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自“新时代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的共同呼声:制止对法轮功的人群残害

斯德哥尔摩“新时期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系列报道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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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4年1月26日至28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探讨如何防止群体灭绝的政府间会议的同时,欧洲“法轮功之友”和“国际司法正义协会“举办了一个由来自瑞典、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芬兰、丹麦、台湾、德国、英国、美国及其它国家的人权律师及17个非政府组织机构参与的主题为“新时代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讨论在中国普遍存在的群体灭绝现象和在全球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会议期间,人权律师和代表们就“新时代的群体灭绝”特征和对策进行了如下讨论:

超过130个国家已经签署“防止及惩罚群体灭绝罪公约”,并因此同意“防止及惩罚”犯有群体灭绝罪的罪犯,无论其头衔、地位、官阶。尽管这样,群体灭绝罪行仍然继续在全球发生,却没有恰当的机制予以防范和施以法律惩罚。1999年,前中国主席江XX在中国发动了一场群体灭绝和酷刑运动以铲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功的广泛信仰。江同样策动了一场广泛的国际迫害运动,包括进行国际规模的威吓、仇恨罪行、宣传、造谣中伤及诽谤,直接干涉全世界民主国家的内政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灭绝全球的法轮功修炼。

作为人权律师和非政府机构,我们有责任,保证尽最大努力制止在全球对法轮功的群体灭绝和迫害运动。我们保证支持2004年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宣言以及其中的特别决议。例如,我们将与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联合国及其它有关全球和地区机构以及非政府机构、劳工组织、媒体、商界及学术界合作寻求防止群体灭绝危险的有效措施。

在使用和开发实用方法及机制方面合作,尽可能早地发现、监督并报告威胁人类生命和社会的群体灭绝,以防止群体灭绝和大规模屠杀的重演。

支持使用和开发有关鉴别和防止群体灭绝罪行的方法及机制。这包括鉴别群体灭绝的多种形式和特征──不仅仅包括肉体死亡,也包括对宗教和文化团体普遍持有的信 仰的根除;通过正式和非正式机构实施教育;向那些在政府、国际机构、非政府机构工作的人们,参与人道救援和支持和平行动的人们,以及媒体人士传播知识;支持群体灭绝的幸存者重建他们的社区;保证实施群体灭绝的罪犯被绳之以法。

将研究本次论坛提出的反对在中国及世界其它地方对法轮功进行群体灭绝和国际迫害的行动方案;并希望有机会与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的参加者持续分享许多非政府机构及人权律师的资讯和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因其大约一亿公民的信仰而对他们持续迫害是一种最严重的群体灭绝运动,符合1948年群体灭绝公约第二条的定义,并且在今天的世界里是不可接受的,它损害国家之间的合作发展及信任,也使各国政府加强努力终结群体灭绝成为当然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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