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上海法轮功学员杨亦宁一九九九年是上海交通大学的模式识别与智能控制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在江泽民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多次被非法关押,被迫退学,被转移至精神病院非法关押四个月之久,后被非法劳教二年半。其妻子赵丽君二零一三年被非法判刑,至今仍在监狱遭受迫害。
二零一五年八月初,杨亦宁向最高检察院、法院控告迫害元凶江泽民,要求依法追查被控告人涉嫌对控告人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报复陷害罪、侮辱和诽谤他人罪、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拘禁罪等刑事责任,及其践踏法律、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严重后果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
下面是杨亦宁在控告书中陈述的部分事实和理由:
法轮功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法开始至今,已洪传一百多国家和地区,褒奖数千,法轮功所倡导的真善忍的理念是人类的普适价值。上亿的法轮功修炼者从此身心受益,道德回升,很多不治之症不翼而飞,很多难解的人间冤怨在法轮功学员严格按照真善忍原则指导自己的言行后得以善解。
而江泽民出于小人的妒嫉,一意孤行,利用自己国家领导人的特殊身份悍然发动了对法轮功的非法定性和迫害,荼毒至今仍未结束。具体表现有: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公然污蔑法轮功为“邪教”,而此前,任何政府文件和媒体都没有称法轮功“邪教”。不仅如此,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国内各大媒体均报道国务院和公安部明确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其中没有法轮功。这也证明被控告人以邪教对法轮功定罪打压十几年完全违法。是江泽民滥用职权破坏法律实施。
本人在一九九九年时是上海交通大学的模式识别与智能控制专业的博士研究生。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十月期间,曾先后三次去北京上访,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向政府反映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三次被非法关押迫害。
第一次去北京信访办被送回学校后被非法禁闭在学校招待所,强制洗脑和转化半月左右;第二次去北京上访中途被学校老师截回后被非法拘禁在法华校区的一所教学楼内。第三次上访我直接去了中南海府右街,和当时的值班警卫讲明来意后,没多久即把我送入了附近的看守所非法关押了数天之后再转至上海第一看守所非法拘押一个月,被学校接回后又遭非法拘禁。
二零零零年一月,我又被转移至合肥市精神病院非法关押四个月之久。期间逼迫我服用了不少莫名药剂,使我行动迟缓,食欲不振,吞咽困难。荒唐而可笑的是:学校在明知我不是精神病并将我强行送入精神病院的“理由”竟然是为了不让我劳教而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而在医院期间:主治医生在问明了我的情况给我得出的结论竟然也是冠冕堂皇的有轻微的“偏执”问题。在此期间,我的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为此我母亲经常失眠,身体一度非常消瘦,并一度查出有肝脏病变。
二零零零年下半年我又重新回到了上海,学校领导怕承担责任,不愿让我复学,为了不给校方找麻烦,我办理了退学手续。
二零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四年三月十四日,我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劳教所,劳教原因是我依法行使《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权利,澄清法轮功的真实情况。劳教所唆使社教犯殴打折磨法轮功修炼者,逼迫他们放弃信仰,如果成功,许诺这些犯人可以提前出狱。我在劳教所经历了强制洗脑,强制劳动,强制体罚,暴力殴打等各种人身折磨和摧残。
二零零四年从劳教所回来至今,上海610与我居住地的警察对我的骚扰仍有发生,最突出的两次为:
二零零八年六月,徐汇610人员以开奥运维稳为借口对我居住地进行了非法查抄,对我和夫人(也是法轮功学员)进行了非法拘传,后当日晚间放回,但非法没收我本人的大法书籍至今未归还。
二零一三年五月,徐汇610人员以我妻子赵丽君在自己的QQ空间上宣传法轮功(转发了一篇法轮功海外洪传的文章)被人举报为由,对我居住地再次非法查抄,非法没收我本人的法轮功私人物品和电脑至今未归还。我妻子也因此被以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罪名诬判三年,至今仍被非法关押在上海市女子监狱内。
我妻子的被迫害,给其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也给我本人也造成了很大的痛苦。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本人在法轮功被打压期间而进行的进京上访及其它讲清法轮功真相活动,都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对法轮功的错误政策进行批评建议的合法权利,但结果却遭到被控告人的残酷打压和报复。被控告人滥用职权,利用610组织,对控告人进行的诸如非法拘留,强制送入精神病院,强制退学,非法劳教,以及非法劳教期间唆使同室犯人暴力殴打等报复陷害,构成报复陷害罪,同时也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罪,侮辱诽谤罪等。
控告人在各种拘禁场所如学习班和劳教所所经历的强制洗脑转化,逼迫控告人放弃法轮功修炼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合法权利。
以上就是被控告人对我的合法权利的诸多侵犯及非法监禁的犯罪事实,虽然由不同地区不同人员实施,但本质上都是听命于被控告人的授意而执行的。《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所以被控告人应当承当所有的法律罪责。
而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既是控告人犯罪团伙中的一员,同时也是受害者,虽然他们对控告人造成了相当大的伤害,但是并不作为起诉对象,希望这些人能及时迷途知返,不要再继续助纣为虐,停止迫害法轮功学员,用实际行为表达忏悔,在善恶有报的天理中赎回生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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