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傍晚,法国巴黎行政法庭(Tribunal Administratif de Paris)紧急审理法官Doumergue女士下达判决,法国法轮大法协会胜诉,巴黎警察局败诉,法轮功学员得以翌日在中共使馆前举行和平反中共迫害的集会,呼吁到访巴黎的习近平法办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血债累累的元凶首恶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曾庆红、李岚清等。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法国法轮大法协会如期在中共使馆前举行和平反中共迫害的集会 |
巴黎行政法庭判决书原文(第一页) |
巴黎行政法庭判决书原文(第二页) | 巴黎行政法庭判决书原文(第三页) |
巴黎行政法庭判决书原文(第四页) | 巴黎行政法庭判决书原文(第五页) |
法国法轮大法协会计划于三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即习近平访问法国期间,在中共使馆对面,举办反中共迫害的和平集会,主要内容之一是法办在对法轮功的迫害中血债累累的元凶首恶江泽民、罗干、周永康、刘京、曾庆红、李岚清等。然而,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巴黎警察局长给法轮大法协会发来命令,禁止在中共使馆对面集会,而要求到几百米以外的地方集会。
法轮大法协会认为警方的禁令是对基本自由的严重侵犯,且明显非法;过去历次法轮功学员集会从未给公共秩序带来任何搅扰。协会要求巴黎行政法庭紧急开庭审理此案。
该法庭紧急审理法官Doumergue女士认定事情的紧急性成立,并于当天下午召集有关双方开庭。
在听取双方陈述后,Doumergue法官于当天傍晚下达判决书,判定法轮大法协会在习近平访法期间、在中共国使馆前举办和平反迫害集会的选择“属于行使表达自由的范畴”;而警察局长拿不出任何该集会“能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的风险的确凿证据,哪怕是可能的理由也没有”。判决书认为,法轮大法协会“具备充分的理由而应予以支持”,而警方禁令“构成了对集会自由与表达自由的严重侵犯,且明显非法”。
判决书下令中止该警方禁令的实施;命令警察局长让法国法轮功协会在希望的时间、地点集会;判决书还责成国家向法国法轮大法协会支付一千五百欧元。
判决书将发给法国法轮大法协会及法国内政部长,并抄送巴黎警察局长。
据悉,二零零九年和二零一零年,法国法轮大法协会的活动两次遭巴黎警方禁止,而要求法国巴黎行政法庭紧急开庭审理,后者两次做出了完全和这次类似的判决。此后几年间,巴黎警方没有阻挠法国法轮大法协会的类似活动。
此次事关中共最高领导人访问,法庭依然做出同样的判决,意义更加重大。巴黎行政法庭的判决捍卫了普世价值和法兰西的真正利益所在;判决也是对迫害法轮功的江泽民政治流氓集团的沉重一击。
以下是判决书全文及中译本。
巴黎行政法庭
第14047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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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轮功协会
(法国法轮大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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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mergue女士
紧急审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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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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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35-03
法兰西共和国
以法国人民的名义
紧急审理法官
根据2014年3月26日登记的、由位于巴黎第19区的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现任主席所提出的请求,并聘用FGD律师事务所的Gabard律师;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要求紧急审理法官:
⁃根据行政法第L. 521-2条,中止(巴黎 - 译注)警察局长关于禁止法国法轮功协会3月27日10点半到12点半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前、巴黎第八区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便道上的集会;
⁃命令警方允许法国法轮功协会3月27日10点半开始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前、巴黎第八区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emoille街交接处人行道上的集会,每拖延1小时(警方 - 译注)将受到3000欧元的罚款;
⁃根据行政法第L. 761-1条,判罚国家支付4000欧元;
(法轮功 - 译注)协会方面陈述说:
⁃事情紧急,因为只有在中(共 - 译注)国主席正式访法期间,其集会才有意义和效果;实际上,集会是为了提请中(共 - 译注)国最高负责人对1999年以来中(共)国对法轮功的迫害的注意;最后,这类集会的目的在于就对法轮功的迫害及结束迫害的必要性警示中(共 - 译注)国当局,同时并引起公共舆论对此给予关注,所以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前举行才有意义;
⁃拒绝协会在其所希望的时间与地点组织集会,侵犯了集会自由这一基本自由
⁃这一对集会自由的侵犯事态严重且明显是非法的;事实上,这一侵犯是严重的,因为这一集会只有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前举行才有意义,以引起中国当局对法轮功在中国的处境、及对法轮功学员毫无放松迹象的镇压的注意;警察局提出的Alma广场和抵抗力量广场等其它集会地点分别距中国使馆250米和400米之遥,对集会的目的是个障碍,会阻碍其合法地运用其集体表达观点想法的权利;另外,(警方 - 译注)这一侵权明显是非法的,因为(警方的 - 译注)拒绝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并且考虑到集会人数不是非常多,集会不会给公共秩序带来任何风险;而且也没有任何充足的证据表明警察局拿不出足够的警力来维持人数不很多的集会秩序,集会人数不会超过80;过去,历次(法轮功学员的 - 译注)集会从未给公共秩序带来任何搅扰。
