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中共迫害法轮功已长达十五年,美国国会众议院近日提出第5379号法案,要求禁止参与迫害的中共官员入境美国。制裁方式除禁止入境外,还包括冻结财产等经济制裁。以下为美国国会于2014年7月31日提出的第5379号法案(草案,preliminary draft)的中译文:
美国国会立法H.R.5379,第113届国会
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些高层领导以及那些直接参与人权迫害者进入美国,以及其它的一些目的。
美国国会众议院(参议院)
新泽西州的史密斯议员提出以下法案并提交国会立法委员会。
法案
拒绝某些对于侵犯人权罪恶负有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层领导以及那些积极参与迫害人权的个人进入美国,以及其他一些目的。
这一法案将由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共同立法。
第一节法案的题目
这一法案可以被引用为“2014中国人权保护法案”
第二节目的
这一法案的目的如下:
(1) 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基本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侵犯人权的罪犯并拒绝他们进入美国境内
(3) 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由信息流通以及提升(民众)关于人权的意識
(4) 在对普世人权(价值)尊重的基础上,改进中美双边关系;和
(5) 加强美利坚合众国对于其立国原则的立场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角色
第三节相关的发现
美国国会有以下的发现:
(1)美利坚共和国热切希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情况下有互惠互利的关系,而且也支持中国的人民在他们对于自己的人权和法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
(A)是联合国的一个成员。
(B)已经签署和批准了“反对酷刑和其他残忍的非人性的剥夺自尊的处置和惩罚的公约”,“国际民间和政治权利的盟约”,“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盟约”,“国际废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的公约”,“国际废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的公约”,”国际保护流动工人及其家庭的权利的公约”,“国际儿童权利公约”。
(3)世界上的国家通过采纳国际公约和协议以承诺他们将遵守的义务和责任。为了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必须得到诚实的遵守。人权是国际法中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因素。因此,保护人权已经不再是与他国无关的一个国家的内政,这一点尤其适用于那些已经采纳并成为保护人权国际公约一部分的而具有保护人权责任的国家。
(4)从1999年以来,美国国务院每年都把中国列为在侵犯人权方面“尤其值得关注的国家”;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也一直发现在中国存在着广泛的持续不断地对宗教自由的令人恐怖的侵犯,而且也把中国反复的列为“尤其值得关注的国家”;美国立法及行政中国委员会(中国委员会)也一直发现并持续记录在中国发生的系统的和恐怖的人权迫害;其他独立的人权组织比如国际大赦组织,人权观察和自由之家等等也都记录了相似的严酷的人权侵犯。因为和本法案有关,以下的情况尤其值得关注:
A) 在最近的一些年里,法轮功学员已经成为人权迫害暴行以及宗教迫害的最大受害群体:
1)在1999年镇压法轮功之前,中国政府的一个部门做了调查并发现在中国有七千万到一亿人修炼法轮功。
2)自从1999年中国共产党迫害法轮功以来,已经有3638例详细记录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的案件;如果把各种各样被迫害致死的案例都算在一起,法轮功学员的实际死亡人数可能高达几十万人或者是几百万人。
3)为了抹黑法轮功和煽动中国人对法轮功的仇恨,中共发动一场尖刻的宣传攻势。
