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恶警为抓人把孩子推到大街上作诱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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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零七年五月九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曙光路派出所警察闯到杨德芳家中,绑架了杨德芳。之后,警察留在杨德芳家里,等待绑架杨德芳的丈夫。为此,他们把杨德芳年仅十三岁的孩子推到大街上,让孩子作诱饵,警察躲在一旁,只要谁过去跟孩子打招呼就抓谁。

五月初,正是春寒料峭的季节;黄昏,正是行人匆匆回家的时候。可怜孩子刚刚目睹妈妈被绑架,此刻又被推到大街上,有家不能回,爸爸也不知去向。他既盼着爸爸能回来照顾他,又担心爸爸回来被警察绑架走,心里矛盾重重,瘦小的身躯不禁在冷风中打着寒战。纯真无辜的孩子,过早的体会到了邪党迫害大法弟子的阴毒和残忍。过往行人都用奇异的眼光看着这个独自站在街上的孩子,还以为他是不听话的坏孩子,严重的伤害了孩子的人格尊严。

傍晚,孩子的叔叔路过这里,看见侄子孤独的站在马路上,就过去问:“你怎么站在这儿?你爸爸妈妈呢?”还没说完,一群警察围上来,绑架了孩子的叔叔。

经过一夜审讯,发现不是他们要抓的人,孩子的叔叔并不修炼。

警察还不罢休,又用类似方法绑架了孩子的爷爷,审问后发现又抓错了。

连续不断的绑架给孩子幼小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原本开朗的孩子变的孤独、沉默、胆小、怕黑,常常心事重重,不再无忧无虑。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警察应该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相关规定,也理应按照这些规定去做。可事实上,他们的做法与法律条文正好相反,这又作何解释呢?难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是法吗?大法弟子的孩子不受法律保护吗?还是公安警察执法犯法呢?

善良的人们啊,请你想一想,究竟谁是谁非?一个未成年的孩子都能被利用来作诱饵抓捕他自己的父亲,连最起码的基本人权、道德同情都没有,这样的社会,又算是怎样的社会呢?能说“和谐”吗?能长久吗?它不是自己在毁自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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