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上午,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张宝才被从汤原县看守所劫持往位于佳木斯市郊区莲江口农场的佳木斯监狱;妻子张炳坤于二零一七年三月十六日早五点,被从佳木斯市看守所劫持往位于哈尔滨市的黑龙江省女子监狱。
张宝才 |
张炳坤 |
黑龙江省汤原县法轮功学员张宝才与妻子张炳坤,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点多钟,在自己开的电脑店被汤原县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西城派出所非法闯入绑架并抄家,抢劫走了许多私人物品。随后夫妇二人分别被关押在汤原县看守所和佳木斯市看守所遭受迫害;倾注了夫妻俩无数心血的夫妻店也被迫关闭。家中常年卧病在床的张炳坤父亲,因担心、思念女儿导致病情加重,含冤离世,最终也没能见到女儿最后一面。
在他们夫妻这次被绑架之前的十一年的时间里,他们一直在照顾张炳坤的父母双亲,父亲患有脑出血后遗症,偏瘫,生活不能自理,有时上下楼都需要张宝才背着。母亲患有严重的甲状腺病症,张宝才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把二老当成自己的亲生父母一样,照顾的无微不至,无怨无悔。张炳坤的母亲感动于修炼大法的女婿、女儿的变化,也因此走入修炼,在医生下了“死亡判决”后,还维持了三年多的生命。
修炼大法 身心发生脱胎换骨的变化
八十年代,中国兴起了气功热,学生时代的张宝才就对气功有浓厚的兴趣,看过一些武术和气功方面的书,经常研究运气、呼吸、丹田等一些气功中的现象。大约在一九九六年夏季的一天,张宝才在书店里闲逛,突然被《转法轮》和《法轮功》吸引住了,请回家开始“研究”,发现这个功法,既不讲运气,也不讲呼吸,他讲心性,讲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真是与众不同。从此他走上了修炼的路。
修炼大法使张宝才的身心发生了脱胎换骨的变化。张宝才由于年纪轻轻,就得了腰痛病,只要干一点出力的活,腰就疼的直不起来。张宝才高中毕业后,去了外省上大学,直到上班,他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他患有一种不知名的病,他经常浑身无力、双腿酸软、痛苦不堪,然后只能休息,什么活都干不了。为了治疗此病,多方寻医问药,但都无济于事,为此他们婚后一直都没要孩子。修炼法轮功几个月之后,他就带领工人往汽车上装大石头了。不管白天干多累的活,早上炼完功,体力和精神就恢复正常,全身好象有用不完的力气。
张宝才的妻子张炳坤患上了顽固性便秘,到佳木斯几大医院多方医治都没效果,只能靠吃泄药维持,泄药吃的时间长了,也不起作用了,每一次解手都象大病一场一样,痛苦极了。走投无路的张炳坤,修炼了法轮功之后,一年左右就彻底好了。
在修炼大法之前,张宝才总觉得自己在家中,在单位里或者在社会上,道德品质还算不错,对父母尽孝,人缘也挺好,处朋友也很真诚。修炼大法之后,才慢慢的发现,自己和大法要求的“好人”标准相差太远了,由于不断用大法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连续多年都被评选为先进工作者。在家庭中,张宝才主动赡养双亲老人,热心帮助他人,家族上下都给了他很高的评价。
这样一对好人却遭遇到中共警察的绑架,被汤原县公检法及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构陷,历经三次非法而荒唐的庭审,如今双双身陷冤狱,遭受迫害。
夫妻俩被非法判五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汤原县法院对张宝才、张炳坤非法庭审,家属为他们夫妇聘请的三位律师陆续到位,外面大雾迷漫,能见度极低,就象在上天和人世间布上了一道屏障。
早上八点四十分钟,三位律师及家属一行九人来到汤原县法院门口,只见法院门西侧,站有全副武装的二十名警察,百米之外拉上了警戒线,来往的行人驻足观看,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大事情,迷雾一团。
律师及家属一行九人被告知:把包放下,让一个家属看管,不允许带手机、手表、眼镜、笔,然后从大门西侧绕到南面小门进入法院;刚入小门,六名警察又进行了一次搜查,连随身带的人民币也要拿出来检查。
进入法庭入座后,律师席的后面站着两名警察,而公诉人的后面却没有警察,家属座位的两侧也有四名警察看守;还有汤原县政法委、六一零、检察院、公安局、国保大队的人也都正装出席。
首先是法官对当事人核实个人情况,让当事人回答,然后公诉人举证,询问当事人,律师做辩护,公诉人就此案分三部分进行举证。
