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港公检法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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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利用手中的强权对法轮功迫害以来,九年中,辽宁东港本地的朱长明、刘梅夫妇、李新良、刘延俊、张伟、郎庆晟、谢永兰等等数十名法轮功学员均遭到东港公、检、法部门的非法判刑,被陷害入狱。然而这些年中,因请不到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一直不清楚东港公、检、法都是怎样给法轮功学员判刑的。如今,越来越多的有正义感的律师愿意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我们才知道了东港公、检、法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真正内幕。

现就法轮功学员宋积威被非法秘判三年零六个月一案将东港公、检、法部门是如何执法犯法,非法判刑的事实曝光。请社会各界正义人士共同制止东港公、检、法的非法行为,要求辽宁丹东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还法律的公正,还法轮功学员宋积威的清白。

一、非法判刑内幕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日,辽宁省东港市法院依照东检刑诉(2008)第332号起诉书立案,由魏殿东(审判长),李新田(审判员),杨国清(审判员),李梅(书记员),王平(检察员)五人共同参与对法轮功学员宋积威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可是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的指控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

1、判决书中称“宋积威是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东港市孤山镇东街五组”。

2、判决书中称:“案发后,被告人宋积威潜逃。2007年8月2日,被告人宋积威潜逃回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3、判决书中还提到“本溪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宋积威的综合鉴定材料内容为:自劳教以来不接收帮助、教育”。

4、判决书中称“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5、判决书中称宋积威“触犯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五)项之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二、真实详情

1、宋积威,男,现年51岁,家住东港市大孤山镇,原孤山粮库职工。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身体健康,工作认真,人人都夸他是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后,宋积威因去北京上访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勒索700元,并且被抢走了6000多元现金。后来,孤山镇公安分局、孤山镇政府、孤山粮库、孤山街道派出所、东港政法委610(即东港稳定办)、东港公安局等部门不断骚扰、跟踪、突然非法抄家、强行绑架、非法关押,致使宋积威被迫失去工职,宋积威一家人的正常生活遭到破坏。为了养家糊口,宋积威只好以打工为生。

2、2005年8月23日晚,以东港市国保大队王润龙为首十多名公安恶警突然非法抄宋积威家,抢走了电脑,摩托车等个人物品。不出示任何证件、证据。宋积威的儿子被非法拘留半个月,妻子王春被关进了马三家劳教所,宋积威当时不在屋里,因而及时离开。自此以后,宋积威根本就没有“潜逃”,一直在家,只是有时为了照顾父亲而在姐姐家住几天,其姐姐家距宋积威家的距离只有一百米左右。这段时间里,宋积威一直在一家叫胜大的禽业有限公司上班。2007年8月2日宋积威正在养鸡场干活,东港公安局国保大队长王润龙在东港政法委的操纵下伙同孤山镇政府、孤山公安分局、孤山街道派出所,出动警察二十多人将宋积威等多名法轮功学员强行绑架。宋积威的父亲也证明:宋积威被抓是在上班的地方而不是在家,办案机关是在说谎!

3、2007年8月2日宋积威被强行绑架后,于同年9月13日被非法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家人四处打听无任何消息,东港公、检、法部门却将宋积威秘密关押在本溪劳教所。在这个臭名远扬的劳教所里,法轮功学员宋积威遭受的是残忍的酷刑折磨。酷刑之一就是“抻床”:恶徒把大法弟子的衣服扒光,用布条拧成的绳子将大法弟子四肢绑在他们自制的双人床上,将大法弟子的两条腿向两边劈开,劈到极限后固定到床上,再把两只胳膊用力抻直后,成一字形固定在床上,手脚都用马蹄扣儿绑到床上(越动越紧)。除头和脖子能有点活动余地之外,全身都不能动。大、小便全在床上,24小时如此。他们给每个大法弟子使用这种酷刑时间长达一个月左右。在这种酷刑折磨下,多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东港市公安局与本溪劳教所合谋迫害宋积威,恶警利用这种酷刑折磨宋积威一个多月。请问东港公、检、法的执法人员难道这就是对宋积威的“帮助”、“教育”吗?!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但是实际情况是:这个本该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当天除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看押宋积威的两名法警外,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宋积威的老父亲也再三强调,他和家人也多处打听宋积威一案何时开庭,在哪儿开庭等,却没有任何相关的消息,直到最近才听说宋积威被判刑一事,就赶紧请了律师。因此,东港法院有涉嫌“秘密审判”,故意剥夺宋吉威的辩护权之嫌。

