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开庭审理六旬法轮功学员郑淑云二审上诉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李仲伟律师逐条剖析、反驳了“公诉人”所有指控,为郑淑云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日前,中法“维持原判”,执行迫害政策。
郑淑云女士,一九五五年生,辽宁省金城造纸厂退休工人,法轮功祛病健身的奇效使她走上了修炼之路。郑淑云小的时候头严重摔伤过,留下后遗症,经常头痛,记性不好,一有点儿着急上火的事,脑袋更是难受的不得了,几十年也没有治好。可是在听了李洪志老师九天讲法录音后,她的头痛病好了,人也精神了。无病一身轻的超常体验,使郑淑云对法轮功更加坚信。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早晨,郑淑云女士在家做饭时被连山区分局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连山区检察院指控郑淑云的所谓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所谓“证据”是警察从她家抄查的法轮功书籍、法轮功真相资料、打印机、电脑、手机等;以及郑淑云因修炼法轮功曾经被当局非法劳教。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五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非法庭审郑淑云女士。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毛宏伟律师为郑淑云做了强劲有力的无罪辩护:郑淑云“利用邪教组织”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罪名不存在;构成犯罪“四要素”条件缺少三个;所有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郑淑云曾被“劳教”也被作为指控依据,这是公权力对她的犯罪,劳教制度因其非法性已被取消,“劳动教养决定书”就是公权力犯罪的证据。
但是,连山区法院徇私枉法,枉法判定郑淑云女士三年徒刑。郑淑云不服判决,上诉到葫芦岛市中级法院。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郑淑云不服连山区法院一审判处三年上诉案。法庭严格限制旁听人数,只允许四个家属旁听。门庭法警以“领导指示”为由拒绝家属旁听,讲法律他们也不听;所谓的法官王亨、詹亚臣等人自知行为违法,不接家属电话,拒绝家属见面,致使许多远道而来的亲属被拒绝入庭。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李仲伟律师逐条剖析、反驳了“公诉人”所有指控,为郑淑云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
律师严肃的指出:“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带来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
律师从适用法律角度、事实依据角度、价值理念、政教分离、犯罪构成要素以及历史责任等角度系统的阐述了信仰法轮功合法,持有法轮功资料合法。“即使她向别人传播交流其价值观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
律师指出:迫害法轮功“完全是由于个别人的错误导致的。”“就是因为×××、×××等少数人,因一己私利”所致。他们才是“反法治、反政府、反社会、反人类的。”法轮功学员“都是我们的同胞,都是我们的兄弟姐妹。”而“对待法轮功学员的种种恶行、违法的公职人员”就是“受到蒙蔽,受到蛊惑,”“受到少数反法治、反人类分子的利用。”“有相当一部份司法工作人员为了自己的权位、利益,明知没有证据、没有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明知法轮功学员是无辜的,”“却执迷不悟,知法犯法、配合少数违法的当权者(国家公敌)倒行逆施,起诉无辜者、审判无辜者、制造冤狱。”但是“最终都难逃历史的审判、人民的公审、法律的制裁。”
律师告诫:“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债务买单。”
律师高度赞扬郑淑云大善、大忍的精神境界:“我的当事人郑淑云朴实、善良、正直。”并要求法庭当庭放人。
葫芦岛市中法抛开宪法和法律,延续一审的错误判决,执行的是江××的镇压政策,枉法裁定。令人奇怪的是,律师整理后的辩护词在二月十三日早晨送到中法时,王亨(接案人)告知:(中法)已经决定“维持原判”了。也就是说,这个“裁定”仅仅事隔两天,在律师的辩护词还没送到中法的时候,在没有看到律师辩护词的情况下,“合议庭”已经超前完成了610早就订好了的“工作”。真心希望他们现在就明白真相,就像李仲伟律师说的那样:不要为历史债务买单!
参与非法一审人员:
连山区法院:
康翠平(审判长)15642963175、18504291776(新)
办:2164505
陪审员:叶强、王爽
荀巍巍:13700197799,办:2164505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王军(男,戴眼镜)
参与非法二审人员
詹亚臣(审判长):0429-3166419
刘纪世(审判员)
陆诗瑶(审判员)
王亨(接案人) 电话:0429-3166419、18009899679
葫芦岛市检察院:王振峰、杨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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