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被劳教 四川乐山李冯琪控告江泽民

曾目睹有人被“转化”致疯 有人被迫害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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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四川省乐山市李冯琪因为坚持法轮大法真善忍信仰,多次遭中共警察绑架,两次被非法劳教,还曾长期被关押在洗脑班迫害,遭受折磨。

现年五十二岁的李冯琪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最高检察院控告元凶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责。 以下是李冯琪在《刑事控告书》中叙述遭迫害的事实:

我于一九九六年七月有幸修炼法轮大法。从此改掉了打人、骂人、说脏话的恶习,看到地上有钱也不会捡了,买菜多找了钱我会主动还给对方。修炼大法让我身心受益,道德升华。

一九九九年七月,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运动。同年九月,我到北京为法轮功说句公道话,在火车上被国安警察押回乐山,非法拘留十五天。回来后我一个人到河边炼功,又被张公桥派出所警察绑架、抄家,第二天才叫我父亲将我领回。

第一次遭非法劳教:亲眼见有人被 “转化”致疯

一九九九年十月,我参加集体炼功被绑架到乐山石柱山看守所,因为我们炼功、背法,被看守所所长带领武警拉出监室暴打,所长和两个武警强行让我给他们下跪,我不跪,三个人也没法让我给他们跪下,所长气急败坏拿来一根两米长,三寸厚,三寸宽的汽车轮胎皮鞭狠狠地在我双手上抽了一鞭,又在我大腿上抽了两鞭,当时马上变形巨肿。十六年至今我右大腿还是变形的。

因我坚持对“真、善、忍”的信仰,当晚就被劫持到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在劳教所,我们被逼每天五点半起床干奴工,晚上十二点以后才收工,每天只睡四小时。不久劳教所成立专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专管队,张小芳为队长,两百多法轮功学员每天被暴打、电棍电、体罚、不准睡觉 、不准说一句话,我身上全是旧伤、新伤。每天睡前被逼写所谓思想汇报,我就写法轮功真相,打我也写。最后张小芳不管我写什么了。在劳教所我亲眼看见有被迫“转化”的人疯了,因为受不了各种惨烈的酷刑,更受不了良心的煎熬。

到一年半非法劳教期满时,张小芳说:你只要“转化”马上放你回家,还可见上你父亲最后一面。我这才知道父亲由于思念我吃不好睡不好,抑郁成疾得了癌症,已经不行了。我多么希望能够在父亲最后的日子里陪在他身边,但我不能出卖良知。结果我被非法加教四十天,出狱时父亲已去世四十天。

第二次遭非法劳教:亲眼见法轮功学员遗体被抬了出去

二零零三年二月,警察跟踪两名法轮功学员到我家,将我绑架,后又对我非法劳教两年半。在资中楠木寺女子劳教所七大队,我被关在一个房间,两个案犯二十四小时看着我,双手铐在床脚上,人蹲着,不准说话,不准睡觉;两天后坐在小凳上,不准洗澡,不准睡觉,发现睡觉就暴打,四十多天没让我睡一分钟。后来就安排我勾花,由于没睡头都是胀的,勾不出花,案犯就暴打我;因为看不懂图就问其他犯人被发现又被暴打,每天都被包夹任意暴打。我每天一点以后才能睡,四点半就必须起床,每天睡时双手被铐上手铐举过头顶铐在床条上。一名包夹和我睡一床,她睡下去基本没位置,我只能侧身睡在床边。每天干十七、八个小时奴工,不“转化”不准洗澡,上厕所一天只准两次,只准小便,不准大便,不能说话,自己的钱买的日用品却不准用,两个包夹随意用。

在劳教所警察和犯人为了各自的邪恶欲望与目的:狱警“转化”法轮功学员会升官、发奖金,犯人协助狱警迫害法轮功学员可以减劳教期,所以劳教所里的迫害达到不择手段疯狂、变态灭绝人性的地步。

我更可怜他们,因为善恶皆有报。每天狱警查监室,我一边一个包夹都睡着了,我每次都将他们弄醒,不然他们被发现了就会被加教或被暴打。有一天一个包夹对我说:我再也不会打你了,你真的是修炼法轮功为的是做一个好人,我们这样对你你都无怨无恨的承受着,这样的苦难,你每天都是微笑着面对我们,我再打你我不是人。

在劳教所我亲眼看见被酷刑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被担架抬了出去。二零零五年八月家人接我回家。这次的迫害身体、精神上的巨大承受,让我很长时间都没走出这种迫害的阴影。

长期被关洗脑班:怕我死在里面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六年,我被国安、社区人员绑架到洗脑班迫害,八个月后我被转到乐山桂花楼拘留所非法关押,共被非法关押一年两个月,我绝食反迫害二十多天,他们怕我死在里面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七年,国安、“610办公室”、社区人员将我从家里强行绑架到大石桥洗脑班,我绝食二十多天才被放回。

在这十六年江泽民操纵的血腥迫害中,几张纸怎么能写完上亿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血泪史。江泽民发起的这场对法轮功学员的血腥迫害,是对人性、良心、正义、道德的迫害,摧毁的是人类的道德和良知,是对全人类正义和良知的挑战,也是今天中国大陆道德急速下滑的根本原因。特此申请最高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江泽民向最高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重塑法律尊严,还司法本来面目,兑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结束对法轮功的一切迫害,还李洪志师父清白,让法轮大法所有书籍公开出版,还法轮功学员公开、合法的修炼环境,立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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