第一部分是起诉状,诉江信,张宝才、张炳坤都承认自己写过起诉状,并且在上面签了自己的名字。法官问为什么写信控告前国家领导人?他们表示:因为江泽民残害法轮功学员,活摘器官牟利,所以就要起诉他,但我们不明白一点,为什么此信今天能拿到这里做为起诉我们的一个理由?国家机关为什么没有对我们的举报信进行保密?律师就此进行了辩护,强调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及法庭此举的不合法性。
第二部分,是举证在当事人家夫妻店中搜查出的台历、书籍、光盘、还有十三本正在打印的美国讲法。这些一并合成册归类到书籍,合计四百九十四本,律师主要针对台历不能归类为书籍做了辩护。
第三部分,公诉人强调,这个数码商行(商店)是夫妻俩人共同经营,财产共有,由此推断夫妻共同承担同等罪名,律师对张炳坤与此案无关做了无罪辩护。
当进行到第二部分时,律师身后的女特警突然伸出手来要动律师的笔记本电脑,律师反应极快,气愤的厉声斥责让其把手打开,律师说:这是我的私人物品,不允许你动!随即甩开了女特警的手。女特警满脸通红,翻看手机说:外面传来消息,说你的电脑能录音,不允许用了。律师笑道:好吧,那您给我提供您认为安全的电脑给我,因为我要看卷,我当事人的案卷在里面。
休庭后,一位工作人员拿来了一个笔记本,把优盘插上,但不好使,又拿到后边办公室下载了软件才勉强能用,庭审继续进行。
最后当事人自辩的时候,首先是张宝才发言,刚说到“法轮功”三个字的时候,法官敲着小锤恶狠狠地说:不允许提“法轮功”三个字。
张炳坤说:汤原县的父老乡亲,尊敬的审判长,作为一名法轮功修炼者,我不知道自己到底哪里错了,生活中用“真、善、忍”要求自己,本份诚信做小生意,请求法院给我一次机会,我要回家!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汤原县法院竟然无视法律、无视正义,对张宝才、张炳坤均非法诬判了五年徒刑,同时每人罚款五千元,夫妻俩共非法被罚一万之巨款。
随即,张宝才、张炳坤委托二审代理律师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次二审开庭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号,张宝才、张炳坤案二审在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第二次法庭开庭。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贾文华核实上诉人身份,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后,张宝才当即书面声明要求公诉人回避,理由有五点:辩护人又补充了三点:一、公诉人非法侵犯公民信仰自由;二、公诉人滥诉无辜,徇私枉法;三、公诉人滥告无辜,诬告陷害。
10点五分,法庭休庭十分钟。十点十五分,佳木斯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本案主审法官贾文华责令审判员强行宣读上诉状,进行法庭调查,被张宝才及其辩护人共同抗议而制止。辩护人当庭认为审判长的行为明显袒护公诉人,且不能公平公正地处理本案,要求依法对审判长提出回避。
十点三十五分,主审法官贾文华随即改变策略,以辩护人多次打断审判人员进入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进程、不服从主审人员法庭指示等为由,责令法警将辩护人带离法庭。
随后,张宝才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拒绝开庭。这场只开了三十分钟的二审开庭,在法院不能强制驱逐和强行将张宝才带离法庭的前提下,同时在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依法辩护下,非法庭审进行不下去了,法庭无计可施,无可奈何地草草宣布休庭。
因辩护律师坚持为当事人张宝才维护权益,触动了中共当局的利益集团,主审法官贾文华感到有这位律师在,非法庭审很难进行下去,竟以这位律师“扰乱法庭秩序”为由,在张宝才和律师并没有解除协议的情况下,二审主审法官和一审主审法官串通一气,强行辞退这位律师,还告知家属已把这位律师辞退了。家属回复主审法官,当事人和家属都没有辞退这位律师,所以必须得让这位律师进庭。
二审第二次开庭的前一天,家属去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找主审法官贾文华交涉,明天开庭为什么那位辩护律师没有接到通知?我们要求必须得让这位律师出庭。
