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王惠兰在狱中生命垂危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圆明网】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王惠兰被非法劫持进南京市女子监狱。王绝食抗议迫害,现在多器官出现衰竭,生命垂危。

二零一七年三月底,狱方张警官来电称:王惠兰一直不吃,有出事的危险,目前多器官出现衰竭,医生一直跟着她,让家里做好准备。

那么请问:在短短的两个多月内,王何以有出事的危险?她无非是修炼法轮功,强身健体,何罪之有?

整个过程:公安机关人员非法拘捕;检察院检察官诬陷;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监狱非法拘禁、强行收监。

从一审到二审,王一直是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的,因此也足以说明王惠兰根本就不符合收监的条件。

一系列的违法行为,迫使王惠兰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来表达对狱方违法收监的抗议。

然而狱方不仅没有维护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野蛮的灌食方式,致使王惠兰的身体出现了多器官衰竭。

为此,王惠兰的家人特别声明,如果我的家人王惠兰在南京女子监狱出现任何意外,我将追究狱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零一五年八月中旬,南京市法轮功学员籍建霞、熊桂珍、张超美、王惠兰、岳金兰、潘汉玉先后被绑架。

籍建霞、潘汉玉、熊桂珍、张超美被非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王惠兰、岳金兰因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同年九月九日六人遭玄武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遭玄武区法院非法庭审。

庭审现场,法轮功学员正气很足,律师张赞宁(南京东南大学法学教授)及北京、广州著名维权律师的无罪辩护有理有据,令法官与公诉人哑口无言,整个法庭完全被律师的气势压住。家属对律师们的辩护非常满意。

庭审当天,中共动用大批武警、便衣、特务阻止民众、包括亲属旁听,所有准备声援或旁听者均遭迫害。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七日,历经一年四个月超期审理,玄武区法院给出(2015)玄刑初字第466号、(2016)苏1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籍建霞非法判刑四年,罚金四万元;对潘汉玉、熊桂珍、张超美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三万元;对王惠兰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一万元;对岳金兰非法判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熊桂珍、籍建霞、王惠兰等分别作出不服判决的上诉,熊桂珍聘请了律师,籍建霞、王惠兰也与律师约好,开庭聘请律师。

南京市中级法院公然违反司法程序,在不通知律师的情况下,秘密维持原判,并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二、十三日将籍建霞、熊桂珍、潘汉玉、张超美与秦淮区迫害案件中的谢丽华一起劫持进南京市女子监狱。

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九日,原本身体不好被取保候审在外的王惠兰、岳金兰也被劫持进南京市女子监狱,当局没有通知家属,毫不顾忌两人身体状况。

现在王惠兰多器官出现衰竭,生命垂危,请海内外正义之士给予帮助。

王惠兰家人给监狱写的公开信附后。

主要责任人:
南京女子监狱: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凤信路28号 邮编210012
(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镇宁双路9号)
电话:025-52890543 025-52353911 025-52894434 025-52353933
电邮:[email protected] ;网管电邮:[email protected]
二监区电话:025--52353952;025--52353942;025—52352204
六监区电话:025--52353917、025--52353956、025-52353911
吴晓凤 南京女子监狱监狱长
毛勤华 南京女子监狱政委
叶宁 南京女子监狱副政委
宋长青 南京女子监狱纪委书记
刘卫真 南京女子监狱管教部主任
柏光友 南京女子监狱监狱政科科长
柏 冰 南京女子监狱管教科负责人
刘秀贞 原南京女子监狱管教科负责人
张警官(主管王惠兰的警察) 电话:025-86438212

姜金兵 江苏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刘保民 江苏监狱管理局政委
地址:南京市江东北路188号 邮编:210000
电话:025-86265060(办公室);025-86265070(机关党委);025-86265087(纪委);政治部:86265006(政治部)

