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康代表欧盟外交事务委员会对香港审判16名法轮功学员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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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彭定康代表委员会对于香港审判16名法轮功成员问题的答复(E-2445/02EN)(2002年9月20日)

委员已知悉关于2002年8月15日香港法庭对于16名在中联办门前抗议的法轮功学员的判决。他们被判在抗议期间有阻街和其他违法行为。法庭对每一位被告150至500元罚款。

针对法轮功在中国大陆的情况,欧盟已经通过政治渠道和欧盟-中国人权对话机构,在多种场合多次要求中国重新审视对法轮功学员的严厉判决。委员会还特别要求中国尊重审判的公正性和给予适当的法律代表的原则。对于法轮功成员的人权侵害问题的关心也在2002年3月举行的中国人权问题委员会全会结束时进行了表达。至于香港问题,这是第一次由该团体组织的活动受到起诉。根据我们的信息,法庭判决还有上诉的可能。

至于香港的整体政治情况,包括法律和基本权力问题,委员会认为从香港移交给中国的四年半以来,一国两制的政策执行基本良好,香港总体来讲保持了原先的法律和自由开放的社会。尽管如此,对这些原则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实引起了一些争议和不确定,委员会将继续密切注意香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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