4)紧接着发生的是全方位的监控和全国的强迫转化中心网络,并且伴随着大规模的逮捕和系统性的酷刑,以及在警察关押下被虐待致死案例的攀升。
5)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判已经成为了惯例。中共命令所有的法官绝对不能对法轮功案例进行无罪判决。
6)根据多方独立专家的调查,在中国法轮功学员是最大的良心犯群体。联合国独立调查团2005年在中国的酷刑调查中发现,66%的案例是针对法轮功学员的。
7)数以万计的法轮功学员在关押中,被强迫用作器官移植的供体,当需要器官时即被谋杀。
8)很多法轮功学员已经逃离中国并且向包括美国在内的外国政府申请难民身份。
B)很多基督教新教以及罗马天主教地下家庭教会的成员被持续骚扰。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中共)政权拘留并毒打了数以百计的没有注册的新教教徒并且加大力度关闭“非法”的集会点以及公开的膜拜行动。几十位没有注册的天主教神职人员仍然被关押或者失踪,而且这些年来梵蒂冈和北京的关系持续下降。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许多宗教领袖被逮捕,关押和酷刑虐待。
C)对少数民族迫害的情况:估计被关押的西藏人在五千左右。为抗议中共的侵占和对宗教自由的迫害以及其他在西藏对人权的迫害,自从2011年3月以来已经有接近一百个西藏人自焚,其中2012年11月有二十八位西藏人自焚。2008年3月14日在西藏的314事件以及2009年7月5日新疆(维吾尔族)的75事件的真相仍然有待调查。
D)那些为了法轮功或者其他受害人而站出来的维权人士以及维权律师,民主活动人士,工人权利活动人士等等被骚扰和拘押,并且被非法监押和虐待折磨。几十位维权人士及律师因为他们自己的权利受到伤害而应该被强烈关注,例如高智晟,陈光诚,胡佳,焦国标,江天勇等等。
E)那些专心于独立媒体,记者和互联网使用的人士也被骚扰和酷刑虐待。“记者无疆界”在2010年指出在中国有30名记者和72名“互联网市民”被关押。
F)计划生育政策从1971年已经在中国实施。中国政府的资料显示从1971年到2009年有3亿9百万流产案例。从1979年“一胎化”政策实施以后,流产案率急剧增加。在80年代和90年代的高峰年份里,一年的流产案例就超过一千四百万。而这些流产案例大多数是被强迫的或者是被逼的。那些经过引产而流出的胎儿常常是活着的,这时那些医生就会把这些婴儿当场掐死或者溺死。
G)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北朝鲜已经有几百万人饿死。美国国务院估计3万到5万(其他的一些非政府组织估计大概在30万)北朝鲜人越过边界在中国生活或者是在中国,南韩以及其他国家申请难民身份。虽然知道这些人被送回北朝鲜以后会面临着很严重的惩罚甚至是死亡,中国当局仍然不断地把他们拘留,逮捕以及遣返回北朝鲜。
(5)中国的政府系统和世界上大多数的政府不一样。自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被共产独裁主义统治,没有其他的任何政治团体和组织在政治统治和国家治理方面享有任何的权利。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两套统治系统。一个是中国共产党和其在各个级别的统治机构。另一个是在社会各个级别都有其统治机构的行政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从上到下的每一个级别,中共的领导机构都高于行政系统的领导机构;而在每一个级别的每一个机构的最高领导人必须是中共党员。这两套统治系统的在各个级别的所有机构都由中共的组织部门选择干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两套统治系统都适用于“1998国际宗教自由法案”第三节中所定义的“外国政府”(22U.S.C.6402)。
(B)除了(A)中所述的两套系统之外,在行政系统的每一个机构当中都有一个中共的党委。机构党委的书记通常是该机构的实际最高领导人,机构的行政首长通常对日常工作负责而且是该机构的实际第二领导人。
(C)本法案在此涉及中共及其机构与人权迫害相关的统治功能,但本法案并不能以任何方式被引用来表示美国政府承认或者接受中共的合法性。
第四节相关的定义
在本法案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在地理上是指中国大陆,在此中共是唯一的政治统治团体而且也是人权侵犯(罪恶)发生的地方。这个地理上的PRC概念不应该和国际上的外交与政治中的PRC概念混淆。
