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原沈阳行政学院青年教师、法轮功学员李旭鹏,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因坚持信仰“真、善、忍”多次遭到牢狱与酷刑,被迫害曾几度昏迷窒息,被送医院抢救。他曾一度长期被迫流离失所。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李旭鹏在广州被秘密绑架,当时十几个荷枪实弹的西安国保恶警闯到他的租住屋非法抄家。这是他第八次被非法抓捕,被戴着黑头套、手铐脚镣劫持回西安。
二零一二年五月,陕西国保构陷不出继续迫害李旭鹏的任何证据,没有任何借口继续关押,被迫害身体极度虚弱的李旭鹏,由居住在西安的父母保释回家。二零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中共不法人员再次把他绑架,但做贼心虚,利用流氓手段扬言要将李旭鹏劫持到西安市高新区郭杜镇劳教所迫害,后又传出送枣子河劳教所迫害,实际是被秘密关押到陕西省宝鸡市虢镇劳教所迫害,于十月十四日出劳教所。
李旭鹏,陕西省神木人,约三十八岁,他父亲是当地中学德高望重的老校长,李旭鹏为人忠厚正直,一九九三年以全县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李旭鹏在大学期间从寻寻觅觅中找到了法轮功,修炼后严格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品学兼优,毕业后任教于沈阳行政学院,他精于治学,严于修心,是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其品格和能力得到院领导和同行的认可。
李旭鹏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九日在虢镇劳教所致榆林市法院指出,该劳教判决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要求依法判决榆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榆劳教[2012]5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非法,无效决定,立即无条件释放本人,并对本人及家属造成的损失做出国家赔偿。
下面是李旭鹏当时的行政自诉状:
本人李旭鹏,男,生于1976年1月7日,汉族,大学文化,陕西省神木县人,身份证号:110108197601070033,现被关押于陕西省虢镇劳教所三大队。
2013年1月15日,本人接到榆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榆劳教【2012】5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处以本人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本人不服该判决,现特向贵院提出诉讼,事实和依据如下:
一、该劳教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证据不足,甚至没有证据。
1、该决定书称“2009年春节过后,李旭鹏在协助李志强处理煤矿纠纷时,引诱李志强求拜法轮功师父李洪志,此后不久,李志强的煤矿纠纷得以解决。”
以上描述与事实不符,实际情况是:
早在1997年,李志强的妻子郭润娃就开始修炼法轮功,是神木县最早炼功的法轮功老学员之一,大约1999年10月,在法轮功被全面迫害几个月后,郭润娃即被当地公安列入禁止出国人员的黑名单中至今没有取消,这有当地居民,法轮功学员及公安机关的记录可以证明。
郭润娃炼功后,困扰多年的神经衰弱,头痛等疾病得以痊愈,她以法轮功“遇到矛盾先找自己的不足”的心性要求,化解了与婆婆,邻居多年的积怨,郭润娃的身心变化,李志强及其子女,亲友有目共瞩,他家族朋友中还有人因此而走入修炼法轮功的行列;为表达对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感激,李志强夫妇把家里供的财神像换成了李洪志先生的照片,法像,多年来一直敬拜供奉,这也有李志强的亲友,当地法轮功学员,左邻右舍的人可以证明,绝不是本人“2009年春节后”才“引诱”李志强求拜法轮功师父的。
2、该决定书还称:“李志强拜法轮功师父李洪志,此后不久,李志强的煤矿纠纷得以解决,李旭鹏便……谎称李志强的煤矿纠纷得益于李洪志的法力应验。在李旭鹏等人多次蛊惑之下,李志强答应向境外李洪志法轮功组织提供人民币1000万元。”
以上描述是该劳教决定本人参与所谓“捐款”事件的主要“罪行”,而事情的实际情况是这样的:
