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河北唐山市法轮功学员王宝山向两高控告江泽民迫害法轮功后,被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特务组织操控当地警察绑架、非法拘留十五天,被强制洗脑迫害。王宝山向相关部门申诉、控告,被拒绝受理,法院也不给立案。
下面是王宝山自述经过:
我是河北唐山市丰润区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后,永济街派出所两名警察,一个叫孟庆刚,一个叫崔浩,到我的工作单位农广校要求我在所谓的“保证书”,“悔过书”之类的三张纸上签字,我拒绝。之后学校校长与我谈话,传递的信息是:别吃眼前亏,区政府领导已经给他们开过会,等等话。我给领导讲了真相。
不久,永济街派出所警察冯大伟、姚鹏又到单位,把我劫持到永济街派出所,冯大伟拿着我写给最高检察院与最高法院的控告信,询问诉江事情。我问他我的诉江状怎么到他们手里的?他说是:610。我问他有没有高检高法的授权书,他说没有。之后我被强迫体检,送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610人员在拘留所内设置的“洗脑班”对我威胁转化。
非法拘留十五天后,我回单位上班,并向丰润区政府法制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法制科不予受理,并说法轮功方面由610管。我说派出所对我实施行政处罚依据是《行政处罚法》,我也是依法对非法行政处罚进行复议,正是法制科办理才对,他们坚持他们管不了此类案件。
我又到唐山市公安局法制科提起复议,复议书经门卫传达公安局法制科。以后我的一位同事(与我一起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同时提起复议)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法制科工作人员说转国保大队了,再问:国保大队也没有复议权啊?工作人员说:领导让我说转国保了。
看来市公安局的复议没有希望,我就向丰润区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是丰润区法院立案庭庭长看过诉讼书后也说:法轮功案件不给立案。我对庭长说:最高法院下达通告,要求各级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怎么能不立案呢?庭长说:有规定,这类案件不给立案。我说:请你再和领导商量一下,不给立案好像说不过去,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依法维持原处罚决定,不给立案不是与最高法院通告相违背了吗?庭长记下我的电话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答应与有关领导汇报。
几天后我再去立案庭询问此事,庭长说:不给立案。我问:有文件依据没有?她说有。我要看一看,她说不给看,我只好不了了之。
不久,永济街派出所冯大伟打电话要我去一趟,说是行政复议的事情。我到了派出所签字取回唐山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我提起复议时以充分理由证明对我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复议决定书无理无据硬说: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并说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再次到丰润区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丰润区法院仍然不给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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