因这位律师在黑龙江省代理多宗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他所在地的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先后给他打来电话称:公安部门已对你展开调查,当地司法局或将你的涉及信仰案件的代理情况,汇报到司法部,请示如何处理解决。另一位辩护律师所在地司法局也派来两位领导全程陪同施压,开庭前一天找这位律师约谈。
张宝才与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
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张宝才夫妻二审案。直到上午的九点十四多,法院才把两位上诉人分别从汤原县和佳木斯市两地看守所带来。
张宝才的辩护人认为整个庭审过程中,审判长违法侵犯上诉人另一位律师的出庭辩护权,另一位辩护人辩护资格被违法剥夺,为此出庭律师提出了要求和证据材料,并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审判长违法侵犯上诉人辩护权,要求回避,被合议庭驳回而不允许复议。这在类似案件庭审中,也是司空见惯的法院违法做法。因此,为了得到实体公正,律师们只好承受它的程序不公了。
开庭时,张宝才抱着厚厚的一摞书大步走入法庭。审判长刚宣布开庭,张宝才就举手询问:我的另一位辩护律师为什么没有来?审判长说,他上次因为扰乱法庭秩序,不允许出庭。张宝才说,法律规定我可以委托两位辩护人,请法庭出示我不能继续委托这位律师的法律依据。审判长继续推进庭审,其中一位律师举手,要求法庭不能将上诉人的腿束缚在铁椅子上,审判长没有答复。进入回避环节,张宝才、张炳坤继续提出对检察员的回避,审判长同样予以驳回并要求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刚刚宣读,两位律师同时举手示意审判长遗漏了是否询问辩护人申请回避,审判长只好询问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辩护律师表示,刚才提出的不能将上诉人的腿束缚在铁椅子上你还没有答复,且你不知道对检察人员的回避应该由检察长决定,所以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当庭驳回了对其的回避申请并不得复议,但同意不再将上诉人的腿束缚在铁椅子上。
之后张宝才的补充上诉状就宣读了半个小时,合议庭基本上耐心听完,还算保障了诉讼参与的权利,不像一审汤原县法院那样野蛮。
张宝才准备得非常充分,引用法律依据很准确,说理很透彻。涉案有二千七百页台历单页,被一审法院折合成了三百六十本台历。张宝才表示,这就像将黄豆折合成豆腐一样,律师觉得这个比喻还是很恰当的。
整个庭审,就像汤原县法院夫妻在给司法人员讲人性、讲常识一样,虽然他们遭此不公,但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他们还是将美好的祝福送给了每一位司法人员。
一个国家的法庭去审判如此心地善良的人,实在是国人的悲哀。但愿法轮功学员的宽容能够唤醒他们几尽泯灭的良知。
本次庭审上诉人张宝才充分的阐述说明了自己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不论是从他本身信仰做好人方面,还是从国家专业的法律规定方面都清楚的做了无罪的论述和辩解,不但有理有据,而且十分有力。一方面,表现了他作为信仰者的高尚情操,另一方面也表现了他高超的法律理解和运用能力。辩护律师感慨道:对张宝才,既感痛心,又觉得欣慰。痛心于他如此无辜却被定罪判刑五年而且是夫妻双双都是五年刑期;欣慰于他能够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从我国目前的《宪法》、《立法法》、《刑法》、《公务员法》及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及决定命令等方面,全面论述辩白了自己信仰法轮功、包括持有相关材料是完全无罪,也是不违法的这种全面而深刻又专业的认识。
辩护律师认为:一切定罪量刑的证据都必须经过确实充分的认证,即使按照莫须有的规定论。就本案,庭审中争议最大的是,两位上诉人和两位辩护人都一致要求法庭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四百九十四册书刊中的四百八十二册台历(其中三百六十册是二千七百页台历单页被法院认定成成品册了)申请进行痕迹鉴定,看看是否为张宝才夫妻的被扣押打印机制作。
