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云南省楚雄市法轮功学员王美玲,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在楚雄市西山公园,向锻炼身体的人讲法轮功真相,被楚雄市国保大队恶警绑架、抄家;二零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被楚雄市法院非法判刑三年。目前她正在上诉。
王美玲,女,五十八岁,楚雄市活塞销厂退休职工。一九九九年二月份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她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修炼中身心受益。在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后,王美玲因坚持修炼法轮功,遭到多次迫害,在劳教所多次被非法加期。
二零零零年一月二十八日,王美玲到北京为法轮功说公道话,被绑架、非法关押五十六天,又被监视居住六个月。二零零一年二月七日,王美玲被“六一零”逼迫的有家不能回,流离在外。
二零零二年七月十六日,王美玲在昆明顺城街传送法轮大法真相时,被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绑架,后被非法劳教三年。二零零二年九月五日,昆明市五华公安分局马斌和办案的警察把王美玲劫持到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王美玲在劳教所遭受残酷迫害。
刚被劫持到劳教所时,王美玲被关押在集训三队,两个人包夹时刻监控她。二零零三年一月,王美玲被转到一大队(食品厂)。 二零零三年四月五日,她的丈夫承受不了邪党的压力,提出与王美玲离婚。王美玲在给法院写离婚答辩状的同时,写了一份请愿书,强烈要求中共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大法,无罪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被劳教、被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劳教所竟以此对她非法加期两个月。
二零零三年十月五日一大队大队长李英,挑动劳教人员批斗王美玲,对参加批斗的劳教人员宋丽丽、郑树兰各给四十分的奖分(奖分数可减刑期),晚上召开了三百多人的批斗大会,所部来了许多警察,护卫队也来了,队长李英在大会上诽谤法轮大法,并诬陷王美玲。这时王美玲刚站起来反驳,立即被五、六个事先安排好的劳教人员掐着脖子、拽着手,连拉带拖的关进宿舍。
酷刑演示:暴打 |
二零零三年四月的一天晚上,王美玲坐在床上炼功,劳教人员刘素平、白坚,掐王美玲的脖子、打耳光、拳打脚踢,王孝芬用手指着王美玲当众辱骂,并一边打王美玲的脸,一边说:“哪个打你,哪个看见?”
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九日,狱警刘小芳在车间拍桌子、踢凳子,一脚把王美玲坐的凳子踢掉,不准王美玲坐车间的凳子、不准喝水、不准洗手,用手指着王美玲大骂,并多次叫王美玲写申请到精神病院。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八日,王美玲在工作台静静的看一本杂志,狱警刘小芳过来抢掉,王美玲说:“这是借的书,你要还我。”刘小芳不但不还,还叫五、六个劳教人员掐着王美玲的脖子、扭着手逼她在墙边站着。九点半了,王美玲像平时一样,跟着其他劳教人员一起上厕所,报数出门,可刘小芳刁难王美玲,不准王美玲上厕所,王美玲告诉她:“善恶有报是天理,不然打雷时你怕什么?”刘小芳恼羞成怒,揪着王美玲的衣领,叫劳教人员桂丽华等人将王美玲连拉带拖的拖进仓库,把门反锁上,想行凶施暴,王美玲背上已被打了几下,王美玲推开窗子喊:“恶警打人啦!”护卫队的听见过来了,刘小芳才不得不叫人开门放王美玲出来,并要王美玲当着护卫队的面再向她做出门报告,王美玲不从,刘小芳叫桂丽华当众宣布栽赃王美玲想逃跑,非法加期三个月至半年。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劳教所所长郁晓楠,魏所长等人面对全体人员公开宣扬诬蔑法轮大法,王美玲多次站起来说“法轮大法好”,还没说完就被身边准备好的包夹掐脖子、捂着嘴按下。劳教所又对王美玲非法加期一个月,并把王美玲关入劳教所禁闭室里十天,在禁闭室里,包夹钱文锦见到王美玲炼功就拳打脚踢,甚至还骑到王美玲身上殴打,将王美玲打致身上青紫,腰直不起来,生活不能自理。
酷刑演示:拳打脚踢 |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日之前,带班狱警李某对王美玲及家人说:“百日安全活动”完就放王美玲回家。可在开百安总结会之前,队长李弘把王美玲叫去办公室说:“不放你,你还有加期。”王美玲说:“做好人遭迫害,到期不放,还要加期,天理不容。”在劳教所开所谓的百安总结会时,王美玲高呼:“法轮大法好!迫害法轮大法天地不容!”她又遭劳教所非法加期二十天。李弘下令再一次把王美玲关入禁闭室,在禁闭室中,恶徒钱文锦打王美玲的耳光,将王美玲睡的棉絮用水泼湿。王美玲从禁闭室出来时已是瘦得脱形了。
王美玲在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期间被非法加期共计八个多月,受尽种种折磨,于二零零六年三月中旬出狱回到楚雄。
二零一一年三月十日,王美玲在楚雄市西山公园再次遭恶警绑架,后被楚雄州法院非法判刑,现在她正在上诉。
楚雄市国保大队:
袁武、刘磊、李运、朱耀辉、李志强、何昆全:13577804999,办:0878-302
楚雄市检察院公诉人:梁桂荣,电话:13987867836,办:0878-3017983
楚雄市法院(刑一庭):
文美惠电话:13577826591
刘红、李华美、周树忠
办公室:0878-3386712
楚雄市法院
办公室:0878-3386706
纪检组纪检部:0878-3386711
立案庭:0878-3386786、0878-3386796
值班室:0878-302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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