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庆阳市李瑞华控诉恶警恶行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甘肃庆阳地区汽修厂退休职工李瑞华女士,与丈夫寇创金坚持修炼法轮功,经常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上门骚扰,并被多次无理绑架、抄家、非法关押、非法劳教、判刑。

不久前寇创金又一次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警察绑架、关押。李瑞华被迫流离失所,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还四处搜寻她,企图再次绑架。

李瑞华忍无可忍,已依法于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控告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涉案警察。以下是李瑞华揭露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恶警迫害事实。

一、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犯罪事实

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下午四点多钟,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部份不法警察十几名把我家包围,野蛮用电钻钻坏防盗门及里层的铁门门锁后,将我丈夫寇创金绑架并非法抄家,同时抢走了我家的电脑,打印机和珍贵书籍等物品。如今我丈夫寇创金仍然被非法关押在西峰区看守所。我又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四处追寻,企图对我绑架。

我丈夫寇创金,现年五十八岁,原庆阳商务局正县级干部,家住庆阳市西峰区水泥厂家属院。寇创金以前患有严重的肝病,胃病、头疼病,人也瘦的不象样子,吃不下饭,喝一口水都吐,多方治疗也不见效,脾气很不好,经常喝酒打麻将,从不管家务事,我们之间因此矛盾很大,如果不是炼法轮功,我们可能早都离婚了。

一九九六年我丈夫修炼法轮功以后,他时时按照“真、善、忍”严格要求自己,修心向善,处处为别人考虑,不知不觉各种病都奇迹般消失了,身体健康了,家庭和睦了,说话总是笑嘻嘻的。庆阳市委机关凡是认识他的人都知道他是炼法轮功炼好了病,家属院的人都说他象换了一个人,周围人也都称赞他是个大好人。

我(李瑞华)以前也是全身是病,有偏头痛、心脏病、风湿病、胃病、气管炎、痔疮,动不动就小便下不来,疼痛难忍,还经常感冒,没好过一天。一九九二年,我由于卵巢囊肿做过手术,一九九五年,我到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检查身体,专家确诊为乳腺癌。我曾经尝到过手术的痛苦,这次我宁可等死也不愿再做手术。一九九六年三月,我有幸修炼了法轮功,两个月不到全身所有的病都奇迹般消失了。我们全家人和亲戚朋友都由衷的为我高兴。 法轮功不仅给了我第二次生命,而且使我濒临破灭的家庭更加和睦。

我们夫妇因为修炼了法轮功,不仅多病的身体好了,而且心肠也变得越来越好,对家人、对其他人都更好了。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无偿使我们健身健康,使我们道德回升,思想变好的高德大法,却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被恶人造谣、诬陷,致使很多人被谎言蒙蔽。

这些年,我夫妇二人因为坚持修炼法轮功,经常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上门骚扰,并被多次无理绑架、抄家、非法关押,以致对我非法劳教,非法判刑。如今我丈夫寇创金又一次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绑架、关押。我也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四处寻找,企图对我再一次绑架。

迫害造成我家妻离子散 老幼无所依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对我们的迫害,不仅使我们夫妇二人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了我家其他成员的生活。

古人云:百善孝为先。寇创金对我九十多岁的婆婆极尽孝道,是有名的大孝子。寇创金对年仅三岁的小孙子也是关爱有加。我女儿寇娟娟因警察无数次的上我家非法骚扰,并对我们夫妇多次绑架、关押,又多次抄家,被惊吓过度,精神受到严重创伤,患了严重的抑郁症,至今无法独立生活。在我被多次非法关押以来,寇创金和女儿相依为命,他可怜爱女的遭遇,对女儿悉心照料。如今年迈的老人寝食难安,常常以泪洗面,盼儿早归。我女儿寇娟娟因心爱的爸爸被绑架,心灵遭受了又一次沉重的打击,发病次数明显增多。我女儿常念叨:蛋蛋娃肯定被吓坏了。那帮警察非法抄家时,年仅三岁的小孙子,一声不吭的只往她怀里钻。如今他们都得靠好心的亲友照顾。

