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最近几年,在我们地区有几位修炼多年的大法弟子因病业而离世;还有几位至今未走出病业状态,给当地证实大法救度众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关于怎样否定旧势力的干扰迫害以及如何破除病业关的问题,大法修炼中每个人有不同的路,同样的问题不同的对待,既不能效仿,也不能照抄。只做点点参考。
一、学法要入心
作为一个大法修炼者,从得法修炼开始,整个命运师父给我们从新安排,生活中的事都与修炼有关。作为大法修炼者,只管自己的心性,一思一念、一言一行是否符合真善忍宇宙特性,是否能无条件的同化大法。
师父在法中多次讲到我们都来自高层宇宙空间,大法弟子是庞大宇宙天体的主和王。就我们个人来说,我们每个人的修炼过程就是自身宇宙天体中无数生命变好归正的过程,也是救度众生的过程,也是成就新宇宙大穹的过程。我们看书学法时内心要动,人心要改变,去掉不好的心。如果人心长期不去就没有跳出旧宇宙的框框,就会阻碍我们同化大法、从而救度自己的众生。新宇宙建立在无私的基点上,所以修炼就应该修出无私无我的大善:处处替别人着想。而有的学员在现实生活中不能碰不能忍,时常发脾气,在物质利益上不能吃亏。三件事抱着人心做,不注重修自己,遇事不用法衡量自己。
二、修炼人最好任何时候都不动心、不受或内或外的干扰
大法弟子的修炼是在迷中修,我们身上的一切感觉都是肉身的感受,非是宇宙中的真实展现。遇到病业表现时最好不动心,就找自己、无条件用法来归正自己。迷中判定不了是好是坏,容易顺从人心和观念胡思乱想,会被旧势力抓住用来迫害。师父讲:“你空间场上的一切,都听你的大脑意识去支配,也就是说,你用天目去看,不动念静静的看是真实的,只要稍一动念,看到的都是假的,这就是自心生魔,也叫随心而化。”[2]我自身出现过多次腰突然间疼痛不能动了、不能翻身、不能下床,针对这种情况,我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心性有没有不符合法的地方,把自己归正,正常做三件事。凡事都有原因,我想这也是一次提高的机会。很快腰就好了。有的人遇到了同样的事,把它当成身体出了什么毛病,结果拖上半年,我想这是悟偏了,心不在法上修造成的麻烦。
师父说:“你学大法了,无论你遇到好的情况和坏的情况,都是好事,(鼓掌)因为是你学了大法了才出现的。”[3]我们对师父讲的法理解到什么成度,相信到什么成度,也决定了过关的过程。
同修A,正做着救人的项目,身体突然间不行了:头痛的满地打滚,眼睛也看不见了,腿也不好使了。她当时害怕了,忘记自己是修炼人,住了医院,查出四种癌症和尿毒症。当医生告诉她检查结果时,家人吓得哭哭啼啼,她却乐了,因为她想起师父和大法了。于是她跟家人说:“只有师父能救我。”正当医生要给她抽腹水时,瞬间腹水消失了。这奇迹使在场的医生护士目瞪口呆,也给周边亲人见证了大法的超常。此事是因为当时动了人心,想依赖常人的治疗而住進了医院,当医院无法医治时才想到了师父。是因为她能够坚信大法、识破身体的病业假相、把自己交给师父,她才得以从常人的绝望中走出来,并赶紧出院。但其实也是走了一段不必要的弯路,这段弯路是人心造成的。
师父说:“咱们就讲,好坏出自人的一念,这一念之差也会带来不同的后果。”[2]所以说,很多好事由于心念不正变成了坏事,很多的看起来是坏事,只要我们提高心性就会变成好事。大法弟子在过关时,要放下自我,想自己的行为不能给世人得救带来负面影响,要证实大法,我想这关就会好过。这就是修炼的过程,也是从根本上否定旧势力的安排。
三、怎样看待病业中的同修
大法弟子是一个整体,同修都很注重帮助病业中的同修发正念,起到了正面的作用。然而也容易忽视人心对他的负面影响。有一个同修病业表现严重,几十个同修风雨不误的围着他连续一个小时一个小时的发正念,很多人自己都迷糊了。病业中的同修还是离世了。难道她特殊吗?师父不管她吗?要知道魔难中同修没有什么特殊,无论是旧势力迫害还是自身业力所致,她都得自己从魔难中走出来才被法所承认,修炼谁也代替不了。而众多同修把她当成了特例,认为她严重,急于改变她的表面状态,那不也是用人心来看待正法修炼吗?那就更容易因为众多的人心不去而使难中同修病业或魔难加重导致同修离世。
周围同修应总结沉痛教训,不要用人心对待魔难中的同修,这是有漏呀,也容易被旧势力抓住把柄,为去周围同修的人心使病业中的同修情况更加严重。魔难中同修只有自己从法理上提高,才能跳出旧势力的安排。教训是深刻的,修炼谁也替代不了,我们帮助同修应从法理去认识,让他/她跳出人心去看待修炼路上的魔难,用正念破除邪恶的干扰。
关于正念,我想我们平时思想行为能符合法对我们的要求,就是正念。然而有的人认为发正念时间越长效果越好,这是没有理解好师父讲的关于发正念的法。大法弟子要听师父的话,师父怎么说我们就怎么做,不要打折扣,也不要改动。
以上是个人修炼体悟,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注:
[1] 李洪志师父诗词:《洪吟》〈法轮大法 〉
[2]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3] 李洪志师父著作:《二零零五年旧金山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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