(2) 来自于PRC:“来自于PRC的侵犯人权的罪犯”是指曾经在第三节(5)描述的PRC的系统中,并且犯过侵犯人权罪的罪犯。这与此人在申请美国签证时所持(其他)国家的护照没有关系。
(3) 政法委(PLAC):是中共控制行政系统中所有有关法律执行机构的最高统治机构,这些法律机构包括法院系统,公安系统,司法监狱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政法委是中共体制内对于第三节(4)(A),(B),(C),(D),和(E)中描述的人权侵犯罪恶的负有最终责任的系统。
(4) 610办公室:是1999年6月10日中共成立的一个法外机构。它的根本目的是根除法轮功。当时它的全名是“中央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到2000年9月份,臭名昭著的610办公室又加了一个名称“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所以这些名称都是指同一个中共的法外机构。自从1999年7月20日镇压法轮功后,610办公室在全国各级政府都建立了其分支机构。在有些地方610办公室的头目也兼任当地公安局的局长。610办公室不但控制第三节所讲的所有执法机构,而且他们也能控制中共和行政系统的所有其他机构包括宣传,教育,外交,通讯,互联网,旅游和经济贸易等等。这是一个超出法律和其他所有国家机构以及国家利益的权力系统。它对人权的侵犯是历史上最不人道,最残酷的,又是最臭名昭著的罪恶。美国国会605决议案呼吁取消610办公室。现在“610办公室”也运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称。
(5) 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表面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管辖,但是实际上最高法院的领导都是从政法委而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是政法委的委员,现在的最高法院院长也是其法院党委的书记和最高法官。各个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區和县一级的人民法院也都有相同的权力结构,也都有共产党的党委。
(6) 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表面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管辖,但是实际上最高检察院的领导都是从政法委而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也是政法委的委员,现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也是其检察院党委的书记和最高检察官。各个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检察院和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检察院以及區和县一级的人民检察院也都有相同的权力结构,也都有共产党的党委。
(7) 公安系统:公安部归属国务院领导,国务院是中国大陆的最高行政机构。各个省一级的公安厅以及市级,县级公安局以及基层的派出所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共产党统治地位的主要的国家机器系统。这个系统负责监视监控,拘留,逮捕,审讯和其他直接对人权侵犯。
(8) 司法部:司法部归属国务院领导,国务院是中国大陆的最高行政机构。各个省一级的司法厅以及市级,县级司法局是维持社会稳定和共产党统治地位的主要的国家机器系统。臭名昭著的“劳教所”就是由省一级的司法厅以及市级司法局管辖的。所有的监狱都是由省一级的司法厅管辖。多数的非法酷刑折磨都发生在劳教所和监狱。
(9) 劳教所:是由司法厅、局管辖的以关押民众作为惩罚措施的法外系统。是否送往劳教是由当地的公安局决定。劳教所是中国大陆侵犯人权的典型。当局可以不经过庭审就把人关在劳教所达三年之久(有时可以在延长更久时间)。他们会被强迫劳动和承受其他严重的酷刑。根据中共的说辞,劳教所是关押那些有人民内部矛盾的人员,其主要目的是进行“教育”;而监狱是关押那些具有敌我矛盾的罪犯。
(10) 监狱系统:那些被判刑收监的人员(罪犯)是“国家的敌人”并且将被共产党通过劳动和其他方法进行“改造”。监狱的服刑人员通常会比劳教所的关押人员承受更大的痛苦,他们可能被终生关押。他们会被强迫劳动和承受其他严重的酷刑。