我原本好好的一个家,如今妻离子散,老无所养,幼无所依。

二、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的违法危害与法律责任

滥用职权罪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无视我婆母高龄,我女儿有病,还有年仅三岁的小孙子在家,非法撬门入室,强行掳掠私人财产,绑架我丈夫,并非法拘禁至今。我因不在家才幸免,却仍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四处追寻。

另外要着重说明的是,我夫妇二人根本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受到了如此严重的非法侵害。大家都知道,警察不能仅凭心里怀疑谁有罪就去抓人,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才能去抓人。如果警察不需要证据,只要怀疑谁有罪就可以抓人,那还有公民权利可言吗?从这里完全可以看出,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完全是非法抓人,是先对公民“定罪”,再去“收集证据”;显然,这是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执法犯法行为。

现在针对这一事件过程中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性违法行为,构成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至今已被冤枉关押将近四个月),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应对我们家做出国家赔偿。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都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涉嫌犯下了“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罪行,他们对一个合法公民实施了绑架、非法抄家、抢劫财物、超期关押等违法行为,致使一个合法公民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同时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这显然是属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对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因为我和丈夫寇创金修炼法轮功对我们多次绑架、关押,以致我被非法劳教、判刑。此行为符合《刑法》第251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母法,任何违宪立的法都是违法的。思想不构成犯罪,法律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一个公民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没有危害他人的实际行为,就不能认为他是违法犯罪。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也是中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神圣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也是违宪的。

我们信仰并修炼法轮大法完全属于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的范围。我们修炼的方式就是看书学法,修心性,不断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符合“真善忍”标准,做好人中的好人,我们对法轮大法的坚信来自于对“真善忍”法理的深刻理解和领悟以及亲身体验到修炼法轮功而出现的神奇功效。

我们坚持信仰法轮功不违法,不构成犯罪,更不应受到刑事处罚。相反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因为我和丈夫修炼法轮功对我们非法骚扰、绑架,以致被劳教、判刑都是违法的。

依据刑法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侵入住宅罪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未经我家人同意,野蛮用电钻钻坏防盗门及里层的铁门门锁后,非法强行入室,将我丈夫寇创金绑架并抄家,同时抢走了我家的电脑,打印机和珍贵书籍等物品。此类行为触犯了中共《刑法》第245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法无明文不为罪”。 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中国《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相反,《宪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信仰自由。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效力最高的宪法之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统称“法律”)。 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公检法机关理应依照法律来办案,而不能依照政治运动中的媒体报道或内部指令来办案。实际上,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直在“以权代法”,根本就没讲过什么法律。

所以,即使他们出示了“搜查证”之类的,也是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因为法轮功是完全合法的,根本就不违法。

绑架罪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为达到迫害我们信仰的目的、将我丈夫绑架已触犯中共《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了绑架罪。

抢劫罪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强行钻门进入我家,非法搜查、非法抄家,抢走了我家的电脑、打印机、书籍及其它珍贵物品。已触犯《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了抢劫罪。

非法拘禁罪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不法警察在我们没有任何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下对我丈夫非法抓捕,并非法拘禁在看守所已构成绑架犯罪,已触犯《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要求依法赔偿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警察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

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应当立即无条件释放我丈夫寇创金,立即无条件解除对我的非法追寻,恢复《宪法》赋予我们作为合法公民应有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同时追究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相关警察执法犯法的刑事责任;如数归还我家的财产,依法赔偿我和丈夫寇创金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赔偿对我女儿寇娟娟及全家人造成的伤害。

