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上海六十七岁的法轮功学员黄巧琴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徐汇区康健新村被警察绑架、非法抄家,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被非法起诉,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第四次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非法庭审,当庭被非法判刑一年八个月。
以下是黄巧琴的女儿写给民众的公开信。
一、对于徐汇检察院的指控,我认为与事实不符
我们家是单亲家庭,家有三个孩子,父亲很早就去世了,姐姐当时十二岁,我只有二岁,弟弟更是遗腹子,妈妈在独自承担父亲离去的痛苦之时还要做生意维持生计,又要照顾我们姐弟三人。常年的劳累辛苦致使其原本瘦弱的身体越来越不好。由于患有严重的肩周炎,妈妈梳头穿衣的时候都抬不起手臂,只能靠姐姐帮忙。妈妈的腰也非常不好,不能直立,更有多次外出病发,妈妈只能独自爬回家中。那时我们还很小,都需要妈妈的照顾,根本无法为妈妈分担。父亲去世后妈妈经常默默流泪,后来渐渐的眼睛就模糊的看不清东西了。
由于求医无效,药物治疗也不见起色的情况下,妈妈修炼了法轮功,她告诉我们那时她也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因为身体真的非常不好。但是奇迹就这样发生了,妈妈的身体日益的好起来,精神状态也好了许多。妈妈的想法和目的都很简单,就是想身体好,只有健康了才能继续拉扯我们长大成人,妈妈说过:没有健康的身体,那个时候姐姐也就十几岁,我是几岁的孩子,弟弟更是抱在手里的娃娃,就是天上掉钱下来,也来不及捡啊。
妈妈自从修炼了法轮功十几年以来,没有去过一次医院,没有吃过一粒葯,没有打过一次针,十几年来天天操持着家中大大小小的一切事物,可以说妈妈是我们家中的顶梁柱,更是我们的精神支柱。妈妈是好人,极其善良的人,处处与人为善,她严于律己,善待他人,她也一直是这样教育教导我们。 有次妈妈在街上,看到有个老太太在卖自家做的小木板凳,老太太在那里哭的很可怜,旁边围着很多人,妈妈询问了他人知道了老太太的情况,原来老太太刚刚卖出一个小板凳,发现收到的一张一百元是假钞,那把椅子只要十五元,还找了人家八十五元,所以老太太很伤心的哭着,围观的人七嘴八舌的说着〝你自己去小店里面买个东西用了就行了,有什么好哭的。〞此时妈妈拿着自己的一百元给了那老太太,转手把假币撕碎,扔了。围观的人都说妈妈傻,可是妈妈觉得很开心,老太万分感谢,作为回报,她想送妈妈两只小板凳,妈妈最后推不过拿了一只,现在家里还留着。
如今,时隔一年多再见到妈妈,我心酸不已,原本健康的妈妈,现在看上去是这么的瘦弱、苍老,律师接见后告诉我们妈妈在看守所,牙齿脱落了六颗,牙齿上还有洞,不能正常进食,只能吃粥,视力不清楚,血糖非常的高,高出正常值许多许多,人也非常消瘦,从一百二十斤到现在七十斤左右。
作为女儿,在我人生中的两件大事,妈妈都不在我身边,在二零零八年高考时,妈妈就被劳教一年,那时的我感到非常无助。另一件就是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我的婚礼,作为母亲不能参加自己的女儿婚礼,对于一个已经失去父亲的我又没有得到妈妈的祝福,这是多么让人终身遗憾的事情啊!我和律师都曾经多次向法院及检察院要求妈妈能出席我的婚礼,哪怕就在那天见上一面看到我穿上婚纱的样子,就这点小小的要求都被你们无情的拒绝,使妈妈和我彼此留下了终身的遗憾。
我常常在想我妈妈何罪之有啊?是偷?是抢?是杀人放火?都没有啊!她只是因为遵照真善忍的标准想要去做一个好人,只是因为她不愿意违心的说谎话。法轮功确实让妈妈有了一个健康的身体,一颗善良的心灵,一缕高贵的灵魂。而就是她说了一句真话,就要以失去自由为代价,这样公平吗?算不算一种迫害呢?
