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抚顺市新宾县榆树乡法轮功学员张富春被新宾县法院秘密判刑三年。张富春八十多岁的父亲要求释放只因坚持信仰就被判罪的儿子,村民们同情他们一家的遭遇,签名营救。
二零一一年九月三日早晨七点左右在新宾镇,张富春突然被抚顺市公安一处(国保支队)七、八个警察围上打倒在地,鼻子都打出血了,妻子郭庆凤上前阻止,两人被警察一起绑架。后关押到新宾县看守所。
张富春以前腰肌劳损,不能正常劳动,生活很困难,张富春和妻儿一天到晚愁眉。妻子由于长期精神压力导致精神抑郁,头痛心痛吃不少药也不见好转。自从学炼法轮功以后张富春和妻子的病都好了,干重活也不累,劳动挣钱生活有了保障。
因法轮功遭受中共迫害,二零零八年三月间,张富春的儿子张东在贴真相资料、揭露迫害的过程中,被榆树派出所绑架到新宾县榆树派出所。后榆树派出所所长高振远、董宪伟、曹伟等几个人,到张富春家非法抄家。张富春当时走脱,但在二零一一年九月被抚顺市公安一处的恶警绑架。
张富春被绑架到新宾县看守所之后,张富春的家人对张富春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被绑架,特地从北京请来律师为张富春做无罪辩护。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三日,在新宾县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对张富春的案件进行审理。北京律师为张富春做无罪辩护。律师从以下几点为张富春进行了辩护:
一、说张富春修炼法轮功,破坏了国家的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没有,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刑法三百条,不适宜于法轮功学员。
二、法轮功学员上网下载法轮功的资料,不是违法行为,而是符合《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范畴。
三、法轮功学员制作、散发、传播法轮功资料是符合《宪法》三十五条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是符合《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实施自己的权利。
在律师辩护之后,当场旁听的人,都感到律师讲的非常的好,而律师在最后告诉新宾法院的审判人员:张富春无罪,应立即释放。
但是新宾县法院不是执行法律的规定,却在不通知家属的情况下,秘密的对张富春判刑三年。于二零一二年十月末,送到辽宁省沈阳大北监狱迫害。
张富春的父亲是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在儿子被无辜的判刑之后,很悲伤。那些善良的村民看到张富春的父亲太可怜,儿子为了做好人,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做一个好人,却要被非法的判刑,纷纷签名要求释放张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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