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级法院暗箱操作 万大久二审维持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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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六年六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法轮功学员万大久判处维持一审四年原判。

对于武汉市中级法院不顾上诉人、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质疑意见、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审、暗箱操作的手法,万大久的家人再次提出申诉。

申诉书中说,一审判决中无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还是适用的法律都是错误的。

一个明显的错误是,在起诉书中,检察院起诉人声称追究万大久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是:万大久“制作传播宣传品”,然而这与事实不符。起诉书上明显可看到是“持有”法轮功资料而非制作传播;显然是要为套用两高司法解释来陷害万大久提供所谓的事实基础。但事实上,两高司法解释并非法律,以之作为定罪的依据本身就是违法的。

这也从另一面说明,起诉人和法官都知道,仅仅靠着携带法轮功物品,是无法给万大久定罪的。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其实,就算是制作、传播法轮功真相,也是属于宪法规定的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范畴,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合法之举。

在一审法庭,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无罪辩护,指出: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都规定了信仰自由,中国宪法也规定了信仰自由;万大久信仰法轮功本身符合宪法的规定,传播自己的信仰,属于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国家法律从来就没有禁止过公民修炼法轮功,万大久的行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不得予以定罪。然而万大久还是被诬判四年。

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在程序上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据刑诉法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自诉人极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即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依法应该开庭审理。

而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最高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的,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可见,按照相关法律,如果不予开庭审理,也应该是在发回重新审判的情况下执行,可是武汉中院却既不开庭审理,也不发回重新审判,显然是有法不依,暗箱操作。

从整个案情来看,相关公检法的人员在系统的连环违法。从事实部份可以看到,之前所谓的行政处罚本来就是当局强加给万大久的迫害,当局不但不予纠正,责罚相关人员,反而以此作为诬判万大久的证据,其实是错上加错;汉阳区法院在明知是冤情的情况下还强加罪名加以重判,实际是打着司法的幌子却置法律于不顾,严重践踏着法律的尊严,相关人员才是在严重破坏法律实施,已经触犯了法律;武汉中院在一审出现上诉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不予开庭,不发回重新审理,暗箱操作,维持原判,也是属于执法犯法,触犯了相关法律。如果不予更正,相关人员将来一定会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人最后重申,万大久没有违背任何法律,希望相关人员秉公办事,公正执法,立即释放万大久,还她清白与公道。她上有九十岁的老母,下有十岁的女儿,老母生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女儿成长中不能失去母爱,所谓老有所依,少有所养,可怜这一老一少,正迫切需要万大九回到家中给予抚慰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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