刘本玲还指出,从她被绑架、抄家、提审、非法开庭都是违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证明她是违法的,法庭也没有拿出人证、物证。

刘本玲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令庭内鸦雀无声,没有人打断她的辩述。辩护结束后,法官提出的问题,刘本玲一律不回答,零口供,零签字。刘艳也做了自我辩护。

 

——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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