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活体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报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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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接前文)

二、中共活摘器官的历史背景

中国传统文化与器官移植

中国传统文化中没有活摘器官谋利的部份。中国传统观念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得毁伤”和“死后留全尸”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古代刑罚中,能保留全尸的刑罚比不能保留全尸的刑罚就明显是更轻的刑罚。所以,许多人根本不愿意在死后捐献器官,以保留全尸“入土为安”。

许多地方都认为捐赠死者器官是不孝不义之举。因此,死后愿捐献器官的人和同意捐献亲人器官者微乎其微。此外,中国仍沿用传统死亡标准,脑死亡标准尚未确定在死亡判定上,以至医生无法确定摘取器官的确切时间。

中央保健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兼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公开承认:“许多中国人不愿捐献器官,是因为传统观念,此外,缺乏法律系统支持。”在中国大陆,2010年至今启动两年的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全国完成器官捐献207例,共捐献大器官546个。这代表着中国人群体对器官捐赠的态度。

东方自古要求医德,唐代名医孙思邈的《大医精诚》中提到,“先发大慈恻隐之心……如此可为苍生大医,反此则是含灵巨贼。”并讲到,杀死一生命以救活另一生命,那么,你和他的生命反而远离生存而早死。明白此理者为“大哲”(大智慧)之人。

现代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伦理争议

器官移植(organ transplantation)是指摘取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器官(也包括某些组织)的全部或者部份,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内以代替病损器官(或组织)的过程。在器官移植中,提供器官的一方被称为供体(或供者),而接受器官的一方则被称为受体(或受者)。在医学上,根据供体器官来源的不同,可以将器官移植分为四种:一是异种移植,也称跨种移植,就是将一种生物的器官移植到另外一种生物上,如将猴子的心脏移植到狗的身体内、将狒狒的肾脏移植到人体内等;二是同种自体移植,简称自体移植,即将同一生物个体某一部位的器官移植到该个体的另一部位上,如将人头部的皮肤移植到胸部;三是同种异体移植,即将同一种生物某一个体的器官移植到该种生物中的另外一个个体身上;四是人造机械器官移植,即用人造的机械器官作为供体器官,将其移植到受者身上。当前的器官移植主要是指同种异体移植。

现代器官移植起源于前共产苏联,1936年前苏联医生沃罗诺夫将一个尸体的肾脏移植到一位因汞中毒而肾衰竭、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的年轻人体内,但由于对免疫排斥机理一无所知而未采取任何免疫抑制措施,使得病人在术后仅存活了48小时即死去。

1940年代,皮特•梅达尔(Peter Medawar)在其同事弗兰克•伯内特(Sir Frank Burnet)的帮助下,解释了免疫系统发现及排斥外来组织的原理,为移植免疫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使科学家们找到了以往器官移植屡屡失败的根源所在。在此基础上,1954年,美国科学家莫里(Murray)在一对双胞胎之间成功地实施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例有长期存活功能的肾移植手术,开启了人类器官移植的先河。1955年,修穆(Hume)在肾移植手术中使用了类固醇激素,使同种肾移植获得了新的进展。1959年,莫里和法国科学家哈姆伯格(Hamburger)各自采用给予肾脏移植的患者全身大剂量放射线照射以抑制异体排斥反应的方法,使非同卵双胞胎间的肾移植手术也获得成功。1960年代之后,医学界又陆续开展了包括肝移植、肺移植、心脏移植、小肠移植、胰腺移植等在内的各种同种器官移植。1978年,新一代免疫抑制剂环孢素问世,使临床同种器官移植的效果迅速提高。1990年代以后,移植学出现突破性进展,存活率、移植数目、开展器官移植的单位数量等都大幅增长,器官移植正日益成为常规手术。

传统医疗行为的伦理基础是救治患者,这丝毫不涉及第三人的生命利益,而器官移植的出现则从根本上改变了这一点。由于跨种器官移植技术和人造机械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还远远无法适应医疗临床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器官移植都需要通过牺牲或损害一个个体的利益去挽救另外一个个体的生命,这就必然会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损害问题。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器官移植自诞生之日起便饱受各国学者的争议。

