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哈尔滨市原局级干部张志远,已将控告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邮寄给北京最高检察院。
张志远是哈尔滨市纪检部门公认的局级廉政干部,年年被评为廉政模范,自从修炼法轮功后,有病的身体不药而愈,工作则更加清廉。但从1999年7-20后,由江泽民一手挑起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端迫害,造成了对当时年已六旬的张志远先生从精神到身体无法承受的严重伤害。因此张志远先生向最高检,控告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策划、制造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犯下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侮辱罪、诽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中国现行《宪法》第36 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因此,修炼法轮功和到北京上访都是合法的,没有违法行为。 哈尔滨市“六一零办公室”、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公安分局、太平公安分局奉行江泽民有关打压法轮功的内部讲话和书信(不是法律,是违法的)的指令,对张志远两次进京上访进行非法抓捕、关押、监禁、劳教以及经济勒索是违背宪法的犯法行为,应该追究主谋江泽民及首要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
退休前,张志远是纪检部门公认的局级廉政干部,年年被评为廉政模范,按“真、善、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天都带饭盒上班,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公正搞项目咨询论证,对市长提出的项目也敢否定,避免了7.3亿元投资失误(新华社给予报道,1996年),是单位公认的好人。由于修炼后,身体健康,病例上原有的心脏病、肝炎病都没了,每年为单位节约上万元医疗费。
江泽民不让老百姓做好人,用内部讲话、书信代法对上亿好人进行迫害,是在破坏宪法。张志远遭受的迫害事实如下:
1、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对法国进行国事访问期间,接待法国《费加罗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诬陷法轮功,张志远听到中央广播电台广播此消息后,于10月28日去正在人民大会堂开会的人大部门告江泽民对法轮功的诬陷罪,走到天安门广场时被天安门公安派出所非法抓捕,押送哈尔滨驻京办事处关押一天一宿(哈市公安局治安处派出人员监押),后被非法押到哈尔滨公安分局道里看守所,非法超押了七个月零十二天(1999.10.28~2000.6.8),在非法关押期间,道里公安分局、道里检察院还对张志远施行非法转化、拘留、批捕、審讯,看守所犯人对张志远实施包夹等手段迫害,由于精神和肉体折磨,张志远全身长疥疮、流黄水,长达四个多月。办案人:哈尔滨市道里分局治安科孙振春、局长邹勇刚。
2、2000年12月10日,张志远去北京上访到天安门广场打横幅证实大法,被北京天安门分局非法抓捕,送顺义县看守所迫害。在零下5-6度的冬天,张志远被顺义公安一派出所警察扒光身子、光着脚到露天冷冻折磨长达一个多小时(当时六十周岁)。后送哈市驻京办事处非法关押。12月16日在哈尔滨太平看守所非法关押,哈尔滨公安局劳教委员会非法批劳教一年。办案人:哈尔滨太平分局王力。
3、中共十六大期间,张志远经常受到哈尔滨市“610办公室”,哈尔滨市机关工委“610办公室”,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的骚扰。
4、公安部门长达十年(2001-2010)没有给张志远落户口,不给办居民身份证,搞株连打压,不给他大儿子(没有炼功)办理出国护照,哈尔滨工商行也取消他三儿子(没炼功)后备干部资格,不予提拔。
5、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新晚报在1999年12月25日搞所谓的新闻报道,并画了漫画進行丑化(当任副总编李一征)。当时在任的黑龙江省省长宋法棠在全省干部大会上对张志远点名诽谤,造成单位加重对他迫害。
6、在2000.12.10—2001.12.10非法劳教期间,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主任陈瑞之扣发张志远一年工资,当时生活费每月1200元,12个月共14400元。
7、1999.12.28-2000.6.8在哈尔滨道里公安分局看守所非法拘押期间,哈道里公安分局勒索张志远工作单位5000元,办案人孙振春勒索家属5000元。
8、由于坚持修炼法轮功,拒绝强行转化,哈市纪检委于99年12月给予张志远撤销副局级职务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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