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公检法阻挠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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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牡丹江法轮功学员关日安的代理律师李春富律师、张玉堂的代理律师李敦勇律师和高玉琴的代理律师王宇律师、唐天昊律师,在二零一四年的七月九日至今,一直往返在牡丹江爱民区法院、爱民区检察院,牡丹江市第一、第二看守所、驻所检察站、牡丹江市检察院、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市公安局、穆稜市检察院、穆稜市法院等地,相关公检法人员处处设障刁难不说,还对律师们颐指气使,不接办手续,也不给说法,看守所不让见当事人,法警不让律师进门,法官不让律师阅卷,法官不承认受理当事人案件、不给起诉书副本,不给判决书,法院院长直接撂电话,派人对着律师录影并说要拘留律师、甚至遭公安局非法扣留等等恶行恶状。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及东安区分局、爱民分局多名警察,破门闯入法轮功学员关日安、赵欣夫妇家中,绑架两人,并非法抄家,同一天绑架了法轮功学员张玉堂和张翠霞夫妇,非法抄家。七月九日,案中关日安、张玉堂两人被秘密判刑,代理律师及家属事后通过多方打听才知道。牡丹江市穆棱市河西乡二站村农妇高玉琴今年五月十二日在家洗衣,被穆棱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关押至今。

律师们三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牡丹江市第一、二看守所一直都声称公安局国保指令,不接律师的接见手续,不允许律师见当事人。迫害张玉堂和关日安的案子一审已非法秘密审判,现已上诉到中级法院,高玉琴的案件也进入到检察院阶段,看守所竟然还叫律师去公安机关交涉!无奈律师多次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交涉,检察院也认为看守所违法,给看守所下达即时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看守所明知违法,但还要请示牡丹江市公安局,律师们只好再次找到检察院和市公安局,把检察院下达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给市公安局,公安局门卫称:局长不在,督查也不在,纪委也不在,最后律师找到法制科,法制科不接待律师。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点钟,要求会见当事人的王宇、李春富、李敦勇三位律师竟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非法绑架近七个小时,直至夜里十点多才重获自由。期间不准律师与外界通讯,李春富律师的手机被破坏。期间警号041391的警察一直在辱骂李春富律师,并叫嚣不要再看到李春富律师。尽管被威胁、恐吓,律师们不灰心,第二天一早,唐天昊、王宇、李春富、李敦勇四位律师再次前往牡丹江市看守所见当事人,看守所连办公区大门都不让律师进,无奈律师到牡丹江市纪委反映问题,到邮局邮寄EMS给相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结果邮局人员非常“专业”的提醒律师:“不管用,法院根本不接收,你们这是白邮。”

时至今日都没有人告诉张玉堂、关日安的律师一审判决的法官是谁、检察官是谁,更别说收到一审判决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件了。二审中级法院刑二庭吴德刚庭长声称没有法官接张玉堂、关日安的案子,不让律师阅卷、不接律师电话。高玉琴案件负责的法官郝桂菊一直谎称没上班,不接律师手续,不接电话也不让律师阅卷。

《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

为什么牡丹江公检法要如此对待北京这三位律师?因为他们代理的是“某些案件”,而上头早有交待,那就是牡丹江政法委副书记、防范办主任李明先:“某些案件”对于维权律师实行“不接待、不受理、不解释”。要想会见必须拿钱。三位北京律师要求会见的当事人,正是法轮功学员。

直到近期,黑龙江省副省长、省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厅长孙永波,还经常亲自全省地区指挥加大规模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牡丹江市爱民法院刑庭法官张颖说:法院、院长、法官,完全要听命于610的指令,就连公安局国保都得听它指挥。司法被政法委610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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