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国大陆公检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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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您好!首先请您听一位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精彩辩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

当事人习炼法轮功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习炼法轮功,所以当事人习炼法轮功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当事人的自由和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禁止当事人习炼法轮功,而对当事人习炼法轮功施以刑罚处罚更是滥刑错断。

二、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实施的用意。

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修炼团体,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因此主观上没有利用法轮功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用意。法轮功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法轮功修炼者恰恰是社会最稳定的因素。

三、当事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根据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组织不得干涉其信徒的政治信仰,同样,国家也不得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同时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认定法轮功是不是邪教,更是违背了政、教分离的原则,是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粗暴干涉和践踏人权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修炼者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司法解释代替立法,违反《立法法》、违反《宪法》

中共对法轮功的定性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搞的政治迫害。据《中国宪法》、《中国刑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构成违法违宪的多项犯罪。具有明确罪名界定的至少有二十四项。

《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

中共建政六十年,没有任何形式的信仰、结社、思想自由。法轮功学员在反迫害,揭露邪恶,一本没有任何行动纲领的《九评》,在国内却没有自由出版的权利。相反,中共大搞信息过滤,钳制思想。中共在对它有利的时候鼓动民众要“关心政治”;可是到它感到受到威胁的时候,谁参与政治就是“犯法”。可见中共的实质就是流氓帮派加邪教。金鸿光律师说:“中共不改暴力加谎言的本性,只能让他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肯定的。”

中国人只要看一看《九评共产党》,就会知道应该怎么活着,做一个有良知有道义的人,而不是在中共的政治漩涡里苟延残喘。贵州平塘县具有二亿七千万年历史的巨石上的六个大字分明警示着世人:中国共产党亡。

全球起诉江泽民已取得突破性进展,群体灭绝罪适用“普世司法管辖权原则”。西班牙国家法庭11月19日做出了决定,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包括中共前党魁江泽民在内的五名中共高官。继西班牙国家法院之后,阿根廷联邦法官拉马德里启动刑事诉讼审理程序,下令阿根廷联邦警察局国际刑警部逮捕江泽民以及罗干。届时,被告若进入任何一个与西班牙或阿根廷有签订引渡条款的国家,可依法将被告引渡受审。法律永远只应该代表公正,罪恶必将受到严惩。被中共绑架的你们这些公检法人员,今天,唯有退出中共,停止迫害才是你们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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