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网】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河北秦皇岛市昌黎县法院打电话叫警察劫持辩护人、并以安检为借口驱逐辩护律师之后,非法庭审两位善良妇女庞晓红、杨金梅。
秦皇岛市法轮功学员庞晓红、杨金梅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在牛头崖大集赶集讲法轮功被迫害真相时,被牛头崖派出所所长王伟、副所长张庆国伙同北戴河公安分局便衣及特警非法抓捕,在秦皇岛拘留所被非法拘留十五天。期间,警察到庞晓红家中非法搜查,未出示任何手续、证件、不着装、没有清单、没有证人,非法抄走私人物品。
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庞晓红、杨金梅被非法关押到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庞晓红、杨金梅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九日,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法院预谋对庞晓红、杨金梅非法开庭。但在国内外正义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法院工作人员不愿再助纣为虐,因此采取了延期开庭的办法来明哲保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北戴河区法院退案。最后,由秦皇岛中院把庞晓红和杨金梅的案子转至昌黎县检察院,后来昌黎县检察院将案卷转到昌黎县法院。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庭审当天,昌黎县公、检、法、司等单位肆意践踏法律、践踏良知,多次违法、违规办理案件。
一、合法辩护词被非法没收,公安部文件竟成“反动宣传”
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上午八点多,庞晓红的律师和其女儿温馨及杨金梅女儿杨洋来到昌黎县法院等待开庭。后来,法院说现在正下大雪,雪天路滑,开庭时间延后,让她俩不要走远,等待当事人到了以后就开庭。
后来法院的车来了,法院叫她俩去了调解室。她俩以为是要开庭,就拿着辩护词。调解室工作人员问她俩带的资料是干什么用的?她俩说是辩护用的。结果法警上来就把辩护词等材料拿走,说是去查看。辩护词里边转载了公安部网站的公通字[2000]39号和[2005]39号文件,其中明确指出中国官方认定的十四种邪教,其中并没有法轮功。他们看过辩护词后却说是“反动宣传”,难道公安部这两个文件是在反动宣传吗?还是昌黎县法院在公然对抗中央各部委、妄议中央各部委决策?之后就再也没给她俩,也没有告知具体开庭时间。等到上午十点多,说是要开庭,但还是不让进,而且也没说明是什么原因。
二、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却要附加证明“女儿是女儿”
一直拖到上午十一点多,法院以辩护人温欣是否是庞晓红的女儿为借口,让庞晓红家人回家去取户口本,否则不让进。庞晓红家人被逼无奈,只好顶风冒雪返回远在六十多里地的家中取户口本。其实之前,俩个女孩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委托代理资格,这附加证明明显违法。幸好庞晓红女儿年轻尚未出嫁,还在一个户口本上,如果已经出嫁迁出户口,是否庞晓红的女儿要到派出所开个证明,来证明“女儿是女儿”?这不明显的就是网上流传的要证明“妈是妈”奇葩证明的翻版吗?可见昌黎县法院为拖延、阻止辩护人辩护,已经到了恬不知耻的地步。
来回往返一百二十多里,而且天正下着鹅毛大雪,道远路滑,时间就拖到了下午一点多。取回户口本之后,法院没有再拖的理由了,才通知下午开庭。
三、法院伙同派出所劫持俩辩护人
等到下午二点多,法院才通知家属安检。她俩以为要开庭了,可是她俩又被叫到上午的那个调解室。法院工作人员问她俩是谁,来干啥,她俩一一如实做了回答。其实,庞晓红的女儿温馨、杨金梅女儿杨洋有先前庞晓红和杨金梅签好的辩护人委托手续。法院的所作所为,无非就是在百般阻挠两个被委托人辩护。
没几分钟突然闯进来十来个警察,出示了警官证,称自己是昌黎城关派出所的,还说有人举报她俩妨碍法庭秩序。此时根本就没有开庭,何来妨碍法庭秩序?难道回答昌黎县法院工作人员的问话,就是妨碍法庭秩序?不知昌黎法院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来举报的?如果真的妨碍了法庭秩序,对付俩个弱女子有法院的法警就足矣,还需派出所出动两辆警车、十来个警察来处理吗?
之后他们不问青红皂白,上来四个警察,不由分说,二人一组强行架着俩个柔弱女孩的胳膊就往外拖,之后将俩个女孩强行推入警车之中。同去的亲属问他们为什么要带走俩个辩护人?他们却说:一会儿再告诉你。并且胡说什么俩个辩护人拒捕。之后,强行将庞晓红的女儿兼委托辩护人温馨、杨金梅的女儿兼委托辩护人杨洋非法劫持到昌黎城关派出所拖延时间(说白了就是为了避开开庭审理的时间)。
在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俩女孩问警察叫什么名字?因现在是办案责任终身追责制,警察们害怕担责任都不敢说,只是说负责这案子的人叫李晓哲。之后,警察并没有针对所谓的“妨碍法庭秩序”来问话,反而问辩护词中所涉及的资料是哪里来的?辩护词本身合法,当然就不存在妨碍法庭秩序的说法,为何却要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何居心?是想罗织罪名吗?好为非法劫持找到合法的依据吗?