器官移植技术在其应用过程中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障碍,即供体器官严重缺乏。由于自愿捐献器官的人相对较少而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又极其众多,导致供体器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器官移植发展的实际需要,很多患者只能在等待合适器官的漫长过程中痛苦地死去。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立法及医疗实践中承认了活体器官移植的正当性,然而,为了使活体器官移植得以有序开展,各个国家和地区无一不对活体捐献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而构成犯罪的器官移植通常都是由于不符合这些条件或程序所导致的。从这些规定来看,关于医生摘取供体器官而致其受损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将违背供体意旨而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Dworkin)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兰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一书中提出过合法摘取器官的三个条件:(1)供者须给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术须为治疗性的目的,且为了患者的利益而进行;(3)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

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下列条件下,为移植而摘取活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必须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说明,摘取器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带来危险性;(2)必须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实意愿的承诺,即真诚同意捐献器官;(3)必须考虑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只有在摘取器官对其不会有危险的条件下才能实行。反之,如果采用欺骗、胁迫手段使移植器官供者作出承诺,或者没有供者的承诺而摘取其器官,或者在对移植器官供者有重大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摘取其器官,则有可能构成犯罪。

在1914年美国纽约州地方法院审理的Schloendorff v Society of New York Hospital一案中,Benjamin Nathan Cardozo法官就指出:“所有具有健全精神状态的成年人,都有决定对自己身体作如何处置的权利。医生如不经患者同意而对其进行手术,则构成伤害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国学者厄莱斯代尔•麦克林认为,双方的同意是器官移植有效而不构成犯罪的前提,然而,如果供体的同意可能会导致其死亡,则该同意就属于无效同意,此时医生就可能因为摘除供体的器官而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该同意是出于供体的最佳利益考虑。

在俄罗斯,器官摘取必须以供体的自愿捐献为前提,违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20条为此明确规定:“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制摘取人的器官或组织做移植的,处4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犯罪人明知他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或在物质方面或其他方面处于对犯罪人的从属地位而对其实施上述行为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并处或不并处3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

《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中关于活体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则是目前世界上最为严厉的。该法典第268.96条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则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中的为移植而输出血液、切除组织和器官罪:(a)犯罪人为了移植而从一人或数人的身体上转移血液、组织或器官;而且(b)在转移血液的情形中──该转移:(1)不是为了输血;或(2)在没有此人或数人同意的情况下;而且(c)在转移皮肤的情形下──该转移:(3)不是为了移植;或(4)在没有此人或数人同意的情况下移植;而且(d)该转移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病;而且(e)该转移不是在和一般可予接受的医疗标准相一致的条件下执行,也不是为了此人或该数人或接受者的利益而有计划的实施;而且(f)此人或该数人作为某一国际武装冲突的结果被敌方所掌控、拘禁、扣押或者其它方式的剥夺;而且(g)行为发生在某一国际武装冲突中,或者与某一国际武装冲突有关。”依据《澳大利亚联邦刑法典》的规定,对这类犯罪可判处25年监禁。

严惩人体器官商业化犯罪,是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刑事立场。为此,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专门针对人体器官商业化运作的法律,如英国1989年的《人体器官移植法案》、日本1997年的《器官移植法》以及香港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

日本1997年7月16日实施的《器官移植法》明确禁止人体器官的商业化操作;香港《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则规定得更为详尽,该《条例》第4条明文禁止将人体器官作商业交易,并规定:“(1)任何人就任何已经或将会于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并拟于香港或外地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在香港作出以下行为,都属犯罪:(a)为该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该器官的要约而作出或接受付款;或(b)谋求寻觅愿意为获取付款而提供该器官的人或为获取付款而要约提供该器官;或(c)提出或商议作出任何安排,而该等安排涉及为该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该器官的要约而作出付款。(2)任何人参与管理或参与控制属法社团或不属法社团的团体,而该团体从事的事务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议作出第(1)(c)款所提述的任何安排,该人即属犯罪。(3)在不损害第(1)(b)款的规定下,任何安排发布或安排分发,或知情地发布或知情的分发以下广告,即属犯罪:(a)邀请任何人士为获取付款而提供任何已经或将会于香港或外地自任何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切除,并拟于香港或外地移植于另一人体内的器官的广告,或为获取付款而要约提供该等器官的广告;或(b)显示刊登广告的人愿意提出或商议作出第(1)(c)款所提述安排的广告。……(8)任何人犯本条所订罪行,如属首次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个月,其后各次定罪,均可处第6级罚款及监禁1年。”

