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2017年5月10日,鞍山市五十八岁的法轮功学员于颖与六十四岁的李素娥被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派出所非法刑拘,6月15日被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非法批捕。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派出所的所谓“侦察”已经完结,欲把编造的所谓“案子”移送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
两人的律师指出,于颖和李素娥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充实精神生活,她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后果,不损害他人权益,反而由于身心的健康为国家节省了很多医药费,家庭的幸福也为社会的和谐做了贡献。
面对冤情,于颖的丈夫多次到鞍山警务督查去控告。唐家房派出所多次让其到派出所,遭到于颖的丈夫拒绝。据说,因于颖的丈夫多次控告,公安人员欲以包庇的借口构陷他并把他拘留。
一、绑架、非法抄家
2017年5月9日,鞍山市法轮功学员于颖在铁东区大润发超市门前,欲对一人讲真相,却被这个身带手铐身着便衣的人拽住,此人未出示身份证明,就把于颖拖到车上。
正在铁东区大润发超市门前行走的法轮功学员李素娥,也突然被一个陌生男子抓住,把李素娥拽到附近的天王歌厅。过一段时间,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派出所的警察把于颖、李素娥拖到车里把她们带到了唐家房派出所。
当天,一些身着便衣、没有出示任何证件,立案决定书(办案人员徐家林声称没有去李素娥家搜查)把李素娥带到她的家中进行非法搜查,没有出示搜查证,搜查时没有邻居、其他有合格的见证人在场。
李素娥被绑架后,家属多方查找,李素娥所在社区和派出所均不知其下落。5月20日左右,家属去鞍山女子看守所查询,因系统故障,只查到是千山分局把李素娥送到看守所。
5月23日李素娥家属到千山分局查找,千山分局的人说没有送过此人到看守所。当晚李素娥家属到辽宁省民心网寻求帮助查找李素娥下落。5月26日鞍山市看守所系统恢复后,李素娥的家属才查到李素娥是被唐家房派出所送到看守所的。
于颖5月9日被绑架后,她的丈夫、女儿找遍了铁东区大润发超市附近的派出所,也没有找到。她的丈夫拨打110,未得到结果。5月15日左右,家属到鞍山女子看守所查询,因系统故障,只查到是千山分局把于颖送到看守所。她的丈夫到千山分局查找,千山分局的人说没有把此人送到看守所。5月26日鞍山市看守所系统恢复后,于颖的丈夫才查到于颖是被唐家房派出所送到看守所的。
5月26日,于颖的丈夫、李素娥的亲属分别到唐家房派出所取刑拘通知书,并请律师去会见了于颖和李素娥。
5月底,于颖的家有两住所被非法搜查。最后一次搜查住所时,唐家房派出所的办案人致电于颖的丈夫,让他到派出所来一趟,当于颖的丈夫到派出所时办案人员徐家林、朱兴业马上把他拉到车里,开到他家楼下,此时已有两名穿便衣的男子在楼下守候。并一同带于颖的丈夫到住所搜查。于颖的丈夫问一名穿便衣、戴墨镜的男子:你是谁,凭什么到我家搜查?你这是违法。你们24小时抓人不通知家属是违法的,我要去告你们。后来得知,于颖最后一次被行政拘留回家时,后面就有人跟踪尾随,一直跟踪到她家楼下。
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上述的行为已经违法,《宪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进入公民的住宅”,《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案程序》明文规定“搜查时必须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或者他的亲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最高法《司法解释》指出“严禁以非法方式取得证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案程序》明文规定,“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律师依法要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6月12日左右,于颖的家属带着律师的意见书到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找姓何的女性检察官递送律师的意见书,希望不予批准逮捕。
于颖、李素娥的律师均指出,在中国的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说法轮功是*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搜集证据违反法定程序。
于颖因有病习炼法轮功,她患有家族遗传病史:高血压、心脏病。她的亲人就是因为家族病史离开人世。于颖修炼法轮功以后,高血压、心脏病都好了!
