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被非法关押、洗脑 老年夫妻控告江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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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发动了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在其“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等指令下,江苏省南京市孙根罗、张秀华夫妻被非法抄家九次、非法拘留二次(刑事拘留)、非法劳教一年、非法洗脑七次,遭受严重的身体、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二零一五年六月老两口要求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它相关责任。

下面是六十三岁的张秀华在控告状中陈述的部分事实与理由:

我们夫妇俩本体弱多病,都患有头痛等多种疾病,整夜睡不着觉。走入修炼后浑身轻松,孙根罗的中风症状也很快消失痊愈。我们按“真善忍”做好人,心变得纯洁无私,连十年前捡到的金项链都设法交还给了失主。

一、遭受的迫害

可做好人却被当成犯罪,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十六年,江泽民发动的对法轮功的迫害,让我们受尽折磨。江泽民利用手中的权力,操控法外组织“610”,导致近一亿修炼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迫害,我们被一次次抄家,抓捕。迫害情况概述如下:

二零零二年六月底,我们在南京白下区午朝门公园外石凳上和朋友聊天,当时电视正播放所谓的“傅怡彬杀人案”,我说:“那是造假,一看那人就是个精神病患者。”就在当晚八点,来了一辆一百一十,不由分说就把我抓到瑞金路派出所,随后就去抄家。搜走了大法书一套。讲法磁带一盒十四盘。三洋牌录音机一台。第二天我被送到南京市看守所迫害一个月,又送到华翔宾馆非法关押一个星期才放回家。参与迫害的是瑞金路派出所的公安及保安,栖霞区610主任潘世清等人。

二零零二年八月十六大召开前,我又被无缘无故绑架到蓝燕宾馆洗脑班迫害二个月,参与迫害的有栖霞区国保大队,尧化门派出所的等七、八人,610主任潘世清等,并抄家,搜走大法书及讲法磁带,三洋牌录音机一台。

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户籍警把我骗到派出所,说所长找我谈心,到派出所我被软禁并抄家。后绑架到蓝燕宾馆洗脑班迫害二个月。抢走录音机、磁带、大法书等私人物品。

二零零六年六月左右,我正在家做饭,闯进七、八个人不由分说就抄家,又一次无故将我绑架到佳佳宾馆非法软禁二个月,并非法搜走录音机、录音磁带、DVD放像机、DVD光盘、大法书等私人物品。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日孙根罗回老家探亲,带了几张神韵光盘给亲朋好友看,随即在江都被抓,非法关押在江都看守所,公安及610把他押在栖霞区看守所,最后被诬判劳教十四个月。在劳教所里,他遭受了更重的精神与肉体折磨,及酷刑折磨、被打等。超时间超体力的劳动。之后江都公安来抄家,把我抓走,绑架到南光宾馆洗脑班六个多月。在洗脑班里,610软硬兼施搞转化,还被药物摧残,偷偷在饭菜中放药,致使头昏目眩,血压飙升。主仼潘世清还动手打人。为了达到转化我的目的,潘世清还带着大狼狗到我家抄家,连三四岁的小外孙都不放过,让他在镜头前哭喊“婆婆你快回家”。并把抄得一片狼藉的家及亲人们哭诉的镜头拿到洗脑班放给我看,还让怀孕的儿媳挺着大肚子来哭求“转化”,给我精神与肉体上带来严重摧残。

二零一一年五月在朋友家,我和孙根罗又无辜被南京市国保大队长肖宁健带着区国保大队若干人闯入,绑架到佳佳宾馆一个月,又绑架到南京市看守所,被非法劳教十五个月(保外执行)。孙根罗被非法关押在栖霞区看守所,后关押在雨花台部队宾馆,同日绑架到南京市看守所,他再次被非法劳教十五个月(保外执行)。并抄家搜走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五六台、大法书四五十本、护身符、神韵光盘等若干私人物品。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被户籍警骗到派出所,说找我谈话,国保大队长把我再次关起来并去抄家,下午绑架到华达宾馆迫害一个多月。610还在我家门口按上摄像头整日监控。

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四点多钟我从外面回家,走到家门口就被国保大队长带领四个彪形大汉绑架到尧化门派出所,第二天被绑架到华达宾馆洗脑班迫害二个月。并抄家,搜走打印机、装订机、切纸刀、刻录机、订书机、各一台、电脑二台、DVD、MP4、光盘、大法书及资料、手机等。之后,栖霞区尧化门派出所所长翟宗兵将我女儿找去,挑拨母女关系,并称如果不能阻止我修炼,就停止她现在的工作,给家人带来许多压力。

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我刚走出家门,被蹲坑的国保大队带领四个彪形大汉绑架到尧化门派出所,第二天非法送到南京市洗脑班(青岛路华达宾馆)迫害,并抄家抢劫,非法关押迫害五十八天。

二、江泽民触犯多项法律

修炼法轮功,让我们身心健康,让社会道德回升。可江泽民却颠倒黑白,将善良的修炼人往死里整,是他控制610、公安及各级领导疯狂打压法轮功,江泽民违法违宪,犯下如下罪行:

1、违犯国际法和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规定,构成公认的国际犯罪,犯下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

2、违犯《宪法》,侵犯公民权利。

违犯宪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信仰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五条,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七条,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违犯宪法第三十八条,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违犯宪法第三十九条,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公民住宅。

3、违犯《刑法》,犯下了:侮辱罪、诽谤罪(诬蔑按真善忍做好人为×教);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法律(滥用刑法第三百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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