在中共建政后的中国,2006年3月前,任何个人、机构、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活摘人体器官谋利,活摘人体器官造成供体死亡的行为完全合乎中共的现行体制,当事人不须承担任何民事、刑事责任。

自1960年中国开展第一例器官移植手术以来,在器官移植的数量上中国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是器官移植技术最发达且应用最普遍的国家之一。然而中共到现在仍没有一部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律,从计划的《器官移植法》,后来降到《器官移植条例》,目前出台的只是部门规章、行政管理条例。原因是器官移植问题涉及器官供体、受体、医生行为、器官来源、储运、调配,是医学、法律、伦理、经济和政治的交叉体,牵涉复杂,立法难度大。器官移植立法工作进行多年,业内人士称立法进程几起几落。有观点认为:“器官在中国是高度稀缺资源,立法涉及各方利益再分配,其中不仅是大小医院和医生的利益,也包括部委利益和地方利益。业内人士透露,地方上不成文的规定是本地供体保证本地医院,获取跨地域供体不可避免地需要发生“公关费”。

1984年10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规定以下几种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这是大陆迄今为止唯一指导死刑犯遗体处理的法规。

一般认为,中国首部地方性器官捐献移植法是2001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注:但也有学者认为,《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并不是中国首部地方性器官移植法,因为该《条例》并没有将器官移植纳入立法范畴。)。而深圳市于2003年 8月22日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则被中共称为是“中国首部地方性人体器官移植法”。2006年3月,卫生部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是中国大陆地区第一部器官捐献移植规定,在此基础上,2007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以《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买卖犯罪的规定为例,尽管该《条例》第25条规定了“买卖人体器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中国《刑法》未设置“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该规定形同虚设。中国《刑法》并没有设置器官移植方面的专门犯罪,缺乏对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实质性规定,面对实践中屡屡发生的器官移植犯罪,司法者在更多情况下对器官移植犯罪束手无策。

与自由社会完全相反的中共器官移植体系

在美国,器官的主要来源是尸体器官,器官进入器官中心全国调配,大量的人等待器官移植,等待时间非常漫长,器官移植优先本国人,属于非谋利性。

而在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活摘器官,被活摘器官的人可以进行全国调配,器官等待被移植的富人,器官移植优先外国人,属于谋利性。

中国大陆《财经》杂志2005年第24期称中国95%以上的供体是尸体,而尸体几乎全部来自死刑犯。《三联生活周刊》2006年4月报导,2005年美国的14492例器官供体中,7594例来自脑死亡尸体,6898例来自活体。而中国目前的亲属活体捐献率仅为1.1%,其余约98%的器官来源都控制在非卫生部系统

美国卫生部公布的器官平均等待时间是2-3年,中国几个大的器官移植中心在2003-2006年期间正式公布的平均器官等待时间是1-2周,天壤之别,可以说是开创了器官移植历史上的一个特大意外。

在美国,所有尸体器官捐献工作均由OPO(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器官获取组 织)完成。据2004年统计,全美有59个OPO,其中50个为独立组织,不依靠于医院或相关研究机构,其余9个则依托指定医院。所有OPO均由健康和人类服务秘书处(the Secretary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指派,并对联邦政府负责,同时也是国家器官获取和移植网络(OPTN)的一员。

在美国,捐赠者死亡后,约42%-69%的家庭同意进行捐赠;但如果捐献者生前曾登记 愿意 捐献器 官,家属的同意率可升至95%-100%。2005年,尸体器官捐献(7593)再次超过活体器官捐献(6902例)。所有活体捐献均以成年人为主,不提倡进行18岁以下儿童的器官捐献。

在美国的医疗体系中,如果由各科医生组成的移植小组觉得患者是合适的移植候选人,他们将联系位于弗吉尼亚州里士满市的UNOS器官中心,将患者加入全美等待移植名单中。器官中心的操作人员会记录有关患者的所有信息,包括他的健康状况、血型、组织类型和年龄。该信息将被输入全国数据库。一旦器官出现,将被送到医院,患者在当地医院进行手术。