本案最大的焦点和拐点就在于是否进行鉴定,以确定上诉人张宝才夫妻究竟是否自己打印制作了所谓的犯罪书刊。上面提及的四百八十二册台历实际是成品一百二十二册和二千七百页台历单页被恶意计算成了三百六十册的成品罪证了。对于这些台历的来源,自始至终张宝才都不认可是自己制作的,一审法院枉法裁判,对如此重要的唯一证据不进行科学的司法鉴定,让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说明真相,而是仅凭推测不顾客观真实轻易的判处上诉人两人各五年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与陷害。因此,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书面的鉴定申请书,并一再强调对台历是否为张宝才夫妻家被扣押的打印机所制作,事关两人重大案件事实,也是一审裁判有无印相应证据支持的关键问题。最后,辩护人强调,如果本案没有就台历的制作问题作出鉴定意见,将无法发表辩护意见。本案如果对涉案的四百八十二册台历不做是否来自被扣押的张宝才的彩色打印机进行痕迹鉴定,那么这将是一个典型的“有罪推定”的枉法裁判案。
在开庭的前一周,张炳坤的代理律师即接到天津司法局领导的电话,告知一定要依法辩护。开庭前一天,才知道天津司法局派人来佳木斯市中院旁听。司法局人员所住酒店离张炳坤的代理律师住处不远,张炳坤的代理律师借此机会和她们聊聊,让她们了解一下法轮功群体及社会的另一面。她们告诉张炳坤的代理律师,一定要注意安全。张炳坤的代理律师告诉他们,律师依法辩护还会有危险,那我们的危险源来自哪里?不是黑社会,而是政府,谁让人们恐怖,谁就是恐怖组织。如果中国三十万律师,没有一名律师敢站出来为法轮功辩护,您不觉得是这个国家的耻辱吗?“十点二十八事件”中,一些法轮功学员去黑龙江省检察院等地控告自己被关进黑监狱期间所受到的酷刑,但被控告人纹丝没动,控告人却被抓了起来,这就是法治吗?她们说,社会不会因为你一个人而改变,什么事情都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张炳坤的代理律师说,我一个人改变不了社会,那你们做什么呢,我们都要努力才行,这个世界除了扔两颗原子弹外,没有立杆见影的事…….
整个二审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张宝才情绪平稳,洋洋洒洒十二页大约七千字的辩护词,句句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在场的所有人都能感受到那种无怨无悔的心声,是出于为证实大法、讲清真相、救度众生的一片真心。旁听席上有法警不断发出唏嘘声:“这小子,太厉害了!”
张宝才在《上诉补充意见书》中写道:一审法庭把《刑法》第三百条,这个怪异难懂的罪名安在我身上,曾经让我很困惑,很无奈,很费解。但是,通过对行为、事实以及相关法律的梳理分析,终于一层一层解开了它的神秘面纱,露出了皇帝的新装,最终得出了清晰明确和唯一的结论,那就是:中国法律从来都没有立法明文规定法轮功是×教,在中国修炼法轮功完全是合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二)》给法轮功定罪是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恶行。
一时胜负在于力,千秋胜负在于理。我现在根本不需要对自己的未来有任何担心了,但是,一审司法人员连唬带蒙,连欺带骗,连威胁带恐吓,把我们夫妻冤判五年,还摆出一副正气凛然的样子,却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处于危险之中;因为,我震惊地发现,全国人大为什么不对法轮功立法呢?以江泽民当时的权力,指使全国人大对法轮功立法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原来江泽民玩了一个抓替罪羊的把戏。《刑法》第三百条是给司法人员撒的迷雾,民政部的《通告》和《两高司法解释(二)》就是给司法人员设的陷阱,一切用暗示,口头命令,领导讲话,六一零内部通知的方式,鼓动、包庇、纵容司法人员迫害法轮功的,那就是把司法人员往火坑里推,因为《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以截断后路的形式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非法庭审结束后,张炳坤的家属很感慨地说:我忽然想到一句话,一个哲学家曾经说过,在这个世界上,值得我们仰望终生的事情,有两件:一个是头顶上璀璨的星空;一个是我们心中至高的道德律。作为家属,此时此刻,对于我来说,值得我仰望的,还有你,我的手足,你是值得我仰望的。可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你该经历的劫?世间万物,都有着各自的信仰和使命。但愿所有的离别,都是为了寻找最后的归宿。偶尔,我也会为曾经的过往伤心难过,但希望在历经磨砺之后,幸福却在无限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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