其实东港公、检、法部门这种非法行为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二零零八年八月十日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法轮功学员谢永兰的儿子曾接到让他给母亲请律师开庭辩护的电话,他照做了。可是却一直没接到开庭的通知。谢永兰的弟弟着急了,不知道姐姐的身体现在怎么样了,就去东港看守所见姐姐,结果遭到拒绝,得到的答复是“没下判决书之前不让接见。”弟弟放心不下,连忙找了一个朋友,通过关系才和姐姐见上一面。姐姐的身体已经瘦的不行,说话都没有力气,看守所的人说医院诊断是肺囊肿。姐姐用虚弱的声音告诉弟弟:“判决书早已经下来了,他们是秘密判决。告诉家人找律师是他们在耍鬼把戏。他们什么都不敢公开,连我的身体被折磨成这样,他们对外还说我没有病。”由于东港公、检、法那些徇私枉法的人怕家人找他们算账,在谢永兰的弟弟接见的第二天一大早五点多钟,就将谢永兰偷偷的押往沈阳女子监狱非法关押在第十一监区(即老残队)。

法轮功学员赵桂琴也被东港公、检、法部门用同样的手段非法判刑三年零六个月,赵桂琴已经被迫害的下肢瘫痪了,而东港市公、检、法仍拒绝放人。

5、首先我们要明白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从来没有在法律文件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法轮功列为邪教组织,用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法轮功修炼者是错误的。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有效的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组织。

1)是江泽民最先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只是他个人对法轮功的诽谤,是违宪行为;第二天《人民日报》就发表评论员文章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这只是在替江泽民和中共为镇压迫害法轮功制造舆论,也是违宪违法行为。《宪法》明文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其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无立法权力。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从头到尾并没有提到过法轮功三个字。

3)两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本身就与《宪法》67条和《立法法》42条相违背,属无效解释。因为“两高”只有司法解释权而无法律解释权,即其无权解释什么是邪教或邪教组织,也无权解释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刑法”第三百条的具体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4)2005年4月9 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暂且不说这个文件对邪教的认定是否合法,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自行重新定义,但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5)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文件都是没有法律效力。以什么“内部通知”来定法轮功为什么“邪教”的做法本身违法,这些所谓“内部通知”自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在聘请律师时,东港本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告诉家属:在法律条款中法轮功没有被定为邪教这一说。但为了不丢掉本职工作,他们不敢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如果接这个案子也得按上级指示的做有罪辩护。显然这是中共强权统治下的强制手段,并不是依法执法。

其次是针对法轮功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整个办案过程已经完全是流水化作业了。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和全部过程中,各阶段办案人员只要看符合下述两条,第一:一个人具有法轮功信仰者身份;第二,该人持有或发放过与法轮功可能有关的物品或者甚至仅仅是对别人说过关于法轮功的真相,那么,这个人就将被冠以“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送进监狱。

实际上一个人的行为是否能构成犯罪,是要有条件的,在刑法上术语是“犯罪构成四要素”,或称“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1)所谓“犯罪主体”,是指一个人,应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什么意思呢?就是这个“主体”应当精神正常,年满14周岁。有的罪名必须是特定主体才能犯,比如贪污犯,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犯这个罪,一般人犯不了这个罪。“犯罪主体”在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可以用“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等说法代替。

(2)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被“犯罪主体”侵犯了的东西。例如:张三偷了李四一万块钱,张三犯了盗窃罪,侵犯的是李四的“财产权”,那么,李四的“财产权”就是“犯罪客体”。又例如,王五拆自家房子不小心把赵六给砸成植物人,王五犯了过失致人重伤害罪,“犯罪客体”是赵六的“生命健康权”。

(3)所谓“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的犯罪在主观上是什么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从上面例子看,张三偷钱,主观方面显然是故意;王五拆房子不小心重伤赵六,主观方面应该属于过失。

(4)所谓“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后果、程度。还是上面例子,张三的盗窃行为客观上给李四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如果不是一万元,而是五百元,就会因数额低而不构成犯罪。另一例子中,王五因过失客观上导致赵六重伤,如果仅仅导致赵六轻伤,王五就不构成犯罪。因为过失致人伤害时,只有“重伤害”才构成犯罪。

“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明确的、特定的、而非笼统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注意是“破坏…实施”,不是一般违法),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严重。这么多年来,法轮功信仰者,无论他们上访也好,出版、印刷、复制宣传品也好,打条幅、发光盘、喷标语、传《九评》、劝退党也好,他们破坏国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了?如何实施破坏行为?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面对这样的质问,公检法的执法人员要么哑口无言,要么恶狠狠的用文革话“这是反党、反革命”来搪塞。

迄今为止,在中国大陆,所有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诬判的大法弟子,他们中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做到“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因为你压根找不到那部所谓“实施”遭到破坏的“国家法律”!犯罪构成四要素,本来是缺一不可,现在竟然缺了三个,而各地的公、检、法系统竟有条不紊地、忠实地持续执行了九年,你说这个法律错误大不大?