由于美国对人体器官的需求远远大于供给。专门负责收集和管理美国每一例器官移植数据的机构UNOS手里有一份等候器官移植的名单,截至2010年5月下旬,这份名单上的人名多达107,729人,其中有四分之三需要的是肾脏,每个人至少需要等候8年以上才能得到。美国肾脏学会的诊疗杂志2009年发表的一篇研究论文估计,在等候肾脏移植的60岁以上病人中,将有46%等不到做手术的那一天了。

朱丽娅•极伊丽亚斯与经济学家、诺贝尔奖提名人盖瑞•杨贝克尔在2007年的《经济学透视》杂志上的论文中提出一项估算,认为对在世的器官捐赠者,只要补贴标准达到1万5千美元,就能够缓解美国肾脏短缺问题。美国的1984年联邦法规定,出售器官是一项重罪。出售器官可导致高达五年的监禁和五万美元的罚款。不管是活着的还是已被执行死刑的犯人都不准捐赠器官,即使是免费的也不允许,除非是在特殊情形下捐给家庭成员。因为伦理和道德原因,美国不可能很快就形成为利益而买卖器官的合法市场。

中国汉代的贾谊说过:吾闻古之圣人,不居朝廷,必在卜医之中。这种说法体现了儒家的仁者之心。儒家便有“不为良相,则为良医”的说法,为中医的“儒医”们立下了最高标准,并把中医称为“仁术”。儒医认为,帝王相师仙佛名流,治国救人、济世度人,无非充此一腔活人之心。这样说,治病救人就成了医学的最终目标。古人认为,“道”生万物而赋予万物具备了“德”,故道尊而德贵,倡导“以德配天”、“以德治世”等。做医生要讲医德。唐代名医孙思邈把医德规范放在从医的首位,指出学医的动机要纯正,必须具备“人命至重”和“志存救济”的高尚医德。

西医中来自希波克拉底誓词中的伦理观要求避免一切堕落害人之败行,因此,西方器官移植中对于捐赠器官者的同意书和判断脑死亡标准看得非常之重,就是为了避免活摘器官和杀生害命。

中共建政初期,以共产苏联培养医疗卫生人才的方法为蓝本,改造了中国传统的医学教育模式,建立起高等教育的制度与体制。既没有中国五千年传统文化中对医生医德的要求,也没有西方传统医学中希波克拉底誓词道德伦理规范,是不受任何道德伦理约束的畸形体系。

中共建政后通过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破坏中国传统文化,并破坏道德,每一个行业,都处在这环环相扣的道德下滑造成的恶性生态链上,中国医疗行业也深受其害。

中共建政后在中国大陆的医学教育以西医为主,而5年左右的医学本科教育中,医学伦理学被列为选修课,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社会主义概论等政治课程却占据了大量的课堂时间和学分。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大部份医学院校在第五学期开设医学伦理学或在政治课中开设医德课, 总课时约为30 学时,不及美国、日本等国家同类课程学时总数的1/5. 在如此有限的时间内,不大可能指望医学生对医德范畴、医德规范等有较为系统的了解,更谈不上提供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机会了。中共的医疗体系将医生造就成没有道德约束的工具,治病不治人,认钱不认命成为了医疗界的一种风气。全国人大代表钟南山批评医疗界种种乱象时说,“一些医务人员连基本的医疗道德底线都没了。”

中国的器官移植体制来源于前苏联共产体制,中共建政后继承了苏共体制下的器官移植这一发明,中共的器官移植业随其建政开始发展,移植医生通过为中共高层保健服务而得到特权和利用军队系统和国家机器的机会,中共则利用这些医生进行器官移植的培训和推广,形成共产党体系内特有的器官移植系统。活摘死刑犯器官起初就是用于需要器官移植的中国高干和医学实验,这不仅是地方政府行为,而来源于中共中央政府的政策。

利用军队系统搞器官移植,特别是使用活体器官来提高移植质量成为了中共器官移植的特色。1977年10月,301医院泌尿外科医生李炎唐进行肾移植,活体取肾,取肾车由警车开道,一路开绿灯,通过通讯兵部队架一条线,从取肾地点直接通到手术室,当肾取下可用时,立即通知手术,病人开始准备并开刀等待,两不耽误。负责通讯兵部队架线的就是手握兵权的中共元帅叶剑英的女儿叶向真。

吴阶平是泌尿外科医生,在60年代在国内率先开展了肾脏移植手术。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取消领导干部配保健医生的制度,成立了一个保健小组,吴阶平任组长,全面负责中共领导人的健康。

