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徐遂江与芦松林被非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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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长葛市法院对禹州市法轮功学员徐遂江与芦松林非法庭审。北京来的两位律师为他们做了充分的无罪辩护,要求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庭审结束后,人们都在议论纷纷,大家都说不听不知道,一听才知道法轮功原来不犯法呀,这么多年迫害人家法轮功原来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啊……

徐遂江和芦松林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在长葛市后河镇西樊楼村向人讲真相,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被长葛市后河乡派出所绑架。当天傍晚七点左右,长葛市公安局开三辆警车带多名警察闯入徐遂江、芦松林两家,抢走电脑、Mp3 /Mp5播放器、碟机、大法书籍、师父法像、以及真相光盘、真相资料及其它物品。

在石固被拘留十五天后,徐遂江、卢松林被长葛国保大队送入长葛看守所继续非法关押、构陷。长葛警察无视法律、捏造事实、罗织罪名,一个月后对这两位法轮功学员非法批捕。八月份,长葛市检察院非法起诉。

芦松林和徐遂江都是禹州市无梁镇无梁村人,修炼法轮功多年,严格按照真善忍做人,身心受益。特别芦松林是村里的上门女婿,他妻子因为其它原因常年不在家,芦松林除了自己一个人打工挣钱照看家外,每天还要伺候年老的丈母娘,亲自端吃端喝,悉心照顾,毫无怨言,是全村人公认的大好人。

这么好的人就因为为了让更多的人受益,向人讲述法轮功的真相,就要面临被判刑,村民和亲友们听说后都自发的来到长葛法院,想亲眼看看北京的律师是怎样为法轮功辩护的。

本来定于上午九点开始的庭审被拖延到了十点半才开始。他们见来的人很多就如临大敌一般把等在门口的人往外撵,两家只允许十八个人进去旁听,进去的人要一个个的安检,连关机的手机都必须放在外面,而且身份证被一个个的登记后才能进,否则不能入内。

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连徐遂江的小儿子也没能进去见父亲一面,原因是十八个人够了。大家都以为只有十八个座位呢,谁知道里面还有好几排座位空着没人坐!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庭审是公审,任何人都可以进去旁听。真不知道长葛法院为什么这么害怕人听?是因为诬判好人害怕吗?

庭审之初,北京来的张传利律师和韩志广律师分别向法庭建议去掉两位当事人的械具以体现审判文明,两次均遭到法官赵明辉的拒绝。

法庭上,两位律师就公诉人提出的所谓罪证一一的进行了论证和驳斥。律师说首先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那么就有传播信仰的自由。公诉人提出的所谓证据不是当事人犯罪的证据恰恰相反是无罪的证据。因为从内容上来看:《天赐洪福》等不过是教人向善、让人得福报的内容;而“中国共产党亡”的门票是贵州平塘县地质公园的门票,这是当地政府正式发行的门票,既然发行门票不违法,当然散发这种门票就更不违法。至于神韵晚会的光盘那只是一些歌舞娱乐的节目,当然不是罪证。张律师特别指出关于神韵晚会,同为河南人的中国著名的曲作家、音乐家徐沛东先生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政协会议上顶着巨大的压力在提交的报告中指出:神韵晚会的艺术价值极高,弘扬的是中国的传统文化,并呼吁让神韵会回大陆演出。这么好晚会光碟怎么就成了罪证呢?

关于小册子中涉及到的《九评共产党》的内容,张传利律师说:这不过是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而已,其目的是为了敦促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真正做到依法执政,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九评》正是法轮功学员在行使这种权利。韩志广律师更指出:《九评》牵扯到对执政党的评价问题,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执政党的评价无论是否属实,评价的对与错都属于民事法律的范畴,而不是刑事法律的范畴。关键看里面的内容是否属实,如果内容属实就不违法,比如《九评》中对三年自然灾害和抗日战争的描述等就基本属实。

法官要求律师提供证明当事人无罪的证据时,两位律师提交了二零零零年国家公安部三十九号文“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通告”,指出上面列举了十四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第二份证据是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山东招远全能神事件后全国各大权威媒体上发表的“我国已明确认定的十四种邪教组织”的文章,里面也没有法轮功。(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并没有资格评判什么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

法官询问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公诉人认真看后说没有异议。两位律师对公诉人实事求是的态度表示赞赏,并说既然没有异议,说明三点:第一法轮功在中国并不是邪教,法无明文不为罪;第二法轮功学员制作和宣传法轮功的行为都不违法;第三公诉方指控当事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不成立,应当无罪释放。

