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大法工作中法律工具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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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世上任何一件事情都是为这个大法而来的,都是为大法而成的,为大法而造就的。”(《在华盛顿DC国际法会上讲法》)我们在利用世间一切资源或是工具来做神圣的正法工作时,思想如果不是时时从法的角度来考虑“正法”的需要或是更全面的思考问题时,很容易落入以常人的思维去分配资源或是利用工具,即使有时也能达到一定效果,但是在世间的表现上,事情往往做得无法那么纯正或神圣,甚至原本为正法的需要而存在,可被用以正法的资源或是工具也会反过来限制著我们 (因为它们本身的变异)。“法律”只是世上千千万万资源及工具之一例,即使以这个工具为交流的主题,也不必特意扩大它的特殊性。

绕开走-法律工具使用的过与不及

在过去几年处理大法工作中的法律问题,观察到同修碰到法律问题时大致可分成几种情况,一种是不愿意面对“法律”这个工具。在思想中认为这是人的东西,自己也不懂该怎么利用和面对法律,隐隐约约地觉得要遵守它是个限制,碍手碍脚,这种情况中还会出现发生了违法的事,即使可以及时补救或是将来也有能力遵守法律,但是面对眼前违法的事实知道被别人来告的风险不大,所以就忽略不管,走一步算一步(常人中正直的人不论别人告不告,都会最大限度地遵守规定)。另一种是愿意面对“法律”这个工具,但是自己不懂法律,或是道听途说,或是断章取义,或是只听那些与自己的想法接近的说法。还有的是愿意面对“法律”这个工具,对於怎么适用法律很有个人主张,将自己对大法的体会与常人法律的知识混为一谈,以正法理的思维去指导常人中的法律专家如何去用法律,如果常人的法律专家的意见不符合自己对法律的想法时就觉得不可采。还有很大部分的是,愿意面对法律,一旦了解有法律限制时,遇到法律障碍时,完全服膺,不再往下思考,被法律这个工具所限制住。其实,以上的这些“表现”,与常人中不懂法律的人对法律的想法或使用法律上的偏执并无不同,只是常人往往是以“保护个人利益”而产生使用法律工具的偏执。如果把上面所讲的“法律”两个字拿掉,换成其他在常人中专业的技能或工具,也观察到有类似的情况发生。在这个法律工具的表象下,就像我们使用其他技能或工具一样暴露出我们的执著心以及对圆融法的不同理解。

打破工具的迷,最大限度符合常人状态来使用“法律”工具

尽管历史上的许多道理背后的内涵被道德低下的现代人歪曲得厉害或是不屑一顾,但是我们在讲清真相的过程中还是用了过去历史上一直到现在留给人的许多文化及道理使心存善念的人来了解大法的纯正和大法及大法弟子被迫害的真相。法律也是一样,“法律”从“人性本恶”的角度去治人,恶法亦法,有许多变异的原则制定於其中,但是这个工具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接受的一个最低的行为标准。如果不去正确地认识我们在大法工作中所牵涉到的这些法律规定(无论是诽谤,人权迫害,著作权等等),就无法理智地运用这个工具以及衡量它的正负面作用所可能带给常人的影响。我们不是用工具的思考(法律的思考)来做大法的事,而是以正法修炼者从法的角度来认识和了解工具,才能在人中正确地使用知识和工具使常人易於理解,进而达到在常人中证实法的目的。我们不应像常人一般地反抗或排斥任何不合我意的工具和知识,而应该将心摆正地认识工具本身的内容和限制,最大限度而正确地用来证实法(例如保护人权,自由及名誉等等)或以常人所懂的理或其他方式向世人证实这些工具与生俱来的缺陷(变异的部分),因为这些专业工具有其局限性(有时会遇到局限也是与我们自己的心性有关)但是“法律”不过是千千万万的方式或工具之一,真的走不通,哪儿有问题就哪儿去讲清真相,不会就此停止我们正法的任务(例如提出一些法律上的申请案,原本依法律规定有核准的难度,但是因为一再在法律上争取的同时也去说清真相,而得到了许可,反过来获得了法律上的保护)。另外,在处理需要常人的专业技能时,同修间在法上交流认识是自然的,但是在常人中运用工具上有其技术性的一面,真正在处理具体技术面时,应该交由常人或同修中的专业来处理,如果对於工具或技能的内容并不清楚,而执意去忽略这个工具,或是自成一套解释,或是一知半解地用正法理向常人(包括向常人的法律专业)解释这个工具,或是指导如何具体使用这个工具,往往容易陷入像常人般地使用工具的偏执,造成时间和精力的浪费(也可说是大法资源的无谓消耗),甚至说出来的道理令常人认为缺乏常识或知识(例如缺乏事证与法律道理两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解释)而反向理解学员,都会不经意地造成损失。

归正工具,揭露邪恶

当有同修提及:什么什么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人心问题,迫害问题和正邪问题时,自己认识到的是当常人看到一个诉讼的发生,直接反应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时,这样的理解对人而言并没有错,但是我们可以深入细致的向常人说明,它确实是一个法律的问题,是一个法律工具被滥用为迫害人权的手段和工具的违法问题!江泽民迫害大法和大法弟子,即使声称其依法如何如何,其实质上以法律的角度分析,也可以说明清楚它根本就是违反自己的国家法律,它所谓的如何如何根本是违法的。或是香港诉讼,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和警察机关滥用公权力陷人入罪的本身就是违法的,在这个法律本身的架构下也是错的,但是要辅以事证(说清真相本来就要有根有据),常人会比较容易去理解这所谓法律问题背后的真相是什么,会因为我们清楚而正确地利用这个常人的知识和工具把真相向人说清楚,而使人看到大法被迫害的真相。如果我们直接告诉常人这个诉讼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政治迫害的问题,我的理解是这个法律的工具也失去了被归正和被利用来证实法的机会。

我们在常人中所学的任何知识技能及世间的资源和工具都可妥善利用在人间证实法,虽然这些工具有的很变异也很有局限很粗糙,但是如果能堂堂正正地利用来使人正面理解大法和认清真相,就可以被归正,真正为法所用,救度众生。

以上为个人体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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