(11) 宣传部:是由中共中央直接管辖的国家机器,专门用于宣传和控制信息流通。它控制意识形态,文化和出版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政策和方向。与意识形态相关的领域有理论,艺术和文化,新闻报导和出版,对外宣传和和宗教问题。中共中央610办公室的三个头目之一是宣传部(副)部长。宣传部为了抹黑法轮功进行了一系列的媒体宣传攻势。
(12) 中国反邪教协会:成立于2000年11月13号并且在全国各地都迅速地建立起分支协会。这是一个政府控制下的非政府组织,其目标是帮助根除法轮功。它受各级政法委和610办公室直接领导。其主要活动是举办报告会、座谈会,组织编辑出版反对//法轮功的刊物、影视作品。
(13) 中国计划生育委员会:归属国务院领导。计划生育委员会在从中央到县级各级政府都有相应的委员会。到乡镇一级只有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有专门的计划生育干部执行工作。
(14) 国家宗教事务局:这是一个国务院直属单位。他的任务是收集宗教史传奇的情报,打击地下宗教,控制“爱国”宗教团体和规定他们的活动方式。作为政府的一个主要宗教机构,中共利用它来压制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在各级政府都有分支机构。
(15) 中国中央电视台(CCTV):是中国的最大的电视台,由中共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接管辖。他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之一。央视有45个频道,在中国具有巨大的观众群。向全球播出各种语言的国际频道。央视在全球各地设立了自己的记者站,在美国首都华盛顿设立了北美分台,央视致力于发展成为国际化新闻媒体。央视积极执行中共关于意识形态斗争的指导和命令,尤其是跟本方案有关的,是对于受害者的抹黑侮蔑,以便形成一个对中共迫害人权有利的社会环境。最典型的是2001年1日23日在天安门广场设计所谓“法轮功学员”自焚的案件。央视所制造的这一起案件里面所谓“法轮功学员”的毫无理性的形象和行动煽动了很多中国人对于法轮功的仇恨。
(16) 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它一直是中共在国内外宣传和洗脑民众的喉舌。
(17) 新华社:是国务院经营的官方新闻机构。它和中央电视台及人民日报一起是中共所拥有的用于宣传和欺骗世人的三大主要媒体。
(18) 参与人权迫害的学者们:用所谓的“学术研究”来支持中共对于人权迫害的团体或者个人。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及一些高等院校里面都有一定数量这样的“学者”。
(19) 侵犯人权的罪犯:在本法案中,那些针对第三节里面说的受害者进行人权迫害的负责任的个人包括以下的情况:
(A) 在政府机构,党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里面的高层领导,并且对于计划,监督,组织实施人权迫害负有责任的;以对于第三节中所描述的人权迫害为目的的行为,或者是对于相关的,或者导致这样的人权迫害的结果的一切行为,通过书面或者是口耳相传给政府或者党务机关或者其它个人下达命令的高层领导。
本法案中的高层领导,在行政政府机关里面是指党委书记和第一行政负责人;在党务机关里面是指党委书记和(第一)常务副书记,或者是第一负责人(如部长)和常务副负责人(如常务副部长)。
(B)直接参与执行第三,四节中所讲的人权迫害执行的与受害者或者他们的亲朋好友有直接接触的个人,或者通过其它方式帮助人权迫害的个人。
(C)人权迫害:和法案相关的人权迫害包括但并不局限在以下的情况:
1)监视、骚扰、绑架、拘留、逮捕、或关押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
2)对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进行恐吓、攻击、或者精神和肉体的酷刑折磨
3)对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进行强迫洗脑以“改造”受害人,或者是改变他们的想法以及意识形态
4)强迫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进行劳动以进行惩罚或者是罪犯自己得到经济收益。
