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山东省枣庄市法轮功学员任益民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被公安分局警察非法抓捕,关押在枣庄市岳楼看守所,至今已经快七个月了。
任益民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枣庄市法院被非法开庭。
任益民的妻子陈夫兰也于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被非法抓捕,交5000元保证金取保候审在家。
任益民的家人为任益民请了北京兰律师做无罪辩护,陈夫兰自己辩护。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郭杰一直在打断律师的辩护,庭审结束律师出来说:“这地方太邪恶了,竟然不让我说话,必须立刻揭露出来,正告他们:这是在违法。”
公诉人在陈述案件时,照本宣科,声音越来越小,近于沙哑,一直在不停地喝水。最后建议量刑三年以下。法官郭杰宣布择日宣判。
据悉,枣庄市永安乡西山阴村村干部刘茂泉举报法轮功学员粘贴真相展板、书写真相标语。枣庄市永安派出所调取监控从车牌号中找到任益民及家人。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枣庄市中公安分局伙同永安派出所、衡山派出所和武警分别到任益民的工作地、其妻陈夫兰的工作地、父母家、嫂子家、姐姐家非法抓人。
任益民、陈夫兰夫妇被非法关押至衡山派出所。警察没找到任益民的父母、嫂子。
警察到任益民姐姐家,没有找到姐姐,就将任益民的姐夫非法抓到派出所。
紧接着任益民家被非法抄家,警察非法抄走了法轮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电脑主机、手机等物品。
第二天姐夫被派出所放回。陈夫兰取保候审被迫交5000元保证金。
几天后任益民的父母回家,被张范派出所利用监控将两人堵在任益民家中,随后父母被非法带到永安派出所,因年龄大被取保候审,被迫交6000元钱保证金。
任益民嫂子和姐姐至今被迫流离失所。
任益民家属多次找到枣庄市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张桐和所有参与迫害人员讲真相,善劝他们不要迫害修真、善、忍的好人,为自己与家人三思而行。
结果他们不听劝阻执意将案件于二零一七年八月初移交检察院。
家属本着善心找到检察官范爱民,告诉他:法轮功学员按真善忍标准做好人,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有罪的。检察官范爱民不但不听劝阻还将家属赶出办公室。
二零一七年九月底检察院做出对任益民的父母撤诉的决定,将任益民、陈夫兰非法构陷到枣庄市法院。
二零一七年九月底陈夫兰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告知取起诉书,定于十月十九日开庭。
律师在十月初来法院再次阅卷拿起诉书时,法官郭杰一再追问律师是做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直到律师说做无罪辩护时,她言语中威胁律师说“庭后要将辩护词交于法院,存入档案。”
几天后法官郭杰因出差告知家属取消开庭。
十一月初法官郭杰告知律师和陈夫兰将十一月十五日开庭。
十一月十五日上午九点半左右,任益民被强制戴着手铐进入法庭,律师当即要求卸掉任益民的手铐。法官郭杰同意卸掉手铐。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列举证据时,律师当庭给予反驳。律师在法庭上依据法律条款,针对他们对法轮功的迫害,揭露他们的违法行径,并严厉正告法官和公诉人:我当事人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信仰自由的合法权利下修炼法轮功的。
当律师在辩护中提出人权时,法官当庭制止不让说话,理由竟然是参与政治且与本案无关的可笑逻辑,当即律师不顾法官郭杰的阻挠,提出“近年发布的有关人权的法律”,给法官郭杰当头一棒。
最后法官、公诉人告知被告人,一、承认有罪,二、表示不再修炼法轮功就可以从轻或免于起诉。对这种藐视法律的庭审,被告人任益民保持沉默没有回答。
陈夫兰回答说:“真善忍是教人做好人的,自从家人修炼之后老人、孩子的身体都健健康康的,只是为了得到一个好的身体,没有危害任何人。”
法官郭杰急速宣布庭审结束,六个法警粗鲁地赶着旁听人员离开法庭,任益民被强行带走,陈夫兰回家。
在整个辩护陈述中兰律师都是用平和沉重的语气、充满善念的告知法庭所有人员“我当事人按照真善忍修炼做好人,哪有错?!传播真善忍也没有错,也警告法官、公诉人执行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请合议庭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践行司法的独立的原则,做出对本案被告任益民无罪的公正判决,辩护人也热切的期待能够在判决我当事人的无罪的判决书上看到合议庭成员的名字。”
庭外枣庄市中公安分局、国保大队、610全部出动将整个法庭全部包围,便衣随处可见。
国保有一个人专门给来旁听的家属、法轮功学员拍照。几十名法轮功学员一直在寒风中静静的发着正念,一直到庭审结束,所有的法轮功学员才静静的离去。
直接参与者人员:(再次曝光直接参与者)
法官郭杰,座机:0632-3123072,电话:13906321027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西路148号
邮编:277100
检察官范爱民,座机:0632-3012153,电话:13869446888
检察官王藤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S997号
邮编:277000
国保大队主任张桐,电话:17174887197
国保大队队长孟勇,指导员赵振传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中公安分局
邮编:277000
构陷者:刘茂泉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永安乡西山阴村村支部大队
邮编:277000
所谓证人:刘青春、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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