四、劝告

在此我劝告参与迫害的所谓执法者:迫害法轮功是靠行政指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完全违法的,毫不例外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没有一个公民有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所以,对迫害者的追究完全是合法的。那么各级执行者,特别是直接执行者,一定要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这是难以逃脱的。法轮功学员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请问,究竟是谁在诽谤、造谣、和诬陷?是谁在扰乱社会治安?又是谁在犯罪:迫害善良、乱抓无辜,天理何在?大法使无数人身体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们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就是为让民众了解“法轮大法好”!让可贵的中国人知道法轮功真相,我们希望所有人幸福而光明的生活。你们身为人民的执法者,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恳请你们为民作主,维护道义和良知,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出公正的裁决。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相关警察的所做所为,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利,也是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严重损害了人民公安的良好形象。尽管媒体仍在不断地造谣、诬陷,但是越来越多的百姓已经知道了法轮功是被迫害的,越来越多的世人已经站到了正义的一边。

众人周知,江泽民独断专行,不顾政治局多数人反对,发动了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如今已被几十个国家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担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江泽民迫害法轮功,是因为他不能容忍李洪志先生的声望超过了他,妒嫉炼法轮功的人数超过了中共党员。有人说李洪志先生发表一篇经文,三天之内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甚至是偏远的山村。李先生讲法,专家、教授、学者云集聆听。如今法轮功弘传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被译成三十多种文字,受到了许多国家和人民的普遍欢迎——印度有的学校把法轮功的经文当作学生的教科书,学生课间操炼的是法轮功的功法。人们从法轮功这里看到了人类未来的希望,法轮大法赢得了全世界善良民众的尊敬,各国各级政府及民间组织给予法轮功的褒奖和支持议案信函已超过三千项。

而江泽民却早在几年前就被法轮功学员在全球二十几个国家告上了法庭,成了过街的老鼠!

香港《前哨》杂志刊登一文,揭示了江泽民自认“镇压法轮功是蠢事”。话说回来,不管江泽民或中共出于什么目的放出这种信息,这种自认“迫害法轮功是蠢事”的说法,对还在继续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和误解仇恨法轮功的人,不值得深思和吗!现在你该明白为什么各级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有口头指示,没有任何文件了吧?其实他们在法轮功的问题上早就给自己留下后路了。

所有听信了江泽民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诬陷谎言,而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产生误解和仇恨的人,你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你为什么对法轮功产生了仇恨?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究竟给你造成了什么伤害?现在,江泽民都在放风后悔镇压是一件蠢事,你误信其谎言后产生的误解和仇恨,对深受残酷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是不是雪上加霜、助恶为虐?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公务员法》的这一条也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的路。

每个接触和真正了解法轮功学员的人,包括非法抓捕他们的警察都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是道德高尚的人。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李苏滨在接触法轮功学员后感慨道:“法轮功学员是现在中国人的道德脊梁,是未来的希望。”

作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个人,然后才是警察。“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不忘抵抗与自救,见证着人类的良知。

《易经》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俗话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一切都报。” 古往今来,教训一再告诉我们:保护修炼正法的人,会给自己与儿孙积很大的福份;而迫害正信的罪是永远都无法偿还的,也是任何人都偿还不清的!

茫茫人海,只有珍重你的人才会真心实意的劝告你,他不会在意你的反感,也不会介意你的讥笑,更不会怀恨你的辱骂,因为他无私、无畏,全是为你──劝你,是希望你安康;劝你,是为你生命负责;劝你,是让你远离危险。也许在现今社会,你会认为这是无稽之谈,也许你认为这是痴人说梦,也许你认为共产党还很强大,不可能在短期内灭亡,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请你不要对忠言熟视无睹,千金难买的忠言绝不是无理的诅咒,只有与忠言为伴生命才能走的更远、更好。 请记住:分明指与平川路,莫把忠言当恶言。

我真诚的希望你们能明辨是非、选择善良,停止迫害法轮功。在此我诚挚的劝告所有参与迫害者,跟随中共一条路走到黑的人,只能是自己害自己,成为中共的牺牲品和陪葬品!执迷不悟这么多年,该清醒了。

善恶有报是天理,犯罪必究是正义,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准则。对于不法警察们的罪行,正义的人们一定会追查到底,一定能将其绳之以法。务请各执法人员和有关部门严加查究!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