所以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

法轮功亦称法轮大法,这个由李洪志先生于一九九二年五月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标准修炼人的心性,要求做好人、做更好的人。经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炼的人带到高层次的同时,对稳定社会、提高人们的身体素质和道德水准,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自一九九二年传出后,修炼人数呈几何增长,至一九九九年七月有上亿人修炼。

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开始,在中共持续十年灭绝性的迫害下,法轮功不但没有倒下。仅台湾一地,修炼人数已超过三十万人。到二零零七年五月,法轮大法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译成近三十种语言并出版发行。目前世界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法轮功修炼者;法轮大法使各国人民对中国的悠久灿烂文化更加向往,给中国赢得巨大的国际声誉。

截止二零零八年底,获得海外各国政府及各界三千多项褒奖与支持议案信函。李洪志先生从二零零零年起连续四度获诺贝尔和平奖提名。这些都显示了法轮大法超越民族、国界和时空的巨大威德和感召力。奉劝那些执法人员,要了解真相,才不会迷失方向

中共当局开动国家的全部机器,将谎言不断的重复,听信了谎言的人,再面对真理时拒之千里之外,如果你也是谎言的受害者,那么请你不妨象辽宁律师王永航一样,从另一个角度思考一下吧:

1)如果一个群体,痴迷的动辄剖腹,癫狂的学傅怡彬拿菜刀杀人,狠毒的去浙江投毒杀乞丐,搞恐怖的邮寄炭疽粉,那么,这样的群体大概用不着长期动用全国媒体资源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搞“揭批”吧?这种群体除了自消自灭之外,刑法原有规定足以应付它,根本无须兴师动众费劲劳神补充立法吧?

2)一种信仰是“邪”的,以何标准判断的?这种“标准”是谁定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如何?与它对应的“正信”应该是什么样的?

3)一种信仰是“邪”的,那么究竟“邪”在哪里?在哪本书上?在哪个录影带上?完整的、公开的让老百姓看看,百姓自己判断。不要先是把书籍、音像一卡车一卡车的拉去粉碎、烧毁,然后再在媒体上描述“他们就是这样这样的”,斗倒批臭,这做法不光彩吧!

4)我们对于法轮功的了解究竟有多少?通过什么渠道了解?如果全是媒体的话,那么媒体的公信力是高还是低?一边倒的评价是不是客观、讲不讲“看待问题一分为二”?现实中有关法轮功的话题,我们有没有谈虎色变的感觉,这说明什么?

5)你用大喇叭(动用全国各种媒体)说人家是邪教,人家通过法律允许的上访、写信方式小声解释自己是怎么回事,就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合理么?

6)非但不给人小声解释的机会,还把人抓起来判刑。人家私下里把这种无法律依据被抓、被判、被劳教的遭遇告诉别人,希望得到善良人的理解和同情,就再用法律形式给人定罪判刑,从而也剥夺了别人试图了解真相的机会,这合理么?

7)不放弃信仰(所谓:“转化”)就判刑、劳教、洗脑,用赤裸裸的暴力解决思想信仰问题,合适么?能解决么?

8)暴力不好使了,软硬兼施、威逼利诱都用尽了,还是不能让人放弃信仰,就退而求其次:只要形式上签字(“保证书”之类)就可以。“签字就放人,不签字判刑”,不荒唐么?

9)只许你说人家“邪”,不许人家讲历史、讲事实、讲真相,讲了就是“搞政治”,不心虚么?

10)为了国外政府和人民的“安全”,又是输出“邪教展览”,又是组织“邪教讲座”,做了大量的游说,人家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依然合法存在,即使法国2001年列出172个被监管的“Sect”,也理所当然没有法轮功。那么,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人民都傻了么?

11)这个群体在中国多么多么可怕,有那么那么大的社会危害,但“西方敌对势力”对这个群体却非常包容,那么,何不把这个群体成员全送出国,送到敌对势力国家,一方面“净化自己”,一方面“毒害敌人”,一举而两全其美,何乐不为呢?可偏偏不,在人家申请护照办理出国手续时,百般阻挠,这是何苦啊!

类似可供我们思考的话题实在多,每个人只要多想,就能找到答案。

三、要求丹东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鉴于东港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宋积威一案审理中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及法律适用错误和程序违法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我们支持宋积威家属及辩护律师要求丹东中级法院在二审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呼吁正义人士给丹东中级法院打电话要求他们公开开庭,共同声援和支持宋积威的亲属及大陆所有受迫害大法弟子的亲人们,给他们勇气和力量,支持他们勇敢的去为自己的亲人法轮功学员申诉、辩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营救亲人回家!

丹东中级法院相关部门人员电话:(0415)
田旭炎:6277277,冯泰昆:6277051,于义清:6277053,刘成义:6277080,张爱和:6277143
闫 肃:6277066,卢丹梅:6277090,葛 英:6277028,李力伟:6277056,施红梅:6277209
程继文:6277033,彭波:6277032,乔丹永:6277007,郝明兴:6277188,张永兴:6277193
姚润刚:6277008,涂凯:6277180,于岩:6277097,向前:6277189,杨明:6277190
吴景华:6277082,王坤:6277185,隋汉彦:6277192,张风:6277191,张文林:6277106
郭志辉:6277102,刘胜:6277027,吴辰:6277030
二审合议庭成员:
卢丹梅(庭长),于义清(审判员),刘成义(审判员)
田旭炎(负责赵桂琴的案子),冯泰昆(负责宋积威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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