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项离婚案判决,法官明确地说:只要涉及法轮功,就要作对法轮功学员不利的判决,这是法院的“内部规定”。
据悉,在这家法院的所有相关离婚案的庭审过程以及判决书上,都不会出现有关法轮功的内容,但是判决时却是按照所谓“内部规定”执行,即一定要做出不利于修炼法轮功的一方的判决。而事实上,该院法官也确实是这样做的。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3年12月19日对一宗离婚案进行立案,2014年7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今年初,原告女方去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局国保大队开出男方曾因修炼法轮功,于2012年被劫持到洗脑班迫害的材料。于是法院不顾事实、法律,按照“内部规定”,作出判决,完全满足原告女方的所有要求,伤害男方。(详见沈阳市和平区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书)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女方就是强调男方是法轮功学员。但法官并不把这些内容写到庭审纪录中。此案主审法官宋凯承认:根据被告男方的条件,以及原告女方的表现,孩子应该判给被告男方,但是涉及法轮功就不行,(即使)我同意把孩子判给被告男方,上级领导也不同意。
据悉,该法院主管此案的副院长程兴桥,一再拒绝接离婚男方的电话,后通过他人明确表示,只要涉及法轮功问题,就要作对法轮功学员不利的判决,法院内部有规定。程兴桥还说,一般都不会让当事人知道是依据这个“内部规定”判案的。
从这样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中,就能看到中共对法轮功十五年的迫害是全方位的,精神上、肉体上、经济上,社会上、家庭中……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所不在。但这也表明中共惧怕“真善忍”的程度,体现出其虚弱的本质。
现在,上述离婚案中修炼法轮大法的男方已经向沈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和平区法院:
副院长程兴桥:15640569111
办案人宋凯:024-83219539、1564053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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