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智慧财产局审查「法轮图形」的申请过程中,我们搜集各国学员于各种洪法活动及真相材料上所使用「法轮图形」的证据,并力陈「法轮图形」已为法轮功在全世界所周知的标记,内容虽为万字及太极图形所组成,但整个「法轮图形」的本身有其特殊创作及显着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智财局终于审定除了个别的万字及太极图形,佛道两门可使用外,整个「法轮图形」的本身及其图形的任何色泽均受到专用权之保护。
另外关于「法轮功」的申请,商标代理人一开始便说明有其困难。于正式提出申请后,智财局初步拒绝,理由在于「法轮功」三个字不具法律上显着性,又「法轮功」世所周知,知名度太高,不拟给予专用权。我们则力陈,惟有法轮功之创始人李洪志先生所创之「法轮功」方可称为「法轮功」。并提出大法书籍及全世界各种传媒报导证明李老师是世所周知的「法轮功」创始人,「法轮功」应在台湾境内享有专用权的保护,智财局终被说服,给予大法弟子「法轮功」的专用权。
商标代理人在拿到注册证时啧啧称奇,说明台湾许多知名功派向智财局提出申请,历经申复,都未取得标章专用权,为我们能顺利拿到专用权感到高兴。他们在协助我们申请的过程中看到大法弟子表现的气度以及锲而不舍的精神很是感动,其公司负责人及承办者也开始学炼大法。
相较于中国江氏对法轮大法的毁书、诽谤以及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我们高兴地看到台湾当局理性地依据法律规定给予大法保护。「法轮功」及「法轮图形」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在核准的专用权期限内受到台湾法律保护,亦即任何人不得将其功法冠以「法轮功」之名称或使用「法轮图形」于其功法材料上。
「法轮功」标章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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