李素娥修炼法轮功后严重气管炎、18年偏头痛、严重的耳聋,36年干燥、深度黄褐斑、肾结石均好了。作为继母她更懂得宽容、忍耐、善待她的继子,身心受益使她身边的人和她本人感受到生活的美好。
两名律师指出,于颖和李素娥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充实精神生活,福益他人。她们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后果,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没有妨碍他人工作、生活秩序,反而由于身心的健康为国家节省了很多医药费,家庭的幸福也为社会的和谐做了贡献。案件没有被害人,不违反具体法律规定,不符合《刑法》第13条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亦不具备《刑法》第300条规定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构成要件。希望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撤销案件。
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没有听取律师的有理有据意见,2017年6月15日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非法批准逮捕,现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派出所的侦察已经完结,欲非法移送鞍山市千山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
相关责任人联系方式:
一、鞍山市千山区唐家房派出所
地址:千山区唐家房镇政府,电话:0412-2462611
治安副所长徐家林:15698906779
警员朱兴业:13130089513
所长杨振宇:13942286922、13050002033,住宅电话:0412-8665833
教导员董庆贤: 15698906785
社区副所长路阳:15698906698
综合副所长田荣革:15698906725
户籍内勤南琼:13050076028
警务区民警关都:15698906627
警务区民警邹学贵:13188026895
警务区民警魏荣辉:15941299555
治安民警曹博:18741215657、治安民警史光宏:13804924192、治安民警杨泽龙:13081237700、治安民警王忠业:15698906690、社区民警彭建:15641265992、社区民警洪成奥:15842272800、协警陈浩然:15541237551、协警齐伟:18841246363
二、鞍山市公安局分局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湖营街2号,邮政编码:114002,电话:0412-5512509
鞍山市副市长、党委书记、局长李超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徐启滨:0412-5512509,手机:15942230007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丁威,住宅:0412 6385988,手机:13942276110
党委委员、副局长姚伟
鞍山市国保大队办公室:0412-3226015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手机号
康凯,大队长:0412-3209188、18241280541、15040667777(此人多年担任国保大队长迫害大法弟子)
张军,教导员:0412-3209288、15698903288
三、鞍山市千山公安分局
地址:鞍山市汤岗子镇泉东路一街,电话:2317099
局领导、政委于铁成,手机:13700123266、15698901492
副局长张皓,手机:15998099447、15698901177,住宅电话:0412-5501488
政治处主任曲智慧,手机:13504910442、15698900101,住宅电话:0412-2271619
纪委书记蔡昌辉,手机:13942211088
国保大队大队长刘刚,办公电话:0412-2312237
控申科科长葛树亭,手机:13841233322、15698906517
民警王雄,手机:13942281366、15698906520
民警于庆锋,手机:13104129086
社区警务大队科长郑志华,手机:13998050087、15698906540,住宅电话:0412-6409178
治安大队大队长周军,手机:13322105811、15698906590,住宅电话:0412-5212066
刑警大队大队长李然,手机:13942222467、15698906560
经侦大队大队长张务军,手机:15040778777
网安大队大队长杜光浩,手机:15842257098、15698900898,住宅电话:13352107333
四、鞍山市政法委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5号,邮编:114001
鞍山市政法委通讯录:
处室 姓名 办公室 住宅 手机 短号码
1、政法委领导:
李勇 2210079 13342100031(主要责任人)
周维成 5515579 2653999 13504913999 639003
15641261002 811002
杨俊 2285566 13358605555 636005
庄筱晶 2215933 5511661 15941205577 782277
副局调王晓琳 2216133 5553998 13609809655 639056
谢学峰 2950118 13942229543 639020 13188021155 811058
2、维稳办
张亚坤 5536324 5815877 13898028159 781816(主要责任人)
3、反邪教(610办公室主任在此部门)
王俊哲 2215033 2622007 14704228888 639007(主要责任人)
610办公室主任谢永峰(化名叫谢荣芳) 2225062 13644200338 811048 15641261048(主要责任人)
王飞鹏 2215033 5800162 13904121296(主要责任人)
郝艳国 2225062 13889789543(主要责任人)
五、鞍山千山区检察院(请知情人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路65号
批捕科科员何家林:0412-2300359
六、鞍山市第一女子看守所
所长赵洪波,手机:15698902199,内勤办公:0412-296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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