5)通过利用1)、2)或3)中所讲的办法,或者其他的社会经济的手段如高额罚款,开除工作,开除学籍或捣毁搅扰其生意等等,强迫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放弃信念或宗教信仰,放弃为他们自己和他人争取正义的行动;
6)通过运用媒体或者其他的方法如政治运动,“科学论证”等,创造一个社会环境而让受害者觉得他们不受欢迎或者是社会的敌人;
7)因为酷刑折磨而使受害者死亡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处死受害者;
8)强迫受害者作为器官供体以得到经济利益或达到消灭受害者的目的;
9)将对于第三节中所讲的受害者的人权迫害扩展到其家人,朋友或者是任何支持受害者的人;
10)通过强迫妇女进行流产或者/和杀死她们的婴儿/胎儿,侵犯他们的生命权;
11)对于那些有超过一个小孩的家庭进行高额罚款;
12)切断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庭和公众的自由信息流通与帮助人权迫害。
第五节拒绝(人权迫害者)进入美国
尽管有其他的法律条文,美国总统将要行使“移民和国籍法案(8.U.S.C.1182(f)”中的第212(f)节所规定的权利来拒绝以下外国人员进入美国:
(1) 在那些对于在本法案第三、四节中提及的人权迫害负有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中担任高层职务的人[见第四节(19)(A)定义)];这些政府部门包括以下的从中央到县级地方所有级别的中共机关和行政部门机关:
(A)各级政法委
(B)各级法院
(C)各级检察院
(D)公安部、厅、局
(E)各级宗教事务局
(F)司法部、厅、局
(G)监狱管理局
(H)全国所有的监狱
(I)全国所有的劳教所
(J)各级宣传部
(K)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
(L)中央电视台
(M)人民日报
(N)新华社
(2) 属于以下组织、机构的一部分,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的工作人员:
(A)各级610办公室
(B)各级反邪教协会
(C)所有洗脑中心(法制教育中心)
(3) 具体参与迫害的个人[见第四节(19)(B)定义)]
(A)基层公安局、派出所的警察和相关的领导
(B)基层看守所的警察和相关的领导
(C)基层监狱的警察和相关的领导
(D)基层劳教所的警察、工作人员和相关的领导
(E)基层执行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和工作人员
(F)将第三、四节中提及的受害者非法审判坐监的法官和检察官
(G)媒体工作者或者是学术机构的学者
(H)其他任何参与第三、四节中提及的人权迫害
(4) 强迫摘取第三、四节中提及的受害者器官以进行移植手术的医院或者医学机构的高层领导[见第四节(19)(A)定义)],或者参与器官摘除移植手术或者安排中的任何一个环节的个人,如医生,医疗从业人员或者是中间商;
(5) 参与对第三、四节中提及的受害者进行精神折磨、迫害的精神病医院、精神病(研究)机构或者是具有精神病科的综合医院的高层领导[见第四节(19)(A)定义)],或者是直接参与迫害的个人例如医生或者医疗从业人员;
(6) 参与强迫堕胎的医院的高层领导[见第四节(19)(A)定义)]或者是参与的个人例如医生或者医疗从业人员;
(7) 对第三、四节中提及的受害者进行人权迫害的个人或者是负有责任的高层领导即使是已经退休,同样适用本法案;
(8) 是(1)到(7)中所讲的不予入境者的直系亲属。如果条款(1)到(7)中所讲的人已经自杀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死亡,本条款仍然适用;
(9) 与条款(1)到(7)中所讲的不予入境者进行生意往来,并且从那些迫害人权政策与行动相关的生意往来中获得经济收益者;
(10) 曾经到美国参加器官移植训练的,或者将要来参加此类训练的,或者要来参加器官移植大会或其他相关的学术活动的医生,医疗从业人员或者研究者。
(对以上所说)拒绝签证的例外情况:
(11) 条款(1)到(9)中所讲的情况对于以下外国人不实用:
(A)为了避免参与人权迫害而辞职者;
(B)公开宣布退出中共组织和其理念者;
(C)曾经帮助过受害者,使其减轻痛苦和损失或者是其它方式给予帮助;
(D)为了戴罪立功,收集和公布相关的犯罪证据者。
(12) 任何针对上述例外情况的证据都会被严格检查。如果被发现提供假证,那么此人即使已经进入美国也将会被驱逐出境。
(13) 那些已经被列入名单的,而且经过证实确实在发起和执行人权迫害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高层领导及个人,不适用条款(11)中的例外情况。
