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法院枉法诬判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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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云南玉溪澄江县法院非法宣判昆明法轮功学员刘艳、袁轶群有期徒刑三年,杨励、杨惠兰三年缓刑四年。

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刘艳和袁轶群、杨励、杨惠兰去玉溪澄江游玩,被澄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警察绑架,非法关押于玉溪红塔区看守所,杨惠兰被取保候审。

二零一五年五月七日,澄江县检察院以刑法300条罪名向澄江法院非法提起公诉,公诉人为徐坚和赵蝉。案件经玉溪市中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一审终结。

澄江检察院非法指控:二零一五年一月八日,刘燕驾车拉袁轶群、杨励、杨惠兰从昆明到华宁县青龙镇世家村、澄江县海口镇海口村、右所镇矣旧村等地,沿途公开散发大量法轮功真相资料。共计查获二零一五年历(台历)180本、印有法轮功真相标语的人民币91张合计789元、各类光盘247张、法轮功书刊、资料56本 (份)、护身符22张、真相卡片1张。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澄江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四名法轮功学员,主审法官:杨爱斌、审判员:刘美菊、陪审员:李耀文。

法庭上,刘艳、袁轶群分别请了两位正义律师做无罪辩护,杨励请了一位本地律师做有罪辩护。

刘艳在法庭上说:法轮功年历有新年祝福,没有伤害任何人都生命和财产,不构成犯罪。

袁轶群当庭否认了公诉人的指控,认为自己无罪。

律师指出:法律没有规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四名被告人没有参与和利用任何邪教组织,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她们没有犯罪!

律师还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辩护:
1、立案侦查管辖错误,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2、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
3、检控的关键证据间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4、适用法律错误。

澄江法院主审法官杨爱斌及合议庭成员否认法轮功学员修炼做好人,传播真相没有社会危害的事实,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做出有罪判决,是知法犯法,以构成迫害宗教信仰自由罪。

法轮功学员刘艳和袁轶群不服判决,已经提出上诉。目前案件由玉溪中级法院刑二庭继续审理。

下面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澄江法院,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袁轶群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我出庭担任本案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袁轶群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当宣告被告人袁轶群无罪。

通过今天的庭审调查,相信我们看到的并不是一个对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侵害、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的所谓罪犯或者犯罪行为。相反,四名被告人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凭着亲身领悟并切实受益和坚定信仰的青年才俊,她伴随法轮功从大学校园到部队教官到大学教师的朴实美丽的人生历程,一个凭着真诚善良并不怕苦难和坚韧自强的忠孝贤良女儿,她悉心照顾年老疾病母亲的感人事例,一个凭着内心信赖并严格要求和长期坚持法轮功修炼的真诚朴实老人,她战胜疾病获得健康的真实故事。

法庭,是查明事实还原真相的地方。那么,我想借此,说明和强调一个事实和真相,这就是四名被告人没有参与和利用任何邪教组织,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她们没有犯罪!

到今天,法轮功已经走过二十多个年头,法轮功信仰者遭遇的劳教、洗脑和审判已经走过十六年。

到今天,法轮功也伴随中国传统文化传遍了世界各地,香港、澳门、台湾、欧洲、北美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而今天,我们在这里开庭审理审判法轮功修炼者!那么我们让事实和法律说话——

首先,本案立案侦查管辖错误,由此取得的证据不合法。

卷宗证据本案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表明,本案案发2015年1月8日有人“在华宁县海镜村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有人报警涉案车辆人员“向澄江方向驶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第15条、第19条之规定,本案没有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当由案发地华宁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应由澄江县公安局管辖。违规立案后“侦查”取得的澄江县境内案发证据或事实不能作为事先行使侦查立案的依据。

侦查管辖不当,由此获得的控罪证据以及相应的审判法院审判管辖均违反法律规定,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其次, 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清。

1、已散发物品的数量与住所搜查、汽车搜查的物品数量未加区分。

公诉指控被告人散发台历、光盘等涉案物品,可是究竟散发了多少数量、种类及性质等事实和情节,起诉书中并没有陈述和认定。

2、涉案物品思想内容和法律性质不清。

起诉书中概括认定的物品,也缺乏法律性质的权威鉴定。例如:涉案247张光盘中有“翻墙软件”和“破网软件”共68张,这类软件属于互联网通讯技术软件,本身不含任何观点思想或者对宗教文化社会现象的肯定或者否定评价,它不是宣传品,更谈不上所谓“邪教宣传品”。

3、涉案物品来源不清。

庭审调查显示,关于涉案物品来源的表述有多种:杨励说是刘艳准备并放置在汽车上的;刘艳说,汽车出借给过其他人使用,自己打开后备箱才发现被放置了涉案物品;袁轶群说,自己搭乘汽车去澄江看湖水游玩,对汽车内物品情况不知情。

从刘艳家的搜查情况看,仅有法轮功学习班结业证和印字的人民币物品,并未发现有涉案台历光盘等物品,这些可以初步佐证刘艳的供述属实。

而涉案物品的来源,是认定不同被告人的所谓犯意及情节、作用等的重要事实依据。检控的关键事实不清。

4、指控四被告人的犯意联络分工不清。

指控共同犯罪,无疑需有犯意联络与计划、实施、分工等情节要素。

可是,庭审调查表明,袁轶群与杨励、杨惠兰均没有交道,仅是通过刘艳间接认识,而袁轶群与刘艳也仅是除了教授英语课的单一交道,平时并无联络交往。案发前后,并无联络策划或者分工实施本案被控行为的情节与事实。

