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议员:法轮功学员应有表演及表达意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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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2002年9月30日,欧洲议会议员怀特贺德先生就法轮功学员在丹麦召开的欧亚高峰会期间的亚洲文化节的文艺表演被取消一事回函H先生。大意如下:

亲爱的H先生:

感谢您九月九日的来函,信中提到法轮功学员有意于欧亚高峰会的表演遭到取消。

您已了解,「欧洲200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自由决议」明确地表明法轮功学员的宗教自由及信仰“应获得充分的保障,包括信仰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及集会自由”。您对欧亚高峰会艺术表演将法轮功学员的表演拒之门外的深切关注,我颇有同感并已联系丹麦使馆及本活动之共同协调人丹麦文化与发展中心,表达我对此事的不同意见。
......。

就中国仍持续迫害人权一事,如您所知,依照欧盟的民主传统及生活方式,最重要的是法轮功学员应拥有任何一次表演以及表达意见的机会。我诚挚地希望虽然有这次的挫折,法轮功学员仍然应掌握参与本周活动的任何机会。

在此我向您保证,我与同僚将持续促请中国政府尊重中国境内民族及宗教团体的人权,特别是应重新考虑其不公正对待法轮功学员的问题。

诚挚地,

P.怀特贺德


(2002年10月4日译自http://en.yuanming.info/articles/200210/74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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