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市金州区法院非法庭审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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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谷丽女士进行非法庭审,所谓的法官和公诉人屡次粗暴打断律师的辩护。

大连金州登沙河法轮功学员谷丽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讲真相,被人构陷、劫持到大连姚家看守所。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九点十五分,谷丽的哥哥和家属聘请的律师提前十五分钟来到大连市金州区法院门前,向门卫出示证件准备提前进去,并告知门卫九点三十开庭。

门卫查看后说,法官还没来,让他们等着。九点三十律师与家属又去询问,还是让等着。九点四十左右询问,还是让等着。约九点四十五门卫才让律师与家属进去。

用铁窗隔开且有四、五个警察把守的第三审判庭,其他人都已到场并准备就绪。审判长、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等都已经坐好,旁边另一年轻男子不知姓名,庭审笔录也没有记录,却坐在公诉人席上,涉嫌违法。旁听席上,有一法警,五、六个其他人员。这就是有意安排审判人员让律师与家属再三等等的原因。其目的就是干涉阻挠律师的无罪辩护。

律师还没有坐好也没拿出电脑及材料,庭审就开始了,连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以及公诉人是谁,律师都还没有听清。这时律师要求重复一遍以便记下,遭到审判长拒绝,还训斥律师不注意听。法庭也没给律师拿笔和纸的时间,就不能及时记清。当法官问律师是否回避时,律师说:连姓名都不知道,怎么决定是否申请回避?他们则愤怒地又重复了一遍,但只说了审判人员,并没有说公诉人。律师还没有说是否申请回避,他们就开始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了。

在证据质证阶段,法官多次打断律师的质证,对律师进行催促,要求律师并不要重复,这种干扰致使律师不能很好的质证。

在发表辩论意见阶段,律师开始宣读事先拟好的初步意见,过程中又被多次干扰、打断,还是对律师催促,并要求律师不要重复。律师说:“你们这样打断我、不让我发言,你们占用的这个时间,我基本上都快宣读完了,这实际上是你们延误了时间。”其目的就是阻碍、干扰律师的无罪辩护。

当律师读到认定法轮功为×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时,公诉人和审判长不约而同的大声制止,并狠敲法锤。说律师否定国家对邪教的认定,公诉人在庭审后,情绪激动的要求书记员给他补记,要依司法部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管理办法,建议对律师处罚。律师说:你们指控法轮功为×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当律师读到被告人即使向三个军人讲述了她遭迫害的经历,也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她有言论自由和检举、控告的权利时,公诉人和审判长又不约而同的大声制止,并狠敲法锤。粗暴的制止律师的进一步发言,致使律师不能展开论述她应有的权利。

当律师读到对谷丽及所有法轮功修炼者的指控和审判,均来源于政治考量,而非法律范畴时,没等律师说完,公诉人和审判长再一次不约而同的大声制止,并狠敲法锤。他们再一次粗暴地制止了律师的发言,并武断地中断了律师的辩护,强行进入最后陈述阶段。

他们以“与本案无关”为借口多次打断律师、制止律师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强烈抗议:首先,我还没有读下去,你们怎么知道与本案无关?如果我坚持认为与本案有关呢?其次,我的辩护意见是享有豁免权的(即:辩护人的庭审发言不受法律的追究)。如果我的发言还要你们公诉人、审判员审查批准,你们认为合适我才能说,你们认为不合适我就不能说,按你们自己的标准控制律师的发言,那么法庭还要辩护人干什么?中国的辩护制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控辩双方本来就是针锋相对,激烈的观点和说理对抗恰恰能有助于法官查清事实真相,据中裁判,才可能有公正的判决。否则,还谈什么公正、公平可言?

庭审后律师对法院的非法行径整理并投诉到法院纪检监察。

投诉信中郑重提起:请求纪检监察对此人认真查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我本人。如果不能对此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我将继续向上级机关或检察院或纪委申诉、控告,直到处理为止。

另外,我还要求纪检监察室,为查清事实真相,依法提取、固定本次庭审的全部录音录像,我将依法申请调取,同时保留追究审判人员和公诉人责任的权利。

相关人员:
审判长:张丽
陪审员:王辉、林海荣
书记员:郝冰
公诉人:王海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民主街21号
电话:0411-87786100
邮编:1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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