第三、检控的关键证据间自相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控方证据,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李芬、邝玉刚和被告人杨励、杨惠兰供述自相矛盾。

杨励、杨慧兰供述,案发当天案发地散发台历光盘过程中,她们母子俩始终在一起,没有分开分别与刘艳或袁轶群一起。可是李芬、邝玉刚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辨认分别为袁轶群杨慧兰、刘艳杨慧兰结伴向他们散发台历光盘,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证人施自红的证言更是与全案基本事实矛盾,她证实“她们共3个人从车上下来”“发日历的是个头发有点白约40岁左右的妇女”“开车的是个男的”。该证言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刘艳驾驶涉案车辆的基本事实相互矛盾。

结合全案其他多名证人王汝志、王向鼎等均未能辨认出涉案嫌疑人的客观情况,针对目前出现的证据相互矛盾情形,不排除案外其他嫌疑人实施本案被控行为的可能。

第四、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证据之一,1994年5月8日颁发的被告人刘艳的“法轮功长春学习班结业证”,系国家体育总局和气功协会联合举办的合法的健身炼功培训班,表明了本案的历史背景和被告人修炼法轮功的目的。被告人的思想、行为、目的一致、稳定、持续至今,根据当时的法律、现在的法律,被告人的行为均与刑罚300条无关,没有犯罪。

今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艳袁轶群等触犯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可是公诉机关一直没有举证:何谓邪教和邪教组织、被告人怎样利用邪教组织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怎样破坏和破坏了哪些法律哪部法律的实施。

相反,信仰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宗教,是我们国家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所以,宗教信仰自由,理所当然包含宗教传播自由。将自己认可的正确的美好的事物推荐给他人,这是一种友爱,本身没错。我们的法律和政策也应该鼓励这种行为。当然,也应该保障公民独立判断,自由接纳或者拒绝的权利。

辩护人认为,法轮功是一种宗教,在包括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在内的世界其它各国均能自由存在和发展,并没有对各个国家造成何种社会危害。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袁轶群等四人基于个人的思想认识、亲身体验和独立判断,自己进行修炼多年来从一而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轶群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系适用法律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被告人袁轶群等系共同犯罪,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不能成立。

辩护人:略

本案将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玉溪市中级法院地址:龙马路33号,电话:08772027976

玉溪市中院领导班子成员
院长:吕召
副院长:愈自力
副院长:李翌铭
副院长:业宁州
副院长:李志明
纪检组长:严翔
执行局局长:李智斌
政治部主任:旎红彬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正县级审判员及调研员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李泳材
审委会委员:杨勤建
审委会委员:柏建福
正县级审判员:沈玉坤
调研员:马祥兴

政治部
政治部主任:旎红彬
政治部副主任:田永德
教育培训处副处长:杨贵东
组织人事处副处长:王华
助审员:张萍

纪检、监察
纪检组长:严翔
审委会委员:柏建福
监察处处长:苏建友
助审员:李微

办公室
许传鸿:办公室主任
文艳:办公室副主任
何学春:助审员

法官培训中心、机关党委
调研员:马祥兴
专职副书记:张兴明

新闻中心
主任:武国中

刑一庭
刑一庭庭长:柴继红
刑一庭副庭长:杨志江
刑一庭副庭长:马武
审判员:李斌
审判员:尹梅
审判员:常明
助审员:王丽
助审员:刘强

刑二庭
庭长:张红胜
刑二庭副庭长:普赵勇
审判员:邱开荣
审判员:张新羽
助审员:崔智鹏
助审员:马艳归
助审员:年乔建
助审员:倪海燕

立案庭
立案庭
立案庭庭长:马云
立案庭副庭长:向颖
审判员:张玉虹
审判员:伊继峰
助审员:李建国
助审员:殷红珍
助审员:徐冬梅

民一庭
民一庭庭长:曹燕
民一庭副庭长:黄延林
民一庭副庭长:卢伟
审判员:荆燕
助审员:吴析咛
助审员:赖欣吟
助审员:龚辉
助审员:温衍飞
助审员:吴晓琳
助审员:熊再

民二庭
民二庭副庭长:严光辉
民二庭副庭长:杨东
审判员:刘惠
助审员:吴仟
审判员:周云焕
助审员:方芳
助审员:张艳波

行政庭
行政庭庭长:孙忠宁
行政庭副厅长:李文玉
审判员:沈培敏

审监庭
审监庭庭长:杨勇
审监庭副庭长:龚新柱
审判员:韩顺平
审判员:刘春梅
审判员:向艳萍

环保庭
环保庭庭长:潘万江
环保庭副庭长:范兴林
助审员:周子钰

执行局
执行局局长:李智斌
执行局副局长:尚云海
立案庭副庭长:王云峰
执行局综合处副处长:潘云辉
执行局执行裁判庭副庭长:杨跃
助审员:方明慧

研究室
正县级审判员:沈玉坤
审判员:杨静

审判管理办公室
审判办公室
李仕嵘

司法行政管理处
司法行政处处长

司法技术处
司法技术处处长:钱丽芳
司法技术处副处长:王庆生
审判员:张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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