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日
尊敬的迪先生:
感谢您10月8日就香港基本法23条立法之事写给外交大臣的信。我被授权给您复信。
香港基本法23条(Article 23)欲立法的端倪已显露有时了。我们一直密切关注着这一事态,从议会的有关香港问题的例行报告可证实这一点。随信请阅一份最新的报告。高层人士访问香港,包括外交大臣本年7月之行,都向香港政府的会见人提出了这一问题。我们一直强调指出:香港强盛的原因之一是它的民众拥护法律,它的政府尊重人权和民众的基本自由。这些基本原则是不可更改的。我们还强调指出了香港政府对这一立法必须实行公众磋商的重要性。我们欢迎香港政府对这一公众磋商根据过程中记录文件做出阐述。作为“指导原则”,这项立法应完全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要求中确保香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法条款在香港的实施。
您考虑到这项立法关系到取缔团体,因为它准备的多项条款便于香港政府取缔团体。这项立法不应简单地理解为针对被大陆取缔的团体,而是那些被大陆取缔而威胁国家安全的团体。我们认为法轮功不是这样的团体。实际上,我们认为自从1949年以来,还没有一个被大陆取缔的团体是属于这种涉及国家安全范畴的团体。
再者,根据现有咨询文件,香港政府只有在掌握充分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取缔一个与大陆联系的团体。这些证据就是与大陆因国家安全原因被取缔的团体的联系,而且确实可信他们意在危害公众安全,社会秩序。我们还注意到香港司法部长曾经说过,这项立法并不针对任何团体(予以处罚和制裁),比如法轮功。
而且,公众磋商咨询文件表明,这项立法草案已经引起民众的忧虑。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一香港辩论。
我们对法轮功团体的性质没有评论,但我们非常关切法轮功学员在中国的人权受到践踏。我们经常提出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不公正对待。7月15日外交大臣在北京向中国外交部长唐家旋提出此事;9月12日外交部长丹尼斯.麦克什恩在会见中国外交助理赵晋军时也提到对法轮功支持者的不公正对待。
我们还利用年度中英人权对话和中国较详细讨论人权问题。2001年11月在伦敦的对话会议中,我们表达了对法轮功主要成员被判处异乎寻常的重刑的关切,和对法轮功学员施加酷刑折磨的报导的关注,而酷刑折磨在中国是明文被禁止的违法行为。我们在最近的一轮对话中再次提出法轮功问题。
希望以上有所帮助。
您忠实的
易恩.柏理
中国香港事务部
* * *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