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提诉讼告警察违法 要求无罪释放刘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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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山东省济南市法轮功学员刘玉晶二零一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被中区分局警察绑架;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遭济南市中区法院非法庭审。刘玉晶的丈夫田凤玉,于五月二十五日正式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立案庭提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警察对刘玉晶进行绑架、抄家、构陷等违法犯罪行为。

田凤玉在行政起诉书中指出: 刘玉晶学炼法轮大法,按照大法“真、善、忍”的原则修炼心性,从内心真正的做个好人;原来身体不好,走路体乏无力,通过炼法轮大法的五套功法强身健体,以健康的身体更好的为家庭和社会服务。无论是刘玉晶的亲戚、朋友,还是其他认识刘玉晶的村民,都觉得刘玉晶学炼了法轮大法以后,变化非常大,孝敬婆婆、爱护子女,是个真正的好人。刘玉晶信仰的法轮大法就是这样教人做好人的正法。

田凤玉起诉书中质问,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说刘玉晶涉嫌“危害社会”,那么到底是谁或者哪个群体因为善良农妇刘玉晶的行为而受到了危害呢?受害人是谁呢?没有。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说刘玉晶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到底有哪条哪款被善良农妇刘玉晶破坏到了无法“实施”的地步呢?没有。

田凤玉并指出,中区分局警察企图将非法抄家所得到私人物品作为给刘玉晶所谓“定罪”的证据,其实恰恰相反,其中的“福”字等物品,更加证明了刘玉晶的善良、淳朴,她自己在法轮大法中获得了身心健康、阖家幸福,也希望把美好带给他人,让每个人都感受到“真、善、忍”的美好与祥和。这些物品不但证明了刘玉晶无罪,而且她关怀别人、希望别人得到幸福的善良行为与高尚情操,更应该受到政府与世人的褒奖。

田凤玉还指出,中国没有法律规定“传播信仰有罪”,而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直接规定“公民有传播信仰的权利”。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法律原则,在中国大陆,即使传播信仰也是无罪的。

田凤玉要求法院: 撤销对刘玉晶的非法逮捕令,无罪释放刘玉晶;判决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刘玉晶所受身体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要求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写“保证书”,保证不再违法迫害信仰法轮大法的公民,并公示于众;并承付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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