鉴于记录于2014年3月26日的法国法轮功协会提交的文件包含与协会上述请求同样的内容,而且它于3月26日11点30分,被警察局通知禁止集会;鉴于该集会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正式访问的安全带来风险的假设没有根据;鉴于该集会大概会有4、50人;鉴于乔治五世大街有40米宽,且其与La Trémoille街的交接处与中国使馆稍微错开,所以集会地点与(使馆- 译注)建筑物入口有至少50米的距离;鉴于集会是静止的,不会更近,不会阻碍乔治五世大街上的行人和车辆的往来;鉴于没有任何有关爱丽舍宫(法国总统府 - 译注)和中(共 - 译注)国使馆在3月27日上午在有关地点活动安排的记录;
鉴于记录于2014年3月26日的警察局长关于拒绝(法国法轮功协会 - 译注)集会请求的文件;
警察局长陈述说,如果说此事的紧急性成立,而且公共表达理念和诉求属于基本自由的话,(法国法轮功协会的 - 译注)集会请求应予拒绝,原因是被(法国法轮功协会 – 译注)抗议的拒绝令并没有对上述自由构成严重侵犯;事实上,所有在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人行道上、及这两条街上的集会一概遭到禁止,原因是这一具体地点的公共秩序风险问题,因为这一地点属于在2014年3月25日到28日之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法国的国是访问期间安全措施有所加强的地段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会很接近这些地段,而对他的保护应以维护公共秩序的名义得到警方权力当局的重视而成为特别重要的事情;另外,它(警方- 译注)向申请集会方建议了其它的地点以表达他们的观点,所以并没有严重侵犯集会自由和明显非法的事;最后,警力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到访而特别动员;向申请协会发出的禁令同时考虑到了权利与实际情况;
鉴于(警方- 译注)禁令遭到抗议;
鉴于本案件的其它内容;
鉴于本地区的基本法规;
鉴于有关加强维持公共秩序措施的规章的1935年10月23日的法令修正案;
鉴于行政法;
鉴于行政法庭庭长任命Doumergue女士、分庭副庭长,裁决本紧急请求的决定;
在召集公开开庭后:
⁃ Gabard律师,代表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
⁃ 警察局长;
鉴于2014年3月26日15点30分公开庭审的笔录:
⁃ Doumergue女士、紧急审理法官的报告;
⁃ Gabard律师,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的代表重申和进一步详述了其请求和有关补充文件的内容;
⁃ 警察局长的代表Hanoteaux先生和陪伴他的Soltani先生;Hanoteaux先生确认和进一步详述了他的辩护文件中的结论;
16点30分开庭结束后宣布预审结束;
关于据行政法第L. 521-2条所宣布的结论 :
1. 考虑到行政法第L. 521-2条:“在这种合理的紧急请求下,紧急审理法官可以下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保护在某一公权法人或某一管理公共机构的私权组织,在其行使其权力时,所可能明显非法和严重侵犯到的某一基本自由。紧急审理法官可以在48小时的期限宣布判决。”还有同一法律的第L. 522-1条:“紧急审理法官裁决书面或口头表述的纠纷。当他被请求在第L. 521-1条和第L. 521-2条方面做出判决、或修改、或中止该判决时,他毫不延迟地向有关各方宣布公开庭审的日期和时间(…)”;
1. 考虑到根据行政法第L. 521-2条,法轮功协会所引以为由的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属于基本自由的范畴;
1. 考虑到法轮功协会声明于3月27日周四10点半到12点半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对面、在巴黎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公众地段上举行的集会,“以和平方式要求中国最高领导人法办江泽民团伙”,并散发有关传单、通过话筒和高音喇叭发表演说、播放音乐等一事属实;考虑到警察局2014年3月25日做出的、次日发给法国法轮功协会的命令,拒绝其在所计划的日期与时间,在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包括这两条街上的集会的权利;事情的紧急性得以确立;
1. 考虑到禁止关乎基本自由的公众集会只能在确认公共秩序会受到扰乱的情况下合法地宣判;
2.
3. 考虑到警察局长声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法国的国事访问期间,实施了一些特殊的安全措施,特别是在中国主席要去的地方、周边及他所经的行程路线设置了一些安全区;及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属于这些安全区,他并向法轮功协会建议了其它集会地点,特别是抵抗力量广场等一些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周边的安全加强区以外的地点;他还声称法轮功协会拒绝了这些建议,所以(警方禁令 - 译注)对集会这一基本自由的侵害既不严重,也不明显非法。尽管如此,在这类情况下,(法轮功协会 - 译注)在中(共 - 译注)国使馆周围举办象征意义的集会的选择属于行使表达自由的范畴;而且,考虑到乔治五世大街的宽度,与协会所要求的集会地点与中(共 – 译注)国使馆的错位,从这一象征性距离,到前面提到的不多的集会人数,而警察局长拿不出任何(集会 - 译注)能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的风险的确凿证据,哪怕是可能的理由也没有,也没拿出不能调动警力以预防上述可能风险的任何理由;所以,申请方协会具备充分的理由而应予以支持,而不需论及警方禁令的方式的妥当与否;上述拒绝构成了对集会自由与表达自由的严重与明显非法的侵犯;所以有必要宣布中止警方禁令的实施;并极其紧急地命令警察局长让(法轮大法协会的 – 译注)集会如其所声明的、照原条件如期进行,而不需与逾期罚款的要求挂钩。
关于据行政法第L. 761-1条所宣布的结论:
1. 考虑到这些情况,有必要判决败诉的国家方,据行政法第L. 761-1条,向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支付1500欧元。
2.
第一条:中止实施2014年3月25日警察局长拒绝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2014年3月27日10点30分到12点30分在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集会的命令。
第二条:命令警察局长让法国法轮功协会,从2014年3月27日10点30分到12点30分,在乔治五世大街与La Trémoille街交接处便道上、中(共 - 译注)国使馆的对面集会。
第三条:国家以行政法第L. 761-1条的名义,向法轮功协会支付壹千伍百(1500)欧元。
第四条:请求方的其余陈述被搁置。
第五条:本法令将发给法国法轮功协会(法国法轮大法协会)及法国内政部长。
副本抄送巴黎警察局长。
巴黎,2014年3月26日
紧急审理法官 法庭记录员
Doumergue女士 Thomas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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