第六节对于罪犯的认定和建立名册
(1)总则-在本案例通过之后的九十天内,美国国务卿在咨询中国委员会主席之后,将在美国联邦政府公告栏中公布所有的相关个人的名单:
(A)那些对于在第三节与第四节中提到的恶劣侵犯人权或与其相关的或者是导致这样结果的案件中负有计划,监督,组织和通过书面材料或者是口耳相传下达命令的中共机关和行政单位中责任人。
(B)那些对于在第三节与第四节中提到的恶劣侵犯人权案件中直接参与关押,非法审判,虐待,酷刑,洗脑,处死或者其他相关行动的执行者。
(C)那些对于在第三节与第四节中提到的恶劣侵犯人权案件中参与抹黑受害者以及在国内和国际媒体中误导舆论,掩盖恶劣侵犯人权案件的责任人。
(D)那些对于在第三节与第四节中提到的恶劣侵犯人权案件中得到经济利益或者是社会地位得到提高(升官)者。
(2)资料库的建立,升级和维持-“中国委员会”将指定一定数目的工作人员持续的和非政府组织,受害者团体及其他消息来源合作以取得那些受害者和迫害者名字和他们的资料。资料库将被持续不断的维持和更新。美国国务卿在得到第六节(1)中所提及的新的信息之后,也会马上更新相关(拒绝进入美国)人员的名单。
(3)从(拒绝进入美国)人员的名单中除名:如果名单中的个人能够对美国国务卿证明他并没有参与第六节(1)中的迫害人权的罪恶,或者属于第五节(11)中的情况,将被从此名单中除名。
第七节(某些外国人)不能入境的执行
(1)不符合签证的条件:某些外国人如果已经因为第六节(1)中规定的情况而被列入相应的名单,或者属于第五节(8),(10)中的情况,不符合签证条件,这些人员不能进入美国。
(2)取消已经发放的签证:对于那些已经得到签证或者相应旅行文件的但又被发现符合本节(1)所规定的没有签证条件资格的人,美国国务卿会根据“移民和国籍法案(8U.S.C.1201(i))”第221(i)节中的规定取消其已经得到签证或旅行文件。
(3)因为国家安全问题而赦免:对以下情况,国务卿将免于使用第七节(1)或者(2)中的规定:
(A)国务卿决定以下的赦免情况:
1)根据1947年6月26号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号执行的“美利坚合众国和联合国之间有关联合国总部的协议”而需要特许其进入美国的
2)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时;而且
(B)国务卿应该对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供这样赦免的理由和通知。
(4)管理的权威:国务卿在必要时会对于本节规定的要求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八节经济措施
(1)冻结财产:在美国国务卿决定某人曾经参与过第六节(1)(A),(B),(C)或(D)中规定的活动,而且某人以及其直系家庭成员的财产和财产利益在美国国境内,或者正在流入美国境内,或者正在或已经被美国法人控制或者占有,美国财政部长将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案(50U.S.C.1701etseq.)”冻结和禁止所有的相关人员以及其直系家庭成员的财产和利益的交易。
(2)因为国家安全问题而赦免:美国国家安全利益需要时,美国财政部长将免于执行(1)中的冻结财产行动,并且对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供这样赦免的理由和通知。
(3)强制执行:
(A)惩罚措施:任何人如果违反,企图违反,谋划违反或者是导致违反本节所规定的财产冻结的措施或者是相关执行这些措施的管理方案,许可证书或者命令等,都将受到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利法案(50U.S.C.1705)”第206节(b)和(c)中所规定的惩罚措施,对其惩罚的程度将和该法案的同一节(a)中做描述的非法行为一样。
(B)对于金融机构的要求:
1)总则:在本方案通过的一百二十天之内美国财政部长将会提出相应的法规,要求所有的美国法律范围之内的金融机构对财长提供证明,该金融机构已知的所控制和占有范围之内的所有本节(1)中所说人员的财产都已经完全被冻结。
2)处罚措施:那些违反1)中所规定要求的金融结构将会按照美国法典第31篇第5321(a)节第5322节中所设定的处罚措施加以处罚,其处罚的成度将会和第5321(a)节第5322节中说所规定的违法人员处罚的程度相同。
(4)管理的权威:财政部长在必要时会对于本节规定的要求提出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九节经费的支持