中共在2001年挑选肝移植专家黄洁夫作卫生部副部长,随后,黄洁夫2005年7月升任中央保健局局长,是负责中央保健委员会专家组、中央保健会诊专家的总管,负责所有中共中央领导人的医疗保健。老年人的保健以心血管、慢性病为主,是内科医生的专长,泌尿外科医生和肝移植外科医生成为中共高级领导的保健总管,本身就是违背医疗常识的。

2005年9月23日,以中共政法委书记罗干为团长的中央代表团去往新疆,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50周年的庆祝活动,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也是代表团成员,并于9月28日为一名46岁的肝癌患者进行手术,手术中需要备用肝脏作移植准备,24个小时内就取来了两个匹配的肝脏,在医学界上创了世界记录。

2006年4月,北京三零一医院一名外科医生在电话中证实,她自己就主刀过肝移植手术。该医生补充说,器官来源是“国家机密”,任何泄露器官来源的人“会被取消做这类手术的资格”。

设在沈阳的中共国际移植网络支援中心,在其2003年使用的网页以及后来2005年更新后又在沈阳苏家屯惨案被揭露后迅速删除的中文网页如此写道:目前,中国每年完成的移植手术数量仅次于美国,可谓世界上第二移植大国。在中国29个省、市、自治区的官立医院仅肾移植手术已经完成3万5千余例,在全国范围内,每年肾移植手术例数多达5000件以上。能完成如此数量的移植手术,是与中国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政府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以及民政部于1984年10月9日联合颁布有关法律,确立提供脏器是一项政府支持行为。这可谓世界绝无仅有。

从2003年开始中国成为了一个供体丰富,吸引国际病患源源不断来到中国作器官移植旅游的世界移植中心。东方器官移植中心副主任郑虹在2004年接受《三联生活周刊》采访时自豪地说,“中国的供体短缺其实比国外好了太多”。

当然,器官是很昂贵的,肾移植6万多美元(约合40多万人民币),肝移植10万美元(约合70万人民币),肺和心脏器官更贵,要15万美元以上。

据《凤凰周刊》2006年报道,随着国外患者与日俱增,移植手术费用也逐渐上涨。2004年初,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东方器官移植中心)的肝脏移植手术费用为3.2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5万元)左右,到2005年,治疗费用已经超过了4万美元(约合人民币33万元)。

高额的收费(背后是廉价的供体来源),使得器官移植成为暴利行业。解放军第309医院器官移植中心在其介绍中称“移植中心是我部重点效益科室,2003年毛收入1607万元,2004年1-6月份为1357万元,今年(2005年)有望突破3000万元。”

天津的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更是大发器官财。据《南方周末》报道,“急剧膨胀的业务,让东方器官移植中心获得巨额营收。据此前媒体报道,仅肝移植一项,一年即可为中心带来至少1亿元的收入。2006年9月,东方器官移植中心新大楼启用,这栋投资1.3亿、拥有500张病床,总病床年周转率可达上万次,外科手术中心可同时进行九台肝移植及八台肾移植手术,成为亚洲规模最大的器官综合立体移植中心。”

昂贵的费用使得病患的主要来源是有钱人阶层,局限于一个特定群体:海外的病人(流行一时的器官移植旅游热);大陆有钱的生意人、明星和中共一定级别官员;少数倾家荡产的普通 病人。

据《三联生活周刊》2004年报道,国内的病人大多是有自己的产业,做生意的,也有部份有职务的。报道还称,短短几年间,更有数万海外病人赴华移植器官,掀起了“器官移植旅游”。该文章描述了器官移植旅游的盛况:“除了韩国人外,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注:又称东方器官移植中心)还有来自日本、马来西亚、埃及、巴基斯坦、印度、沙特阿拉伯、阿曼和港澳台等亚洲近20个国家和地区的患者前来就诊。在该医院4楼,经常可以看到围着头巾,穿着长袍的阿拉伯人,病区中心的咖啡厅俨然成了‘国际会议俱乐部’,不同肤色、不同种族的人在此交流看病心得。”(2007年7月,中国卫生部要求各医院停止为外国人做器官移植手术。)

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准备期:1984-1999

医学界资深人士介绍,1980年代,受器官移植技术和民众经济能力的制约,器官移植手术数量有限。在对死刑犯摘取器官数量少,且主要供应医疗卫生单位科研和教学使用的历史背景下,该暂行规定具有较强的约束性。

