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北京法轮功学员肖连红、孙金霞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被北京市朝阳法院,冤判两年有期徒刑。肖连红和孙金霞本人和律师余文生先生向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上诉。日前,余文生律师已向第三中级法院递交辩护词。
余文生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
1、肖连红、孙金霞并未认罪,法院应开庭据实查明肖连红、孙金霞是否有罪;
2、肖连红、孙金霞案侦查程序违法,法院应开庭据实查明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合法性;
3、肖连红、孙金霞案定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法院应开庭审理查明证据是否真实;
4、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原定罪的司法解释已废除,肖连红、孙金霞不构成犯罪。
况且,国务院和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不包括法轮功。另外,公安部、中办、国办没权说谁是邪教。公安部、中办、国办属于越权,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同时也违背《世界人权宣言》中“言论和信仰自由”的规定。指控肖连红、孙金霞制作、传播法轮功的宣传品无论有无和多少,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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