当女孩说是从网上查的时候,警察还不信。之后,女孩立即用手机在网上查到了公安部的“三十九号文件”,告诉他们中国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时,警察开始还不信,看到文件之后才无言以对,只好沉默。其实,在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了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二零零五年四月九日,又重新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权威的一个正式文件。
四、非法搜查驱赶律师,以权代法禁止亲友旁听
警察将俩个辩护女孩劫持走后,昌黎县法院进行了非法开庭。但在开庭前,却要对庞晓红的律师强行翻包、以安检的名义要非法搜查。律师直接问:公诉人安检吗?法官安检吗?为什么对律师安检?法院最后无理了,不顾法律规定,硬是把律师撵出了法庭。最高法院《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不得对律师安检的规定。《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此前,昌黎县法院为了不让正面、公正辩护,昌黎县司法局要求这位外地来的律师要按照他们的想法去辩护,后来又把律师所在地的天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叫来,目的也是阻止律师进入法庭为庞晓红辩护。
当家属、亲友依法想进审判庭旁听时,法院不但说要安检,(最初只要身份证,让把手机、随身携带的背包等存放到柜子里就行,如此差别不知听了哪个所谓上级的命令、指使)还要求把衣服扣子都要解开。面对这无理要求,庞晓红子女、已经八十多岁老母亲,兄弟、姐妹,自四月份一直不让接见,为了能见到亲人,虽然数九之时天寒地冻、且外边鹅毛雪大纷飞,也只得被迫照做,(庞晓红丈夫因没带身份证不让进法庭)。后来,法院又说不让朋友等旁听。那么我们不仅要问:警察、法官、检察官、司法局的人有谁出示身份证了吗?
相反,与案件无关的昌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和天津市司法局的人、北戴河新区管委王刚等人却可以随便出入。这明显就是法院知法犯法。凌驾于国家《宪法》、《刑法》之上的政法委,直接剥夺了宪法规定的法院公开审理,任何一个合法公民都有权旁听的合法权益。
之后,主管杨金梅冤案的昌黎检察院公诉人王永洪,昌黎法院法官魏永立;主管庞晓红冤案的昌黎检察院责任人李炜莉,法院法官杨红梅,在没有律师、辩护人的情况下,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下午两点半左右企图非法开庭。
由于被杨金梅、庞晓红委托的俩个辩护女孩被派出所警察强行带走,律师也因拒绝无理安检被强行推出法庭,使得庞晓红、杨金梅俩人的冤案都没有了辩护人。
随后强行开庭,审判长先告诉杨金梅她的女儿被派出所带走了,然后又虚伪的问杨金梅是否需要辩护人。杨金梅只顾为女儿的安危担忧,更不知公诉人、审判长故意作祟,以为女儿作为辩护人已经被非法带走了,想让女儿辩护也不可能了,也只好说不用了。之后,在没有杨金梅签字,没有文件证明当事人同意辞退律师及辩护人的情况下,昌黎县法院强行非法开庭。
从下午两点半左右至四点多草草结束,法官问庞晓红、杨金梅认罪不?庞、杨表示,没有犯罪,认什么罪?从开庭到结束,仅仅一个多小时。
俩个女孩作为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本来是经过法院同意做辩护的,却在开庭之前、在众目睽睽之下,被警察劫持。法官非但不能维护正义,却扮演了比土匪还不如的黑社会打手的角色。他们这种虚张声势无中生有的做法,使民众更加对公检法心寒。
两个无端遭劫持的弱女子在派出所期间,问警察到底为啥要将她俩拘禁到这里时,警察说了实话:说有法轮功的宣传材料。俩个女孩问他们说,她俩的母亲是因炼法轮功而被抓捕的,案子是因炼法轮功才被构陷的,辩护词中不让提法轮功,那说啥?警察自知理亏,只好说:那倒也是。直到晚上6 点多,才将俩个女孩放回。
五、作恶者罪责难逃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共历次运动都惯于找替罪羊。如:文革结束,北京公安局长刘传新马上吊自杀了。北京公检法系统抓了十七个典型,都是看守员或审讯员,内部审讯之后枪毙。军队也是同样模式,内部清理,把一批军人押到云南秘密处决,通知家属“因公殉职”。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绑架、逮捕、起诉、判刑的公检法人员,终究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已经堵死了公务员执行违法决定或命令而逃脱法律责任的退路。《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究制”、“责任倒查制”等新政共同斩断了执行违法决定或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务人员的任何希望。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表明现当局不仅不会为前任的罪责背黑锅,当替罪羊,而且将对违法违宪者终身追究责任。
新修订的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执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取消了旧《规定》中因执行上级命令造成错案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撤销了警察职务犯罪的保护伞。
在“柏林墙卫兵案”中,一位台湾作家曾问过一个担任边境守卫的东德人:“围墙的守卫在改朝换代之后受审判,公不公平?”守卫说:“当然公平。……是上级命令他们开枪的没错,可是没人命令他一定得射中呀!开枪可以说是奉命,不由自己;可射中,就是蓄意杀人!”
在历史的审判到来之前,每个人都有用良知选择未来的机会。已有许多警察选择了事先通知法轮功学员,使他们免遭抓捕;有一些警察不但选择了善待法轮功学员,而且积极为自己赎罪,如把行凶作恶者的罪证悄悄记录,作为将来对罪犯审判的证据;一个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长说,他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或是依法将法轮功学员无罪释放;更不断有中共体制内的人走出来揭露这场迫害的真相。
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明智的公、检、法、司工作人员,请不要做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替罪羊,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地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
相关责任人:
秦皇岛市昌黎县政法委书记张广栋
昌黎县“610办公室”主任常兴良
昌黎县检察院检察长张会英、公诉人李炜莉、王永洪
昌黎县法院院长曹敬东、副院长田金江、刑庭法官魏永立、杨红梅
昌黎县公安局局长杨建东
秦皇岛市昌黎县城关派出所:03352031213、03352032110
地址:昌黎县汇文路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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