当抑制免疫系统从而可防止接受器官移植者的身体对新器官排斥的药物环孢素(CYCLOSPORINE)被引入中国后,极大地提高了移植的成功率。到了1990年代,大陆器官移植进入快车道。1989年以来,每年实施肾移植1000例以上,到1994年底累计完成13594例次。当技术不再是器官移植障碍,大陆一个庞大的器官移植市场很快初具雏形,且呈现供不应求的饥渴状态。

《“死刑犯”撑不起中国器官移植市场上的蘑菇云》报告中揭露,在中国盗窃死刑犯器官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固定的程序,被利用的死刑犯常常还没有断气,相当于是变相活摘。在中国大陆,移植技术和免疫抑制剂在90年代末已经成熟,中国缺乏器官共享体系,一般是当地医院和当地的死刑犯进行匹配,在1999年前,来自死刑犯的器官,相对来说是比较稳定,也是主要的器官移植来源。每年死刑犯提供的器官大概在6000-6500例上下。但死刑犯器官受由组织配型要求、冷缺血时间限制、是“过期作废的一次性资源”、并受时空地区限制,不是能满足器官移植这个暴利行业的最好资源。

即便如此,中共利用死刑犯器官谋利的移植产业在1999年迫害法轮功之前已经初具规模:纽约时报曾报道,愈来愈多摘自中国大陆死刑犯的肾脏、肝脏、角膜以及其他身体部位的器官,被卖给美国籍的患者,而接受移植者再回到美国,享受保险给付的护理治疗。尽管大多数摘自死刑犯的器官都移植给大陆民众,却有愈来愈多的东南亚、日本与美国的患者,也成了受惠的对象。这些外国患者如果在本国排队等候移植,可能要等上数年的时间,或者只有等死。中国医院非常欢迎外国患者,因为这些患者支付较当地患者高十倍的手术费用,而这些外国患者若是在本国接受器官移植,费用可能更高。

英国电视台报道,数以百计的马国肾病患者,为了换肾,而以7500英磅的代价,远赴中国购买被处决的死囚的肾脏。吉隆坡国家肾脏基金的迪鲁文迪兰医生在接受同样的节目采访时说,几乎每一天都有肾病患者询问关于到中国换肾的事项。医院的记录显示,大约60至70名病人在中国换肾后,回到马来西亚时,还需接受护疗。

魏京生在1998年6月4日的美国众议院的国际关系委员会和政府改革监督委员会听证会上作证时说,当他身为死囚犯时,一个卫兵告诉他,“几乎没有例外。先给犯人打麻醉,就象杀猪一样……我们用布把他们包起来,再把他们带到行刑的地方。无人在乎他们是活着还是已经死了。”

而且,魏京生还说,他通过一位二十岁的同狱死囚犯人的合作,证实官方违背犯人的意愿摘取器官。那位姓张的年轻犯人与魏约定,假如他看到配有摘取器官装备的医疗组在等着他被执行死刑时取他的器官,他就大喊:“我没有病,我不需要医生。”假如没有看到这些情形,张就象其他被处死的犯人那样喊叫。

经过了一长段时间的沉默,张传来了信息。“我第一个反应是满足感,知道这个证据已证实了官方非法摘取器官的事实。但这种感觉马上就被另一种感觉代替了。”魏先生对国会的委员会说,“我第二个感觉是心头非常沉重,明白这位年轻人用了他的生命记录了一件难以置信的罪行。假如我没有机会把这罪行告诉别人,假如我没有机会争取制止这种罪行的继续,那么,我必须向这个年轻人道歉。一直以来,我深深体会到这种责任感。我们必须制止这种恶行。”

军医王国齐2001年在美国国会的国际运作及人权委员会举行的听证会上出庭作证,中共有组织摘取死囚器官贩卖活摘器官。王国齐参军后转入武警天津市总队医院,并考入武警卫生学校学习。自1989年11月起,武警医院派其到解放军军医进修学院学习,也就是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的解放军三零四医院,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阜外大街一零六号。在解放军三零四医院,多次参与摘取组织器官,学成之后回武警医院继续工作。从1988 年到 2000 年之间, 他曾被医院指派,上百次在刑场和火葬场摘取死囚的皮肤和眼角膜。