法轮大法的修炼没有花我们一分钱使我的妈妈身体健康,给了我们姐弟三人一个温暖的家,让我们身心健康、快乐地成长;而对法轮功的镇压却使我母亲失去了健康、身陷囹圄,夺走了我们的母爱,给我们姐弟三人带来撕心断肠的伤痛。所以从事实的上看,法轮大法是好的,是正法!我翻阅了现有的所有法律条文,都没有说对法轮功的定性,那么根据刑法第三条:法无明文不为罪,我妈妈是无罪的。
二、我妈妈信仰法轮大法是合法的,对她的关押、判刑是违法的
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自由,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
信仰自由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
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
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也就是说,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主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信仰真主、信仰上帝也可以信仰法轮功,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所以我妈妈有信仰法轮大法的自由,这是她的基本人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是不可剥夺的。
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所以,信仰法轮功、就有宣教自己信仰的自由。散发宣传品的行为,是一种宣教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同样受宪法的保护。
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都保障了公民的这种自由。
也就是说,如果把法轮功学员传播信仰、印制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理,就是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
通过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等暴力手段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放弃信仰,清洗人们内心信仰,是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
所以,我妈妈法轮功学员黄巧琴因信仰遭到的抓捕、关押以及庭审预谋判刑都是违法的,是有罪的,是在制造冤假错案。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我妈妈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300条是为了避免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施行中遭到基于信仰原因的阻挠而设定。犯罪主体必须是破坏了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特别严重。我妈妈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从事实的层面来看,因为修炼法轮功而获得了身心健康,提升了自己的道德层次;她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的行为也是间接地为社会作贡献。法轮功鼓励和教育人们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做一个好人,说真话、办好事,凡事多为他人着想等等。有助于全社会道德和精神文明的改善和提升。所以我妈妈的行为非但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造福社会,应当给予奖励。
法轮功学员传播法轮功,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因而是完全合法的。在法轮功学员的生命和财产没有任何法律保护、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在民众的知情权被剥夺,广播、电视、报纸等一切媒体对法轮功极尽造谣污蔑的情况下,法轮功学员通过口头讲述、或制作、散发真相资料等方式向广大民众善意的讲明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以及法轮功受中共迫害的真相,包括制作、散发揭露共产党本质、说明中共为何迫害法轮功的各类资料,都是在履行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等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应有的正义。
从内容上看,法轮功的宣传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气功修炼和哲学思想的,比如《转法轮》等。一部分是抨击时政的,比如《九评共产党》等。就前者而言,都是一些关于气功修炼方法和中国传统的佛教哲学、道教哲学及儒家哲学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为了传授气功修炼方法和介绍中国传统文化。
法轮功学员传《九评》、劝三退,也没有违反中共国的法律!
《九评》内容反省历史,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其目的是为了敦促中共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从而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益。《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其次,中共的党、团组织,其自身的章程也规定了“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团员有退团的自由”,以及自动退出的情况。目前中共少先队章程没有规定退队的问题,当然少先队员也有退队的自由。而中共党团队成员退出党团队组织的问题,只能属于社会团体规则调整的范围,并不会涉及到法律调整的问题。
再者,法轮功学员所提倡的三退和他们的劝三退,甚至连中共党团队组织的章程都不会涉及,劝三退只是向民众传达和实现一种思想理念,让人们知道“天要灭中共,退党保平安”的宝贵信息,从而退出中共党团队,脱离中共的绑架,远离中共的罪恶,实现良心的救赎,得到平安的保障。这是属于公民思想和言论的问题,即使在中共的统治下,也不会存在触犯任何法律的问题。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他们是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是在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是在纠正政府犯的错误,是负责的表现,是大善大忍的高尚行为。
“制定法律的惟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一个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必然是向善的;建立法庭的惟一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而不是维护法律,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以人的良知来区分好法与恶法,也以人的良知来判断判案是否正义。从这个意义来说,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
从法轮功弟子黄巧琴的亲身实例中,在座的检察官和法官们凭你们的良知和智慧,不难得知用于构陷她有罪所谓的法律是恶法。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希望你们能做出正确的抉择!
综上所述,我妈妈--法轮功学员黄巧琴信仰合法,对她的关押、判刑都是违法的,是迫害,是有罪的。应该无条件立即释放她!!
法轮功学员黄巧琴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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