美国总统在此被国会授权以提供经费给那些民间的非营利组织的一些计划方案,这些方案将用于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人权事业和法制建设。这些方案包括促进中国国内的民众与国外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进行不受阻碍的信息交换。
(1)拨款授权
(A)总则:为了实施本法案,国会授予总统权限从2013年到2018年,每年拨款15,000,000美元。
(B)拨款的有效性:(美国国会政府预算委员会)将保证上述的拨款持续有效直到用光为止。
(C)赃款的善用:在本法案第六节所规定的没收的财产将会被用来进一步执行本法案,保证上述的拨款的补充和增加。
(D)法案的修订:(1)(A)中的拨款将会随着本法案的实施以及赃款善用的增加而进一步增加。方案的修订将会每年进行。
(2)用破网软件打开互联网通信渠道
(A)美国国会的意见:国会认为美国应该通过支持那些能够为中国民众提供破网软件的组织,以帮助中国民众通过互联网与外界进行自由的信息交流。这些(自由互联网)渠道对于实施本法案还具有重要作用。
(B)报告:在本法案通过后六十天内,美国国家安全署/中央安全局(NSA/CSS)(或者国防部)需要向国会相关委员会提供以下报告:-
1)中共政权防火墙的现状,和
2)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组织/公司接受(1)中所提供的拨款:(i)在美国境内;(ii)从未有被中共政权影响或者控制;(iii)在中国没有分支或者做生意或者和中国的公司没有联系;(iv)非营利;(v)具有发展和维持突破中共防火墙软件的记录;(vi)具有被大陆民众从中国每天使用一百万次以上的良好记录;(vii)能够证明有短期内将使用容量增加到每天一千到五千万的能力;(viii)在该领域具有五年以上的经验。
(C)接受拨款者的选择-“国会政府预算委员会”将在接到以上报告的三十天之内选择接受拨款的公司和组织。
(D)拨款资助数量:从2013到2018年,每年用于支持互联网通信的预算在八百万美元($8,000,000),并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订(1)(D)的情况下逐步增加。
(3)“中国委员会”特别指定小组维持资料库
(A)美国国会的意见:为了有一个健康和繁荣的与中国的双边关系以及国际环境,国会认为,美国应该有一个专门机构专注于建立和维持中国人权迫害罪犯的资料库。
(B)“中国委员会”的行动:“中国委员会”所具有的政治犯资料库将会根据本方案的要求进行扩展。“中国委员会”相关小组将会不断地和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的受害者团体及其他信息来源通力协作已得到和证实所有的受害者名单以及罪犯的名单。“中国委员会”相关小组将不断地给美国国务院,美国本土安全局和美国财政部进行资料库更新。
(C)拨款资助数量:从2013到2018年,每年用于“中国委员会”相关小组的预算在二百万美元($2,000,000),并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订(1)(D)的情况下逐步增加。
(4)美国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大使馆和领事馆
(A)美国国会的意见:为了阻止那些迫害人权罪犯进入美国,美国政府签证处理部门应该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加强签证申请的审核。这对中美两国都有帮助。
(B)美国大使馆和领事馆的行动:大使馆和领事馆需要增加人手,并且让他们使用安全通道进入罪犯名单的数据库,加强签证文件审核的程序。
(C)拨款资助数量:从2013到2018年,每年用于大使馆和领事馆相关责任的预算在五百万美元($5,000,000),并且在本法案每年修订(1)(D)的情况下逐步增加。
第十节对国会进行报告
(1)报告:在本法案通过之后一年之内,在和其他相关的联邦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商谈之后,美国国务卿将给“国会联邦政府预算委员会”报告所采用的行动和经费支出情况。这样的回报需要每年进行一次。
(2) 复审:“国会联邦政府预算委员会”和“中国委员会”每年复审本法案的执行情况并且根据本法案的原则进行修订。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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