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接前文)
6、 每个弟子都是大法资源,大法资源在每个弟子手里,不能乱用。
在二零一四年纽约法会中有弟子问:“弟子:有学员利用大法项目联系上全球很多弟子,并开始做自己的生意。这样是不是干扰大法弟子?”[1]
师父回答说:“是。利用大法资源在赚自己的钱的,你跟那个迫害没有任何区别,将来你就知道了。这种干扰是破坏大法弟子资源。资源是有限的,它是用在正法救人上的。将来这件事情可不是简单的。”[1]
其实资源有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无形的人际关系资源等。每个同修都是大法的一个粒子,大法资源也就在每个弟子中,财力资源也是一样。当初发愿下世助师正法的时候,哪个神会说“我挣的钱主要都给自己用,精力也主要放在自己家上,只给大法出点力就行了”?大家也都能想象的出,当初不发愿为大法奉献全部,根本就不配下来。
现在有不少弟子,已经兑现了当初的承诺,甚至为大法付出了生命;大部份弟子正在誓约的兑现中,在正法的路上精進不停;还有很多松懈、怠惰的同修,实际一直处于违约之中。
有些同修只把资源理解为钱,而且认为自己的钱也不是大法资源,所以不断追求高品质生活,他们花钱消费时真能感到快乐。如果是新学员,无可厚非,精進提高后自然有新的变化,而有些老学员也是这样,那就很不正常了。在财力资源紧缺的正法时期,这样的做法是邪恶最高兴的,其实也就是被那些低灵带动的。
正法绝对禁止集资,但是救人的各个项目都需要资金。海外大的项目,自然安排有大老板赞助;而大陆各地讲真相救人的事,自然有当地同修来做,遍地开花的家庭资料点,都是工薪阶层的同修凭自己的心在做,这都是力所能及的。这个阶层的大法的经济资源,总和远比那些老板同修的经济资源大,这也是大法在主体能在大陆扎根救人的保障。
那么有的同修是老板,出钱给当地资料点分了,统一做某个项目,这样对么?如果不是当地同修实在没钱做的情况下,这样做我个人觉的不对。首先,你破坏了当地同修为大法付出、修炼的路;其次,你的钱的使命还真不是这个,如果以此来掩盖自己的使命,那也是违约。有的老板也知道自己有大一点的使命,有钱没处使:给当地同修资助,钱被个别同修挥霍了;碰上冒充同修的骗子和大法弟子内部的骗子,以海外大项目的名义骗钱,他还不能用法来衡量,被骗了钱,还资助乱法造了业,还得吃苦偿还。
其实如果法学的好,这类骗子都能辨别,如果实在不能辨别,最简单的方法,可以和海外沟通核实,或者亲自到海外考察真伪——但是一定要注意安全,因为邪恶对此盯得是最严的,几乎所有海内外的特务都盯着这个。所以那些在大陆打着海外项目筹款的名义,大肆在同修中宣扬走动的,也不注意安全的,一定是骗子,他们不怕被特务盯上,有的被公安抓了就放,纵容他们去祸乱。
那么海外同修为大陆困难的同修资助对不对呢?特务多次以此骗钱,不少海外同修上当。其实这样一般说来也不对的,因为真正缺钱的是海外的救人项目,而不是大陆。而且有些大陆同修困难是有原因的,再困难,也能就地解决。
师父讲过:“如果生活真有困难,那也是为了保证你的安全而在物质上提供的一个方便,他不会叫你无财而发财。”[2]
这段讲法很多同修淡忘了,不能用常人心去看待同修的苦难,艰难正是他们还业的路。
7、管理制度乱,特别是没有财务制度。
有的同修被骗走上百万美元,直接原因是没有财务制度,都是同修老板自己说了算。当时会计知道这么违反制度,不能这么做,拦都拦不住,老板同修一言堂。结果公司由此倒闭,很多同修的钱都赔進去了。主要问题在老板,实际上会计同修也是有责任的,就你看到问题严重,为什么不恰当劝谏、坚持原则呢?就你内行,为什么不帮着公司做好制度呢?都推给老板,顾不过来就容易忙中出错。其实还是核心团队的配合问题。
我还看到有个同修做的很好,老板让她打款给另一个“同修”,她不硬顶,委婉拖延了三次,每次都从不同角度劝,最后老板明白了,表扬了她。后来发现那个“同修”真是骗子,在大法弟子中屡屡骗钱。
师父告诉我们:“大法弟子陆陆续续的做一些大法的项目,还有一些在常人中做了一些生意、想要为大法做贡献。我要提醒你们,财务上一定要清楚。因为无论你做什么,表现出来的都是大法弟子人的一面在做。人做就有人心的表现。你自己对自己的放松、随意,在神眼里可不是这么看的。如果大法项目财务管理不严,如果真的是用心不对,那个罪大的了不得,因为那不只是个人的污点,那是在破坏大法弟子的这条路。”[3]
我看到大陆几个赔钱上千万的同修经营团队,都是没有管理制度。虽说是老板说了算,但是同修学法多年,也自以为是,也想说了算,乱哄哄,邪恶就趁机干扰搅局。当领导的法理也不清楚,用人的手段管理,后来发展到拉帮结派、造谣排挤,最后不但债台高筑,有的还被邪恶抓走迫害了。
开始定下制度不要怕不完善,在实践中渐渐完善,只要心在法上,一心为公就没问题。如果为了私欲现改制度,或者私下不遵守钻空子,那邪灵、低灵给你找的麻烦就不会断。
(待续)
注:
[1] 李洪志师父经文:《世界法轮大法日讲法》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卷二)》
[3] 李洪志师父经文:《二零一四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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