1995年10月的一次,在河北省唐山地区滦南县的一次取肾及取皮,给他留下了深刻的终身难忘的记忆。当取完肾脏后,囚犯还有呼吸及脉搏、心跳,车下的临时指挥问县法院的人,是否需要再补一枪。那人说,两侧肾脏都取出来了,绝对活不了,不要浪费子弹了。

王国齐亲身经历了医院为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地倒卖囚犯的人体器官,不为下属及具体工作人员着想,不给他们正当的心理保障的工作态度。其科室刘凌风主任与天津眼科医院及北京解放军304医院联合,要求每次取皮一定要取回眼角膜。然后再将眼角膜转手给天津眼科医院或304医院,从中牟取利润。院方做这些事情,不完全是为了病人,不是为了科学研究,而是为了巨额的经济效益,是为了他们个人的政治目的。医院有了钱,他们的成绩就大,就可以升官了。

中共否认盗用死刑犯器官的态度过去一直很明确,关于王国齐向美国国会提出的证词,2001年6月中国外交部发言人章启月说,“中国严格禁止买卖器官,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器官来源是人们自愿捐献的。”

2006年3月,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在记者会上声称,“有关中国存在从死刑犯身上摘取器官进行器官移植的情况,完全是谎言”“蓄意捏造,欺骗舆论”。

2006年4月10日,中共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否认海外传媒报道大陆随意摘取死刑犯器官进行移植的说法。他称,大陆移植的器官来源,主要来源于公民在去世时候的自愿捐赠。他说:“一些境外媒体蓄意编造中国从执行死刑的犯人身上随意取出器官进行移植,这是恶意诋毁中国的司法制度,欺骗海内外舆论,是别有用心的。”

2006年10月10日,中共外交部发言人秦刚回应BBC记者傅东飞的报导(报导中提及探访的医院医生说“器官来自于死刑犯”)时再次声称,“境外一些媒体报道中国的器官移植时编造‘假新闻’,‘攻击中国的司法制度’。”

2007年,移植学会医疗事务主管和世界卫生组织顾问Francis L. Delmonico医生访华时, 负责接待的不止有卫生部长陈竺和副部长黄洁夫,军方人物就占了一半(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三零一医院)的政委文德功)。

一直到今天,中国移植界一直不被国际移植界接纳,是因为器官来源不透明。据Delmonico医生的说法,中方官员有“非常强烈的愿望”让他们的移植人员被国际移植界所接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三零一医院)是全军最大的综合性医院,承担着全军各大军区、军兵种的疑难病诊治工作,为国家及军委领导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该院规定,器官移植供体来源、移植数量要保密,如果谁泄露出去,就取消做手术资格。该院医生向患者保证换肝的等待时间在一周以内。

2009年8月底,中共通过英文版《中国日报》向全世界用英文发布消息,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承认摘取死刑犯器官,并承认中国大陆所有器官移植中,超过65%的器官来自死刑犯。而中共官员历来的公开讲话中,一贯否认摘取死刑犯器官。但没有在中文媒体上有任何表示。国际社会也解读为中国政府在盗用死刑犯器官上的正式表态。

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曼弗瑞德•诺瓦克(Manfred Nowak)在2009年8月接受 一家美国媒体采访时指出,“(中共)解释说器官移植的来源主要是死刑犯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如果那样的话,那么死刑犯的人数一定比认为的要高得多。”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ECC)在2009年度报告中指出,“未经允许摘取法轮功学员器官的指控再次出现,进一步引起了对中国的器官移植业可能存在虐杀的关注。”

2012年3月,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国际医学杂志《柳叶刀》上发表文章:在摸索中前行的中国器官捐赠(A pilot programme of organ donation after cardiac death in China)。文章中提到:“中国是唯一一个系统性地在移植手术中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

中共从信誓旦旦地反对盗用死刑犯器官,到高调地承认中国是唯一一个系统性地在移植手术中使用死囚器官的国家。这种转变是在被指控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大背景下进行的。承认一件世界谴责的事实并非没有代价,但对于中共而言,这种举措显然利大于弊—有助于掩盖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事实。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直到一九九九年迫害法轮功开始,经过几十年准备的器官移植系统转而把法轮功学员作为主要的器官来源,成为迫害法轮功中的一支特殊力量。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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