两位律师在最后陈述中分别从犯罪构成四要件:主观、客观、客体和社会危害四方面进行了论述。一、两位当事人习炼法轮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他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二、两位当事人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法轮功是一种信仰,而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他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张律师特别指出: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我的当事人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我的当事人信仰自由。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打压、迫害、构陷法轮功学员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来看:首先截至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文献证明法轮功是邪教(当然中共这个邪教并没有资格规定谁是邪教,但即使根据中共制定的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因此当事人没有“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证据。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韩律师特别指出: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违犯法律,破坏法律实施需要有强大的人脉和深厚的资源才能致使法律法规的不能实施,例如前任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重庆建立独立王国,让共和国的法律在重庆得不到有效的实施而成为被践踏的对象,而他具备了破坏法律实施的资格和能力。我的当事人仅仅是一位善良守法的农民,即使他想破坏法律实施,恐怕他还没有这个能力吧?

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两位当事人仅仅是持有和散发了一些法轮功的资料而已。其行为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他们只是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并希望让不明真相的人明真相、得福报,其用意和出发点是好的。而且当事人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和街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没什么区别,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

最后两位律师一致认为长葛市法院指控法轮功学员徐遂江和芦松林触犯刑法第三百条,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成立,应当依法判决当事人无罪并予以释放!

庭审到下午一点四十分结束,整个过程持续三个小时。庭审基本是在较为平和的氛围中进行的,法官赵明辉的态度也比较平和。另外,律师注意到公诉人董景阳是代理检察官。

相关电话
法官赵明辉 0374-6110589 13849852255
检察官黄丽华15237489555
代理检察官董景阳 13839043755
长葛市国保大队
赵坤岺 13938900877
杨书灿 13839009286
长葛市政法委
张海成 0374-6189368 13903996556
高红增 0374-6189959 13782311399
李锋之 0374-6189959 13598985878
长葛市法院
张军 0374-6110569 13937450958
李文轩 0374-6110556 13903746866
孟军营 0374-6110576 13503896769
孙根全 0374-6110586 13903745559
郭小兵 0374-6110506 13937498835
冯福民 0374-6110529 13837407099
陈聪生 0374-6110517 13733633799
王新升 0374-6110585 13503747696
陈根堂 0374-6110500 13837419111
薛彩琴 0374-6110568 13938799199
李春红
长葛市检察院
王柯 0374-6891001 15993690999
汪伟宏 0374-6891003 15037456999
曲松华 0374-6891575 15136843333
陈爱民 0374-6891005 15936336688
刘根海 0374-6891007 15939956088
付天鹏 0374-6891016 15936388666
刘朝娟 0374-6891017 13569901619
王鸿喜 0374-6891009 13937496776
陈立 0374-6891008 13733736369
赵建中 0374-6891088 13937425369
武君贵 0374-6891671 15937466666
长葛市公安局
刘延召 13903742828
苗仲凯(前许昌市国保队长) 13603741792
李宝钢 13903746158
吴学武 13849851666
时永贵 15939928886
谭建军 13937445588
栗红军 13903996819
李新军 13903746812
张凤霞 13707609088
仝景瑞 13903745666
王金峰 13703746666
刘书伟 13839015828
岳永生 15939923789
长葛市司法局
张同岭 0374-2723669 15893758886
乔春生 0374-2729256 13782369306
胡新洪 0374-2728902 13608480399
司林军 0374-2728669 13839000308
杜娟 0374-2728909 13608433331
李会彬 0374-2729968 13937456652
汪艳艳 0374-2728908 13503740622
长葛市委
王文杰 书记 0374-6189901
史本林 副书记、市长 0374-6189801
党根锦 副书记 0374-6189802 13938909866
周汉涛 常委 纪委书记 0374-6189807 13783748666
刘万民 常委 办公室主任 0374-6189805 13903997858
李洁 人武部政委 0374-6133579 15993652666
刘胜利 常委 常务市长 0374-6189902 13839004666
仲素玲 常委 组织部长 0374-6189806 13938917696
杨智钦 常委 宣传部长 0374-6189811 15290956666
王建业 常委 政法委书记 0374-6189808 15038978881
韩宏涛 常委 统战部长 0374-6189809 13569902299
长葛市人大
赵付轩 主任 0374-6189567 13938900666
王福太 副主任 0374-6189976 13569971666
时宝玉 副主任 0374-2727658 13903746798
杨峰 副主任 0374-6189985 13700896509
梁佰岭 副主任 0374-6105829 13700896699
袁兰章 副主任 0374-2727607 13903746000
乔秋生 副主任 0374-6165309 1390399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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