其他人员:
钱 知 六监区原监区长
仇 彤 六监区副监区长
贡向红 六监区副监区长
钱 虹 五监区监区长
丁鸿燕 四监区副监区长
黄凤英 三监区副监区长
顾少华 一监区副监区长
李慧 监区分管领导
朱菁菁 青年民警
徐星星 吴佳怡 管减刑的民警
徐玉珍 监狱法律工作室主任
赵莉莉 民警

下面是王惠兰家人给监狱写的公开信:

致南京女子监狱:

我是法轮功学员王惠兰的家属,就南京女子监狱对王惠兰实施非法迫害至生命垂危,谈谈自己的看法。

三月底,狱方张警官来电称:王惠兰一直不吃,有出事的危险,目前多器官出现衰竭,医生一直跟着她,让家里做好准备。那么请问:在短短的两个多月内,我的家人何以有出事的危险?她无非是修炼法轮功,强身健体,其何罪之有?这里,我暂且不论法院对王惠兰的判决是否合法,但从一审到二审,我的家人一直是因为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的,因此也足以说明王惠兰根本就不符合收监的条件。由于狱方严重违反规定,强行收监,迫使王惠兰采取非暴力的方式来表达狱方对其违法收监的抗议。然而狱方不仅没有维护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还在严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采取了极端野蛮的灌食方式,致使王惠兰的身体出现了多器官衰竭。为此,我特别声明,如果我的家人王惠兰在南京女子监狱出现任何意外,我将追究狱方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据我所知,翻遍中国现行所有的法律,即便是年初“两高”下达的最新司法解释,也没有载明公民炼法轮功违法;至于“刑法三百条”给大法弟子定性为“利用某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也不适用,因为在中国十四个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另外,《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由此可见,我的家人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常言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其实你们心里都非常清楚,我的家人从未触犯过国家法律。虽然你们的行为或来自高层的压力,但你们执法犯法,对法轮功学员蓄意犯罪,必将受到人类的正义审判。现在从中央到地方都实行终身追责制,如果有一天法轮功被平反了,你们要为今天的行为买单——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3年8月13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2016年3月1日,公安部实施新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新旧规定有一个显著区别: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以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在新规定中没有出现。

众所周知,习近平在位期间先后抓捕了镇压法轮功的主要罪犯王立军、薄熙来、苏荣、李东生、徐才厚、周永康、郭伯雄、张越等,但由于中共体制等诸多原因和因素的制约,这些人的罪名主要是贪腐渎职。了解中国政局真实情况的人也都认识到,这些高官落马的真正原因是因为迫害法轮功而遭到报应。表象是人中的权斗,实质是神借人之手惩治迫害法轮功的恶徒。

目前在中国大陆,已有上千场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案例 。很多正义律师在辩护词中告诫那些执法人员:中共对法轮功这么多年的持续迫害,触目惊心。以刑事司法的方式对信仰者进行打压、迫害,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在这一过程中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当事人采取非法关押、刑事处罚,相关责任人都已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制造伪证、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行为,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接受历史的审判。律师还特别提醒:和文革的迫害案例一样,将来一定会对参与人员进行清算。

“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的抵抗与良知的自救,也是公检法司人员明哲保身的智慧宝典。据悉,从二零一六年开始多地出现了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现象,二零一六年有八个城市的法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配合公安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到目前为止,二零一七年已有二十一例无罪释放法轮功学员的案例。

古人云:顺天者昌,逆天者亡。作为一个纳税人养活的公职人员,你们在现有的位置上,既可以积德,也可以造业。从道义上讲:匡扶正义、扬善惩恶,神会降福于人;从利益上讲:看清形势,为自己及家人选择美好的未来。真心的希望你们能伸出正义之手,立即无条件释放我的家人王惠兰,为善而负责,为生命而负责。

王惠兰的家属
二零一七年四月十日

* * *

Facebook Logo LinkedIn Logo Twitter Logo Email Logo Pinterest Logo

歡迎轉載,轉載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