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十四名法轮功学员遭诬判三至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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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被绑架的十四名黑龙江依兰县法轮功学员,近日先后被邪党法院非法判刑,刑期从三年至十三年,其中包括几名六、七十岁的老人。突显中共政权在摇摇欲坠之时的惶恐及末日疯狂。

十四位法轮功学员具体被非法判刑情况:费淑芹被非法判刑十三年,莫志奎、张惠娟被非法判刑十二年,左振岐、吕凤云被非法判刑六年,孙文富、张金库、陈艳、刘凤成、孟凡影、段淑岩被非法判刑五年,姜连英、徐峰、李大朋被非法判三年。

“3·29”绑架案的由来

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晚开始,哈尔滨市依兰县、方正县、通河县等地公安局及派出所警察,在三、四天时间内,绑架了近五十名法轮功学员,包括被非法庭审的十四位法轮功学员。此次绑架事件的罪魁祸首是现任黑龙江省邪党书记王宪魁。

在二零一三年过新年时,时任黑龙江省省长王宪魁到各地巡视,在哈同高速公路依兰至宏克力地段,看见跨线桥上悬挂的“法轮大法好”、“法办周永康”等内容的标语和用彩色喷漆罐喷的“天灭中共”、“三退保命”、“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标语后,大为震怒,直接下令黑龙江省公安厅长、省政法委副书记孙永波立案追查。

绑架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晚开始。依兰县公安局、方正县公安局,事先对依兰县内、达连河镇、三道岗镇、道台桥镇、团山子乡等地的法轮功学员先拟好的名单,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技术处处长亲自到依兰县指挥,通过特务手段获取法轮功学员的手机号码,每半个小时一次跟踪定位,对不知道其手机号码的法轮功学员,就到住家附近蹲坑,当晚六点,依兰县及周边的方正县、通河县等地的公安局、派出所警察同时统一行动,当晚就疯狂绑架了三十多人。几天时间,在依兰县、方正县、通河县一共连续绑架五十人。

三月二十九日晚,莫志奎、孙文富、张金库、刘凤 成、孟凡影、左振岐、费淑芹、吕凤云、陈艳九位法轮功学员,开着车牌号L11L31的银灰色五菱之光微型面包车,去在三道岗镇的林场、丰旺、丰城发 “2013神韵晚会光盘”。由于费淑芹和莫志奎的手机早已被跟踪定位,所以恶警在丰城屯北公路上制造撞车假现场,非法拦截法轮功学员的面包车,当场砸碎驾驶室挡风玻璃,九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面包车被扣押,车库被非法抄出光盘五千张,大法书籍五十多本,真相资料一千多本,自喷漆七罐等……一切私人物品全都被非法抢劫到公安局。

百般刁难律师

依兰县公检法机构在政法委、“610”的指使下,先后五次对法轮功学员莫志奎、孙文富、张金库、刘凤成、孟凡影、左振岐、费淑芹、吕凤云、陈艳、徐峰、李大朋、张惠娟、段淑研、姜连英等十四人进行了一连串的非法庭审。

第一次非法庭审是七月十八日上午,依兰县法院非法审判五位法轮功学员:莫志奎、张金库、孙文福、李大鹏、徐峰。第二次和第三次非法庭审是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一点半,在依兰县法院非法开庭,这次非法庭审共有五位法轮功学员张慧娟、孟凡影、段淑岩、刘凤成、左振岐。第四次和第五次非法庭审在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一点 半,在依兰县法院非法开庭,这次非法庭审共有四位法轮功学员费淑芹、吕凤云、陈艳、姜连英。

上述非法庭审,政法委、“610”的指使下,公检法人员采取流氓手段,百般刁难法轮功学员的辩护律师,如第五次非法庭审前,依兰县法院先通知法轮功学员姜莲英的辩护律师于八月六日开庭,待律师八月五日从北京赶到依兰县时,法院又称不开庭了,而且什么时间开庭再另行通知。

十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共请了十一位律师做无罪辩护,另有一位家属充当第二辩护人。在开庭时,依兰法院又接连耍手段:不让左振岐的律师阅卷导致律师无法出 庭;法院故意不通知张惠娟及孟凡影的律师和充当第二辩护人的家属出庭;不让莫志奎的第二位律师进庭……最后依兰法院只允许五位律师进庭。

依兰县政法委、“610”、法院、司法局、检察院的种种违法行为和做法,引起律师们的公愤,律师们先后三次向相关部门提出控告。

依兰县法院非法庭审法轮功学员时,省、市、县政法委、“610”的特务头子、亲自指挥坐镇参与,依兰县法院、司法局、检察院、多家串通一气,在政法委 “610”的指使下,公安局警察、便衣,在法院四周巡视,看到可疑的人和车辆就抓捕扣押罚款。

非法庭审时,依兰县“610”头子徐海波坐镇监控,偌大的法庭只坐了事先安排好的二、三十人在所谓的旁听。而且律师辩护时,法官用抢话、打断话、不让律师说话的卑鄙手段进行干扰。到最后律师陈述时,法官还在肆无忌惮的抢话,根本就不给律师说话的机会,怕旁听的人听明白律师依法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内容。

信仰法轮功无罪

几位正义律师都指出:信仰自由是全世界公认的普世权利,任何打击信仰的做法都是违背国际法的。198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基本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修炼法轮功无罪,法轮功学员散发真相光盘等宣传品,那都是法轮功信仰自由范畴内的,也是无罪的!

还有的律师特别针对审判人员提出告诫:我国法律要求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该案中认定案件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 误,一些办案人员却依然将无辜的被告送上了审判庭,披着依法办案的外衣,做的却是违法的行为莫须有的指控更是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破坏,对人权的践踏。权力不 是永恒的,公平正义才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期望审判人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司法,为人民司法,坚决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扰审判。宣告法轮功学员无罪,应当庭释放!

当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正义辩护时,旁听人员都非常震惊,他们第一次在正式的场合听到这样的辩护,原来信仰法轮功是合法的,连法官自己也私下承认自己是受 “610”指使的。

(“610办公室”是中共江泽民一伙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类似纳粹盖世太保。各地“610”不法之徒操纵公检法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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