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判四年 丹东孙忠仁依法控告涉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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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辽宁省丹东市法轮功学员孙忠仁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向丹东振兴区法院递交刑事申诉书,同时控告有关涉案公检法人员滥用职权对他夫妻二人进行非法判刑的违法行为。

原因:在二零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前提下,丹东市振兴区国保警察闯入孙忠仁家,没有任何手续进行抄家,把电脑、法轮大法书全都抄走。把孙忠仁和老伴范玉琴一起带到丹东纤维派出所非法构陷,老伴范玉琴因突来的打击精神受到刺激,血压升至二百多,暂时保外被释放回家。孙忠仁则被非法起诉到丹东市振兴区检察院,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以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非法判刑孙忠仁四年。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下午五点左右,范玉琴被丹东振兴区国保、原丹东桃源派出所警察用万能钥匙打开家门,将范玉琴又一次绑架。后被非法判刑三年。

在控告部分,孙忠仁列举了丹东公检法人员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违反三家共同的立案标准——刑法学理论上的犯罪四要素,对他夫妻进行非法立案、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证据与罪名无关的情况下对他们诬判。在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人员多处程序违法。

判决书的法律依据一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但是在判决书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孙忠仁有能力利用某组织,并有能力导致哪一部国家法律、法规不能实施。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构成要件,因此罪名不成立。法律依据二是利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法官错误使用法律对孙忠仁的进行判刑。

孙忠仁在没有任何非法行为的前提下被非法判刑,在沈阳监狱里,狱警违反监狱法第七条,强迫改变孙忠仁的信仰(国家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不让正常接见、打电话。并且违反监狱法第十四条,将监管入监人员职权交予他人行使。利用犯人对孙忠仁进行监管。致使孙忠仁在身体以及精神上遭受伤害。

孙忠仁指出了涉案公检法人员严重破坏了刑法、刑诉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的正确实施,对其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的非法行为进行了控告。目的是从法律和良知的角度唤醒公检法人员的善念,不要做破坏人权的工具,停止对合法修炼团体法轮功学员的一切违法行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还他及老伴范玉琴清白,立即释放范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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