2004年以来,李志强价值几个亿的煤矿被各级权贵巧取豪夺,逐步侵吞,无权无势的平民李志强多方上告无果,还不断受到恐吓威胁,甚至最后连他企业法人的资格都在他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手续齐全”的置换,当地了解这个案子的人,包括李志强的亲友,邻居几乎都认为李志强根本不可能告赢。然而,2009年上半年,中纪委办案人员到达当地,当地的“风声”一时紧了,侵吞李志强的权贵害怕了,主动找李志强私了,求李志强撤诉,一次补偿李志强近亿元现金,还销了强加给李志强的几千万勒索性欠款。几天后,中纪委的人离开了,那些人后悔万分,原来是一场虚惊。
那么请问,本人是怎样问李志强“谎称”的?说了什么?怎么认为是“谎称”?既然承认李志强是在“求拜法轮功师父李洪志”,“此后不久”,李志强的煤矿官司“得以解决”,那么凭什么证明这事件的先后没有因果或某些关系?中国及世界各民族自古就有相信善恶因果报应的传统,即使在现代科学发达的西方,“实证科学不能证明神的不存在”已逐步成为共识,就如同我们所知的圈划的越大,未知也越广一样,其实现代科学在很多高端,边缘领域早已触及了很多我们过去一直不敢正视,不敢承认的客观存在,因篇幅所限,在此就不详加探讨了。
那么,如果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她本人相信善恶有报,甚至亲身体验过法轮功的超常与玄奥,比如,李志强的妻子通过炼功,治愈了现代医学(属于现代科学)没有治好的病,那么她自己基于对法轮功的信仰,把李志强资金神奇追回的原因归于法轮功的师父呵护,我们凭什么认定她是在“谎称”?
当然,本人也不认同李志强自己追回是李志强求拜法轮功师父的“法力应验”,因为就本人对法轮功的了解,法轮功不讲无条件的所谓“有求必应”,恰恰相反,法轮功要求修炼者去掉求佛发财的执着心,无条件的真心向善,按“真善忍”做好人,更好的人,那么自然会有福报、喜报,这决不是能“求拜”来的,是“善恶有报”的宇宙法则规律平衡制约的。
至于说本人“多次蛊惑”李志强,请问本人是在什么时间,地点,用什么“蛊”“惑”李志强的?以致一个精细过日子,连出门都挤公交车的亿万富翁把千万资金愿意交给一个自己根本没有见过面的外国居民?
3、该决定书还自说自话的“认定”:“第一次860万捐款”,“已经全部转向境外法轮功组织。”“后经李旭鹏通过加拿大法轮功人员陆方证实,该款已全部转向境外法轮功组织。
请问,该款是怎样由大陆一步一环转到境外的?如何确定中间没有被替换,即如何确定就是这860万到了境外?该款最终落在了境外哪个国家,哪个银行?谁的账户上了?如何证明该款是捐款而不是投资,移民,借贷或其他用途?如何确定该账户是属于“境外法轮功组织”的?那个“加拿大法轮功学员陆方”能够提供以上证据吗?
该劳教决定认定的所谓“第二次70万元捐款”也同样存在以上基本的证据缺陷。
二、该劳教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该决定书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56号通知及《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三)之规定,决定对李旭鹏劳动教养一年6个月。”
法轮功1992年由中国大陆传出,1995年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弘传,截止到2012年,已弘传至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各国注册成立了数以百计的法轮大法(佛)学会;请问,中国大陆1980年的国务院通知,是如何认定给这些1995年以后才在各国注册的遍布五大洲的合法的“境外法轮功组织”捐款是属于违法行为的?
该决定书还存在其他一些错谬之处,甚至连本人基本情况,以往被劳教经历的描述都是不正确的,因与本诉讼状诉讼要求无直接关系,就不一一列出了。
综上所述,本人特向贵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榆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榆劳教[2012]5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非法,无效决定,立即无条件释放本人。
(二)对因该错误决定而对本人及家属造成的损失做出国家赔偿。
李旭鹏
2013年3月19日
于陕西省虢镇劳教所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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