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北京法轮功学员曹东2012年6月8日被北京警察在其暂住处绑架,之后,北京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借口在曹东的暂住处找到法轮功内容的书籍75册、宣传品14册,决定劳教曹东二年六个月。曹东劳动教养案的行政复议代理人黎雄兵律师认为,此决定违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原则。
黎律师认为,信仰法轮功属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存或持有法轮功书籍物品并不违法国家的法律规定。包括曹东在内的所有国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应该得到保障,这是社会和谐、民族发展、国家兴旺的基石。
黎律师认为曹东案关键事实不清,证据相互矛盾,处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或变更。但10月26日,北京市劳教管理委员会驳回复议,维持原判。
黎律师说,[中共]政府根本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曹东案的决定程序违法。劳动教养期限二年六个月超越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高二年之上限。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第13条14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案加期六个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和原因,明显违法。没有告知也未经任何聆听程序,径行做出劳教决定,明显违反公安行政规章、劳教决定程序。
黎律师强调,曹东案是一个宗教信仰问题,宗教信仰的宪法权利应该得到切实的尊重与保障。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公民个人保存持有法轮功书籍或资料是违法。从1999年到现在,十多年时间,就足以清醒和理性面对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反思反省劳动教养制度。不经聆讯听证,不经当事人陈述申辩,不经法庭审判,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违反基本的法制程序和法治原则。
和其他正义律师一样,黎律师已被国安谈话,十一和开会期间,不得接受国外记者采访。
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右安门东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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